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mao (四毛)
看板CrossStrait
標題[統獨] 關于台灣問題的法理討論,歡迎台灣網友反駁
時間Sat Nov 29 23:40:24 2003
整理了一下,並借鑒了部分網友觀點,應該比較完整了
希望你們理智的有邏輯的駁倒我們來說明我們一直受到蒙蔽
第一 台灣屬不屬于中華民國
條款
波茨坦公告簽名了嗎?
波茨坦公告“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
日本終戰詔書“接受波茨坦公告”
1952年中華民國和日本簽訂中日和約,廢除馬關條約
沒有明文說“日本把台灣給中華民國”,但是有“台灣及
澎湖列島的所有居民都是中華民國的子民”的條款
事實
台灣給交給中華民國時,沒有人提出疑問?接手台灣後也沒有人要求獨立
228是國民黨建立行政機構後才發生的,同一開始阻止國民黨接受台灣在法理上是不一樣的
對比日本接受台灣時,依據的時戰爭後締結的條約,就是說有可能被下一次戰爭推翻的條約
進入台灣後,又遭到台灣人民的反抗
對比東帝汶,從殖民地到非殖民地地時候有過短暫的獨立,所以提出獨立是有法裡依據的
根據國際慣例,台灣就是屬于中華民國
第二 中國 PRC ROC 和台灣的關系
先要分清國家和政府 美國內戰的時候,也只有一個美國 但是有兩個政府
北方政府得到的國際支持多,所以是合法政府
45年台灣光復,所以一個中國包括了台灣,之後開始內戰,就是PRC和ROC一起爭這一個中國
一開始ROC得到的國際支持多,所以雖然蔣只佔了台灣,那時ROC是中國的合法政府
但是後來RPC入了聯合國,得到了大部分國家的支持,RPC就取代ROC成為中國的合法政府
然後八十年代雙方事實停火,但是沒有簽署協議,怎麼來分中國這塊蛋糕
理論上,雙方都可以對對方提出領土要求
如果你們要改國號,ROC政府就不存在了 RPC就是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的唯一政府
就理所當然的可以接受台灣
如果這時新成立一個ROT要求接手ROC實際控制的領土台灣可不可以?
打個比方,RPC和ROC一同接受了清的遺產(其中一部分是日本在清死後還給清的)
然後兩邊一起打官司分遺產,一開始是判ROC應該拿遺產,但是二審判RPC是合法繼承人
這時ROC上訴 控制著一部分遺產,不履行判決
結果ROC也死了,留下個兒子ROT,他說,我只要這一部分遺產,不打官司了
行,只要RPC同意
但是現在RPC不同意,所以要麼繼續打官司(戰爭),要麼私了(大家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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