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在國家的構成上有"構成說"和"宣告說"兩種不同論點
其中構成說乃"國家必須被國際承認才存在"
因為有邏輯與法理上的矛盾早就被丟到垃圾桶裡了
邏輯哪裡不通?
"一個人不會因為所有人說他是狗他就變狗"
國際承認並不能扭曲事實
只要具備成為國家的條件與資格就算沒人承認也無損於他的地位
宣告說就是如此
其中關於外交承認這點在部分國際法上被視為"外交特權"
貴國與美國建交之前不成認貴國是一個國家
但當時的國務卿杜勒斯說
"中國即使具有國家的要件 美國仍然可以拒絕承認他
因為"承認是一項外交特權 而非義務"
但即使如此貴國身為一個國家的事實依然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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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大陸版友以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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