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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一下,並借鑒了部分網友觀點,應該比較完整了 希望你們理智的有邏輯的駁倒我們來說明我們一直受到蒙蔽 第一 台灣屬不屬于中華民國 條款 波茨坦公告簽名了嗎? 波茨坦公告“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 日本終戰詔書“接受波茨坦公告” 1952年中華民國和日本簽訂中日和約,廢除馬關條約 沒有明文說“日本把台灣給中華民國”,但是有“台灣及 澎湖列島的所有居民都是中華民國菅鴷拰溝X奶蹩□事實 台灣給交給中華民國時,沒有人提出疑問?接手台灣後也沒有人要求獨立 228是國民黨建立行政機構後才發生的,同一開始阻止國民黨接受台灣在法理上是不一樣的 對比日本接受台灣時,依據的時戰爭後締結的條約,就是說有可能被下一次戰爭推翻的條約 進入台灣後,又遭到台灣人民的反抗 對比東帝汶,從殖民地到非殖民地地時候有過短暫的獨立,所以提出獨立是有法裡依據的 根據國際慣例,台灣就是屬于中華民國 第二 中國 PRC ROC 和台灣的關系 先要分清國家和政府 美國內戰的時候,也只有一個美國 但是有兩個政府 北方政府得到的國際支持多,所以是合法政府 45年台灣光復,所以一個中國包括了台灣,之後開始內戰,就是PRC和ROC一起爭這一個中國 一開始ROC得到的國際支持多,所以雖然蔣只佔了台灣,那時ROC是中國的合法政府 但是後來RPC入了聯合國,得到了大部分國家的支持,RPC就取代ROC成為中國的合法政腹밊然後八十年代雙方事實停火,但是沒有簽署協議,怎麼來分中國這塊蛋糕 理論上,雙方都可以對對方提出領土要求 如果你們要改國號,ROC政府就不存在了 RPC就是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的唯一政府 就理所當然的可以接受台灣 如果這時新成立一個ROT要求接手ROC實際控制的領土台灣可不可以? 打個比方,RPC和ROC一同接受了清的遺產(其中一部分是日本在清死後還給清的) 然後兩邊一起打官司分遺產,一開始是判ROC應該拿遺產,但是二審判RPC是合法繼承人 這時ROC上訴 控制著一部分遺產,不履行判決 結果ROC也死了,留下個兒子ROT,他說,我只要這一部分遺產,不晴簸麂h□行不行? 行,只要RPC同意 但是現在RPC不同意,所以要麼繼續打官司,要麼私了(大家談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4.22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