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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enari (zaku)》之銘言: : ※ 引述《arney (Chinese in England)》之銘言: : : 誠惶誠恐問一句 : : 想自己先看看文再說 : : 還是說一句吧 : : 我聽說舊金山那次沒有中國代表參加﹖ 舊金山和約 南京的「中華民國政府」軍隊入台受降,未及等待和約簽訂,即將台灣併入其領土, 劃為一省,強施其行政權。不到四年,其中國大陸領土全部喪失,當年與日本作戰的 「中華民國」之領土,已不在其統治之下(外蒙古已於公元一九四六年一月經南京政 府同意成立蒙古國家),而如今在其佔領之下的台灣澎湖,則本為戰敗國之領土,因 此台灣與台北「中華民國」政府關係究竟如何,有待釐清,而美國等盟國亦為專心應 付韓戰,求早日結束與日本的戰爭關係,乃於當年九月召開「舊金山對日和平會議」 ,計有五十一國派選代表參加。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因「身份不明」未獲邀請,北京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因世界各國為多未承認,亦未受邀。 參加的國家,蘇聯、捷克斯拉夫及波蘭拒絕在和約上簽字,簽寫的除日本為戰敗國一 方外,盟國有四十八國。即: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波利維亞、巴西、高棉、 加拿大、智利、哥斯大利加、古巴、多明尼加、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伊索比 亞、法國、希臘、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伊朗、伊拉克、寮國、黎巴嫩、利比 亞、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秘魯、 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南非、錫蘭、敘利亞、土耳其、英國、美國、烏拉圭、委內 瑞拉、越南、盧森堡、哥倫比亞、印尼。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項規定: 「日本茲放棄其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同條第七項規定: 「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南沙群島(Spratly Island)及西沙群島(Paracel Island)之 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及要求。」 第二年(公元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日本東京政府與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 簽訂「日華和約」,主要內容與「舊金山和約」相同。其第二條規定: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舊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 平條約(以下簡稱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 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稱與要求。」 http://www.wufi.org.tw/forum/forum006.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2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