→ kanabo:關於著作人格權部分 您已經觸犯中華民國法 61.30.71.106 07/13
既然是個人觀的問題
那我認為我沒有無中生有
就不必道歉了
※ 引述《kanabo (職業浪貓販子)》之銘言:
: 您無中生有2次了 您還未向我道歉
: 另外 這是個人主觀問題
: 謝謝 ^^
: ※ 引述《STWZ (標測)》之銘言:
: : 第一,首先 你看懂了自然就不會回复我可
: : 其次,看不懂,我有義務教你,而且我好心不收錢,諷刺了嗎?
: : ^^^^^^^^^^^^^^^^^^^^^^^^^^^^^^^^^^^^^^^^
: : ^^^^^^^^^^^^^^^^^^^^^^^^^^^^^^^^^^^^^^^
: : 諷刺且針對個人不懂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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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96.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