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kutemplar (king of protoss)》之銘言:
: 國際法關於“自決”的規范
: “台獨”分子一談起“住民自決”來﹐就張口國際法閉口國際法﹐擺出一副國際法權
: 威和守護神的模樣﹐真可謂“拉大旗作虎皮﹐包著自己﹐去嚇唬別人”。為了弄清“台獨
: ”分子自稱按國際法提出的“住民自決論”是什麼貨色﹐有必要將國際法中有關“自決”
: 的原則及其精神搞清楚﹐從而樹立圭臬﹐以助我們明辯真偽、分清是非。
以上目的旨在說明PO本篇文章的目的 想解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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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分隔線
: 1941年8月﹐美英兩國簽署的《大西洋憲章》中提出﹕“尊重各民族自由選擇其政府
: 形式的權利﹐各民族中的主權和自決權有遭剝奪者﹐兩者將努力設法予以恢復”
: 1945年6月26日簽署的《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發展各國間以尊重人民平
: 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系﹐並采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
: 1952年七屆聯大決議《關於人民與民族的自決權》中提出﹕“聯合國會員國應擁護各
: 國人民與各民族自決的原則﹐同時承認非自治領土和托管領土民族的自決權”
: 1960年12月14日﹐聯合國通過《關於對殖民地及人民給以獨立之宣言》﹐宣言第二條
: 規定﹕“一切民族均有自決權﹐且憑此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
: 及文化發展”。宣言第六條強調﹕“凡以局部破壞或全部破壞國家統一或領土完整為目的
: 之企圖﹐均與聯合國憲章之宗旨及原則不相容”
: 1966年12月9日﹐聯合國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即《國際人權公約
: A憲章》。公約第一條規定﹕“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
: 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 同日聯合國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它又被稱為《國際人權公約B憲
: 章》﹐其第一條第一款又重申“A憲章”中上述原則。
: 1970年10月24日﹐聯合國通過《國際法原則宣言》。宣言提出“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利與自
: 決權之原則”﹐□20□“一個民族自由決定建立自主獨立國家﹐與某一獨立國家自由結合
: 或合並﹐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屬該民族實施自決權之方式”。同時﹐宣言在詳列
: 自決條款之後又強調﹕“以上各項不得解釋為授權或鼓勵采取任何行動﹐局部或全部破壞
: 或損害在行為上符合上述民族享有平等權及自決權原則並因之具有代表領土內不分種族、
: 信仰和膚色之全體人民之政府之自由獨立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統一。每一國均不得采取
: 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壞另一國國內統一及領土完整之任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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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分隔線
分隔線中間引用諸多國際法
以下是大陸版友對國際法的看法:
: 從以上條文中可知﹐“自決”分為“民族自決”和“公民自決”兩種。結合二戰以來
: 的世界歷史和國際法實踐﹐又可以從中看出關於兩種自決的若幹國際法準則。
: “民族自決”原則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 (一)民族自決的主體是民族﹐就是行使自決權的隻能是被異族統治下的民族﹐或者由
: 於其他原因不能享有獨立自主權的民族。
: (二)民族自決的地域范圍分三種不同的情形。一是原屬於某國的殖民地或托管地及非
: 自治領土﹔二是在歷史上曾為民族獨立國家﹐後因某些原因並入另一個國家﹐但這個民族
: 仍保留著自己的民族特性﹐且在其聚居地區它的人口數量比其他民族都多﹐如果這個地區
: 的民族矛盾無法解釋﹐原民族國家可脫離所屬國家獨立建國﹔三是在一些主權有爭議的地
: 區﹐因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都堅持對該地區擁有主權﹐為了避免以暴力解決國際沖突﹐
: 由該地區的人民按民族自決原則自己決定自己的歸屬。
: (三)爭取民族自決是殖民地國家和人民反抗外國殖民統治、爭取民族獨立的正義行為
: ﹐他們有權利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包括通過民族解放戰爭﹐用槍桿子打出一個主權獨立自
: 主的國家。
: (四)多民族統一國家中任何一個民族不能援引民族自決原則搞破壞國家政治統一和領
: 土完整的活動﹐任何一個民族的一部分也不能從事這種分裂活動。
: (五)一個國家、地區的民族自決運動﹐要由其自主權定是否建立獨立國家、與一獨立
: 國家結合或合並﹐還是采取其他政治地位﹐別的國家或國家集團隻能按其意願給予支持和
: 援助﹐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人﹐進行粗暴的幹涉。
: “公民自決”作為一種權利﹐它明確地規定於《國際人權公約》﹐它是一個國家內部
: 的民主問題﹐如﹕這個國家選擇怎樣的政治經濟制度﹐選擇誰來管理國家、執行什麼樣的
: 內外政策及對重大問題的決策﹐都要由人民說了算。人民對政府不滿意﹐可以通過選舉乃
: 至使用革命暴力選出或重建新的政府。但是公民自決、人民的民主不能用來分裂自己的國
: 家、民族﹐任何集團和個人打著“民主”的旗號分裂國家的行為﹐都是叛逆行為﹐是一種
: 犯罪。在一個國家內﹐某一地區是否能脫離母體獨立建國﹐不能由這個地區的居民單獨決
: 定﹐而應由該國的全體公民決定。
抱歉...
因為覺得這篇的排版使我看起來有點費力
所以後來做了這樣的分隔線來區隔一下
另外
大陸版友對國際法的解釋是自己望文生義?
還是分隔線以下是各國對國際法的共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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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8.107.68
※ 編輯: myoocat 來自: 203.68.107.68 (12/31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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