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為權利築起一堵“保護牆”
南方周末 2003-01-09 15:43:39
終於提交審議的民法典草案﹐被人們看作是一部中國人的“權利宣言”。的確
﹐民法典的制定確實體現出中國試圖培養人們的權利意識和平等觀念的趨向﹐但是
﹐要真正體現民法典的精神──“在龐插撕荂憬]□□γ媲爸□鷚壞浪餃g□﹔□?
”﹐現有的草案顯然遠遠不夠。
□本報記者郭國鬆
正在成長的公民權利意識
在一片激烈的爭執聲中﹐民法典草案搶在2002年歲末首次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
委會第31次會議審議。
各大媒體是一片此起彼伏的叫好聲﹐有人將尚未誕生的中國第一部民法典稱為
“權利宣言”﹐仿佛這個古老的國家從此步入了權利本位的新紀元。
媒體的叫好並非毫無根據。民事法律實質上就是老百姓的法﹐是宣揚公民私權
利的法。但長期以來﹐人們在等級觀念、長官意識、特權思想的影響下﹐形成了根
深蒂固的權力本位文化ㄐ慼慰鵅潟秦r推降裙勰鈐蚱奈□筆□T□腥誦垂□黃□惱?
《老百姓為什麼怕警察》﹐就在這個“怕”字中﹐公民權利的弱勢地位顯而易見。
對此﹐民法典草案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利明教授說
﹕“借助民法典的制定和頒行﹐可以有效地培養人們的權利意識滷嶺偶、E睿□俳?
中國市民社會的締造﹐奠定依法治國的基礎。”
按照這位民法專家的設想﹐如果每個公民能夠真正理解和遵循民法﹐就意味著
每個公民都能平等地對待他人﹐並要求他人平等地對待自己。這無疑是法治社會所
需要的人與人之間良性、和諧的關系。
保護私權利就是保護人權
事實上﹐制定民法典的立法議程早在1953年就啟動了﹐但是﹐在公有制一統天
下的年代﹐完全不具備制定一部旨在保護私權利的民法典的社會政治、經濟基礎﹐
後來﹐彭真主張“批發改零售”───不制定統一的民法典﹐改為一個個單行的民
事法律﹐直到1986年﹐已經發生了深刻變革的中國社會才催生了《民法通則》﹐後
來陸續有了《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等。
新列入民法典中的《人格權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
對此的評價是﹕“現在看來﹐即使這些單行的民事法律存在著分散、重復、互相矛
盾、不統一等弊端﹐但它的正面意義是巨大的。由此可以看出﹐中國民事立法所經
歷的過程﹐就是從不重視市場經濟到重視市場經濟﹐從不重視人權到重視保護人權
的過程。”
據說﹐那時候﹐我們連《婚姻法》都不承認是私法。這顯然是受前蘇聯的影響
﹐當時﹐蘇聯領導人認為﹐社會主義國家根本不存在私法。
不管我們是否承認﹐世界各國的民法典卻有著共同的原則。據王利明教授介紹
﹐這些原則包括﹕一、人格的獨立與平等﹔二、在私法的范疇內﹐當事人自由決定
其行為﹔三、對人格尊重和對私權的充分保護﹔四、責任自負﹐每個人在法定的范
圍內享有充分的自由﹐但應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後果承擔責任。
這種理性主義的精神反映了市場經濟的要求﹐從根本上否定了封建身份關系、
等級特權以及對人格、私權漠視的制度。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知名人權問題專家徐顯明則明確提出﹐民法是私法中最有
代表意義的法﹐全部的私法都可以歸結到民法上來。自《拿破侖法典》問世後﹐法
學界有一種說法﹕一個國家真正的憲法是民法。這有一定的道理。
從古羅馬開始﹐一個古老的原則就是把法劃分為公法和私法﹐這種劃分的價值
在於﹐當宣布為私法的時候﹐就意味著禁止公權力介入﹐以此與公法劃清界限。歷
史的發展証明﹐現實离汃插慾D□卸悅袷氯g□那趾Γ□□似降戎魈逯□淶南嗷□?
害以外﹐真正對私權利構成威脅的是公權力。
徐顯明認為﹐在私權利領域﹐必須禁止國家介入。因此﹐要設計這樣一種制度
﹕凡是涉及私領域﹐國家就要采取一種中立態度﹐不介入、不幹涉、不提倡、不鼓
勵﹐不評價。如飽慼慼慫_蘢齙秸庖壞悖□□袼餃g□姆17咕湍艿玫獎U稀?
民法典能為我們帶來什麼﹖
自起草開始﹐法學界關於民法典的爭論即沒有停息過。但對於普通公眾而言﹐
人們關注的是它到底給我們規定了多少權利﹖
據記者了解﹐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草案共有1209條﹐分為9
編﹐其中﹐《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仍是沿用過去的﹐
新增加的5編分別是《總則》、《人格權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屬於新起草的。
相比之下﹐法國民法典是2281條﹐德國民法典2385條﹐有些國撥~拿穹u涑□?
3000條。據楊立新教授介紹﹐專家們設想的我國民法典應當在2000條左右。
顯然﹐在新增加的5編中﹐《人格權法》和《物權法》是重頭戲。其中﹐人格
權的保護范圍極為廣泛﹐分為人格尊嚴、人格自由和身體完整等一般性人格權﹔物
質性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評價型人格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人身
自由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性自主權等。同時﹐人格權的保護范圍還包括胎兒
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安樂死”問題首次成為中國立法的對象。楊立新教授認為﹐
從本質上說﹐“安樂死”最基本的問題應是民法范疇的人格權問題﹐是自然人對自
己的生命是不是有支配權的問題。這是民法典中《人格權法》應當解決的。據他透
露﹐草案研究了這個問題﹐但專家的觀點沒有被采納。
而引起廣泛關注的《物權法》中保護私人財產的條款﹐則是社會大環境的“水
到渠成”。楊立新解釋說﹐立法翕戙j餼褪槍睦□嗣譴叢觳聘唬□揮忻扛鋈碩幾輝?
了﹐國家才能強大﹐雖然從法律條款中找不到這樣的表述﹐但立法的出發點就在這
裡。
歡呼之後的遺憾
在媒體短暫的歡呼之後﹐1月5日﹐記者看到了質疑民法典的文章﹐有學者甚至
預言﹐民法典很可能像《監督法》一樣﹐轟轟烈烈了一陣子之後﹐就沒有下文了。
從記者了解的情況看﹐這種“悲觀主義”者在法學界不在少數。應當說﹐學者
們的擔心不是毫無道理的﹐這在很大程度上提出了一個普遍性的問題﹕我們到底要
制定一部什麼樣的民法典﹖是私權利本位還是公權力本位﹖
著名法學家江平教授對換U髁鬆羈痰姆治觶好穹u淦鴆蕕牟嘀氐惴旁諛睦錚渴?
把它定位於規范民事活動的法律﹐還是規定民事權利的法律﹖盡管二者關系密切﹐
但是﹐側重點不同反映了立法思想的不同﹐如果定位於規范民事活動﹐則更多的是
從國家的角度出發﹐用民法把民事活動規范起來﹐哪些行為允許、哪些行為不允許
。
他說﹐為了使民事活動規范有序﹐國家要防止濫用私權利的行為﹐用公權力保
証私權利不越軌﹐另一方面也要確保公權力不越軌。問題是﹐強調公權力規范私權
利不是民法的主要精神﹐民法的核心是保護私權利不受公權力侵犯﹐不能使公權力
大到隨時侵犯私權利的地票C□□裕□穹n褪且□妨17庋□恢志□瘛□□□諗喲□?
國家公權力面前築起一道私權利保護牆。“但我們的民法典現在缺乏的恰恰就是這
個。”
江平教授舉例說﹐民法典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公共利益需要時﹐可
以征收公民和法人的財產﹐予以適當補償。這就有問題﹐縣撮[□□陀姓庵秩□Γ?
涉及公共利益的可以征用﹐那什麼是公共利益﹖是不是一個縣級政府要規劃什麼都
是公共利益、都可以征用﹖誰能保証它不濫用權力﹖
的確﹐眾所周知的事實是﹐我們一直把社會利益與商業利益混在一起﹐征地拆
遷時大都有冠冕堂皇的理由﹐征用後以很高的價腹慼慼憤鉾韃{桃悼□Ⅲ□澂鵯a?
的補償卻很低。國際慣例是及時、充分、有效地補償﹐而我們是適當補償、相應補
償。
這位民法專家直言不諱地說﹕“有人希望物權法能夠有效保護私有財產﹐其實
﹐物權法中對如何保護國有財產的規定要比保護私有財產詳細得多﹐這樣如何更好
地保護私有財產﹖如果我們的立法意圖僅僅是停留在‘規范民事活動’這個層面上
﹐更多的是從國家的角度考慮﹐那麼﹐即使物權法出來﹐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也起不
了很大作用。”
不過﹐江平教授仍然認為﹐民法典的思路不是走錯了﹐隻是在涉及保護國有財
產和保護私有財產兩方面的內容上﹐應當在保護私權利方面有所側重。
民法典草案還需更多的智慧
在十六大提出保護私有財產的精神後﹐有人便提出要修改憲法﹐將保護私有財
產寫進憲法。對此﹐北京大學憲法憲政問題研究中心蔡定劍博士表示反對﹕“憲法
中已經有關於保護公民財產權的條文﹐這就說藤R□換岢晌□袷氯g□﹔□惱習□?
重要的是要在民法中進行具體規定。我們現在是對保護公有財產的內容規定得很詳
細﹐對保護私有財產規定得不具體。”
從目前的情況看﹐現有的民法典草案還有許多令人遺憾之處。
據王利明教授披露﹐專家們在起草民法典草案時﹐一再呼吁牷撮~慷怨□聳鹿?
的賠償﹐重視對民工的保護﹐這方面的現實問題十分突出﹐但由於多種原因﹐卻沒
能把保護勞工的相關條款列進去﹐他表示﹐法學界和新聞界要為此繼續呼吁。
而對於議論眾多的國家賠償問題﹐專家們在起草時也花了不少心思。《國家賠
償法》頒布施行的這些年裡ㄐ摹q吵隼吹奈侍庠嚼叢酵懷觶□涮厥獾某絛頡8厥獾?
規定﹐不僅使得被國家公權力侵害的公民獲得國家賠償難上加難﹐而且賠償數額極
少。王利明和楊立新兩位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不約而同地提到了“處女嫖娼案
”中的受害人麻旦旦﹐她在受到如此嚴重的精神摧殘後﹐最後隻獲得了70多元錢的
國家賠償。面對這種國家危害結果與賠償極不相稱的現實問題﹐專家們的設想是﹐
把國家賠償納入民事賠償﹐即國家公權力對公民造成侵害﹐用民事賠償的標準進行
國家賠償。但這個建議未被采納。
此外﹐參與起草的一些專家認為﹐像新聞侵權、公眾人物、惡意訴訟等內容﹐
既有現實要求的迫切性﹐也是國際上比較注重的﹐以前專家起草時內容較多﹐後來
全部被刪掉﹐很多尖銳的問題都回避了﹐而且還出現了“收歸國有”、“沒收”等
明顯帶有過去色彩的語言。
因此﹐對於這部給公眾帶來巨大期望值的民法典草案﹐江平教授說﹕“整體感
覺是大窖鐧菟薴棤擬W畝□韃歡啵□緣帽冉媳J亍4□常□鈉槳宋齲□□誦略黽擁?
物權法、人格權法以外﹐基本都是原來保留下來的東西。”
徐顯明教授也認為﹐《民法典》可以規定保護人身、人格方面的權利﹐但是﹐
人身、人格權既是民事權利﹐又是憲法權利﹐作為民事權利的時候﹐講的是公民和
公民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一種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當這些權利上升為憲法權、
基本人權的時候﹐它要調整的就不再是私人之間的關系﹐而是公民個人和國家之間
的關系﹐這種權利就構成了對國家的一種約束。
因此﹐人身、人格權利、財產權利都帶有兩重性﹐不能僅僅當作是民事權利﹐
還應當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隻有兩種權利都處理好了﹐公民的人身、人格、財
產權才能獲得完整的保護。
”本 大學教授賀衛方卻是另一種心理預期﹕“這還隻是第一個草案﹐離最終的
定案還很遠。我們需要設置必要的渠道以吸收多方面的智慧。民法典是一國立法中
最復雜的大工程﹐用‘百年大計’形容也顯得分量不夠。德國當初制定民法典﹐
1874年著手起草﹐用13年時間的勤奮工作才拿出第一草案﹐到1896年正式公布﹐制
定過程長達22年﹐終於成就了一部法意精湛、垂之久遠的偉大法典。”
所以﹐民法典依然值得人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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