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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mao (四毛)》之銘言: : 整理了一下,並借鑒了部分網友觀點,應該比較完整了 : 希望你們理智的有邏輯的駁倒我們來說明我們一直受到蒙蔽 : 第一 台灣屬不屬于中華民國 : 條款 : 波茨坦公告簽名了嗎? : 波茨坦公告“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 : 日本終戰詔書“接受波茨坦公告” : 1952年中華民國和日本簽訂中日和約,廢除馬關條約 : 沒有明文說“日本把台灣給中華民國”,但是有“台灣及 : 澎湖列島的所有居民都是中華民國的子民”的條款 : 事實 : 台灣給交給中華民國時,沒有人提出疑問?接手台灣後也沒有人要求獨立 : 228是國民黨建立行政機構後才發生的,同一開始阻止國民黨接受台灣在法理上是不一樣的 : 對比日本接受台灣時,依據的時戰爭後締結的條約,就是說有可能被下一次戰爭推翻的條約 : 進入台灣後,又遭到台灣人民的反抗 : 對比東帝汶,從殖民地到非殖民地地時候有過短暫的獨立,所以提出獨立是有法裡依據的 : 根據國際慣例,台灣就是屬于中華民國 : 第二 中國 PRC ROC 和台灣的關系 : 先要分清國家和政府 美國內戰的時候,也只有一個美國 但是有兩個政府 : 北方政府得到的國際支持多,所以是合法政府 : 45年台灣光復,所以一個中國包括了台灣,之後開始內戰,就是PRC和ROC一起爭這一個中國 : 一開始ROC得到的國際支持多,所以雖然蔣只佔了台灣,那時ROC是中國的合法政府 : 但是後來RPC入了聯合國,得到了大部分國家的支持,RPC就取代ROC成為中國的合法政府 : 然後八十年代雙方事實停火,但是沒有簽署協議,怎麼來分中國這塊蛋糕 : 理論上,雙方都可以對對方提出領土要求 : 如果你們要改國號,ROC政府就不存在了 RPC就是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的唯一政府 : 就理所當然的可以接受台灣 : 如果這時新成立一個ROT要求接手ROC實際控制的領土台灣可不可以? : 打個比方,RPC和ROC一同接受了清的遺產(其中一部分是日本在清死後還給清的) : 然後兩邊一起打官司分遺產,一開始是判ROC應該拿遺產,但是二審判RPC是合法繼承人 : 這時ROC上訴 控制著一部分遺產,不履行判決 : 結果ROC也死了,留下個兒子ROT,他說,我只要這一部分遺產,不打官司了 : 行,只要RPC同意 : 但是現在RPC不同意,所以要麼繼續打官司(戰爭),要麼私了(大家談判) PRC在1949年成立,聲稱取代了ROC,繼承ROC的一切地位。 但請注意,1949年,台灣在法律上仍然屬於日本籍,有待條約解決。 因此PRC並未因為「消滅」ROC而取得台灣, 因為當時ROC並未取得台灣主權。 哪個國家來代表盟軍受降, 並不代表了主權轉移該國,(同時發生的明顯例子是越南) 真正歸屬必須有待戰後條約。 開羅宣言表明了盟軍戰後可能意向與主張, (但必須強調的是它並沒有條約的實際效力) 因而台灣居民未曾反抗是合理的。 若當初國民黨沒敗得那麼快, 戰後和約裡日本可能會把台灣還給中華民國。 1951年,舊金山和約簽定,日本至此才失去對台灣的一切權利。 但ROC和PRC都不是舊金山和約的締約國, 日本自然不可能在舊金山和約當中將台灣主權轉移給ROC或PRC, 也沒有交給「中國」(如果你認為ROC或PRC都只算是政權而非國家)。 ROC是否在1951取得台灣主權,這爭議是很大的。 不過可以肯定的是,PRC在1949「繼承」ROC時,ROC是並未擁有台灣的。 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5.229.23
Simao:PRC在國際上71年才合法的取代了ROC 推 218.4.229.35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