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通過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主席團公告第八號公布施行)
第一條 —— 憲法第十一條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
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
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條 —— 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轉讓土地。”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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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93年3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八號公布施行)
第三條 —— 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後兩句:“今後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
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
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
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
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我國正處
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根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集中力量
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
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
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
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
第四條 —— 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
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第五條 —— 案法第七條:“國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
力量。國家保障國營經濟的鞏固和發展。”修改為:“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
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 發展。”
第六條 —— 憲法第八條第一款:“農村人民公社、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其他生產、供銷、
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
濟組識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修改為:“農村中的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
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
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第七條 —— 憲法第十五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國家通過經
濟計劃的綜合平衡和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地協調發展。”“禁止任何
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國家經濟計劃。”修改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
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
會經濟秩序。”
第八條 —— 憲法第十六條:“國營企業在服從國家的統一領導和全面完成國家計劃的前
提下,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國營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
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修改為:“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有權自主
經營。”“國有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九條 —— 憲法第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在接受國家計劃指導和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
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民主管理,由它的
全體勞動者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修改為:“集體經濟組織在
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
依照法律規定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 憲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營
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
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摸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修改為:“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
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
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 勞動。””
第十一條 —— 憲法第九十八條:“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修改為:“
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
會每屆任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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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9年3 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次會議通過1999年3月15 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第十二條 —— 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
就,都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
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
務是,根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建設。中國各族人
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
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
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
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
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
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
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疬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
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
、鄧小平理論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
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
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
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第十三條 —— 憲法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
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第十四條 —— 憲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
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剝削人的制
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
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
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
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
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條 —— 憲法第八條第一款:“農村中的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生產、供銷
、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修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
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
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
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第十六條 —— 憲法第十一條:“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
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
、幫助和監督個體經濟。”“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
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
導、監督和管理。”修改為:“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
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
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 —— 憲法第二十八條:“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動,
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修改為
:“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
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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