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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幾點﹕ 1.有關開羅宣言舊金山和約 中華民國究竟算什麼﹖在當時﹐我理解﹐﹐中華民國就是中國﹐ 如果當時不是中華民國而是滿清﹐那麼宣言肯定說的是歸還滿清。 宣言的實質﹐說的是將台灣歸還給中國﹐而這個時候中國的國號 是中華民國台灣即處在中國的主權之下(此時這個中國的唯一合法 政府是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1949年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此時及之後的狀況是﹐中國共產黨成立並控制的政府﹐宣稱﹐將中國 的國名﹐從中華民國變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此性質﹐如同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 宣布將中國之國名變更為中華民國而不叫大清帝國一樣。 與此同時﹐中民國國民政府依然存在﹐並且並不承認中國共產黨所控制 的政府對中國國號的改變。因此﹐在這個時候﹐是兩個政府 各自宣稱他們代表中國﹐並且各自有一個自認為合法的國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民國。 也就是說﹐有這麼兩個政府﹐對中國應該叫什麼﹐ 中國由誰統治的意見不同﹐但是相同的是 這兩個政府﹐都認為自己是整個中國的政府﹐而不是 中華民國僅僅是台灣地區的政府﹐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僅僅是大陸的政府 他們對對方實際控制的地區﹐都宣稱有合法統治的權力 所以﹐按照我和大多數大陸人的理解﹐中國包括台灣﹐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並沒有治理台灣﹐所以隻能說台灣不歸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管 但是不等於台灣不是中國﹐不管是共產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號後的那個國家 還是中華民國這個國號後面的國家。 至於舊金山和約﹐ 其實有這麼一個法律問題。就是和約隻說了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對岸的朋友說 放棄了台灣的主權並不代表台灣歸還中華民國。 我大致講講我的看法﹐不知道有沒有些道理。 首先﹐日本對台灣的主權﹐源於中國日本馬關條約。 在條約簽訂之前﹐台灣的地位是大清帝國台灣行省/福建省的一部分。 也就是說﹐台灣在割讓給日本之前﹐是及於以大清帝國為國號的中國的主權之下的。 第一個問題就是馬關條約的效力﹐即馬關條約是否有效。 馬關條約的實質是不平等的條約﹐即中國政府在日本的進一步戰爭的威脅下﹐ 不得不違背自己的本來意願﹐不得不將台灣割讓給日本 從這個意義上﹐因為條約即是合同﹐合同得一大原則便是 意思自治﹐即簽約雙方都必須是在本身的意思下。 割讓台灣是被日本逼迫的﹐如果這個事情不是發生在國與國之間 而是發生在普通民眾中間﹐那麼這個合同應當是可以撤銷的。 隻不過﹐在國與國之間﹐沒有一個有效的強力機關維護這樣的正義﹐ 所以馬關條約就這麼被實際的執行了 如果認同馬關條約是不平等條約﹐那麼條約也就是可撤銷的 撤銷滯後的狀態﹐並不是標的物台灣成為無主物﹐ 而是返還原主﹐有興趣的查查民法﹐包括日本民法﹐ 都是一樣的規定。 以上是我的一點看法﹐請各位不要罵人。 -- One of the most powerful influences on human activity is the driving force of trade. Governments my be overthrown, wars may break out, large areas of a country may be devastated by natural disaster, but somehow traders find ways of establishing and continuing business relationship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58.143.16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