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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emplar543 (甲蟲)》之銘言: : ※ 引述《rucc (porket)》之銘言: : : 幹了什麼了? : : 香港遊行,然後23條收回了,你說大陸幹什麼了? : 一定要幾十萬人出來遊行才會改嘛??? : 基本上有這條就代表大陸政府說話不算話,就算收回了還不是都做過了。 : 就像你誤判一個人進監牢,就算水落石出,把人放出來了,還是誤判。 補充一下二十三條內容 一、基本法二十三條是什麼? 1、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 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 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 織和團體建立聯繫。 2、背景: 80年代起草的第二十三條沒有目前那麼嚴苛。但89年六四天安門屠殺事件後, 中共政權深恐香港成為“顛覆基地”,故在90年4月人大會議上,大幅修改草案 中的第二十三條,並加上了更多的限制,包括: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禁止外國 的政治性組織在香港活動,以及禁止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聯繫。 3、條文變遷: 88年4月--須立法禁止任何破壞國家統一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 89年2月--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的行 為。(註:“顛覆中央政府”被刪去。) 90年4月--見1。 二、藍紙草案與白紙草案的區別 1、藍紙草案 *是提交立法會三讀立法的法案,以法律條文形式起草,通過就後成為法律。 *任何議員的修正案,如涉及動用公家開支,必須先得到特首同意,否則不能提 出;即使議員修改動議得以提出,也需立法會分組投票通過,但維護人權的修 改動議經常受功能組別(functional constituences) 投票否決,最終不能通過。 *一經提上立法會,何時完成立法程序完全由政府掌握。即便市民與立法會議員 認為討論不足,政府仍可堅持第一時間完成。 2、白紙草案 *以法律條文形式起草,但不提交立法會三讀,只供公眾討論及諮詢用。 *由於有草擬具體內容,較諮詢文件更具體詳盡。公眾得以有條文基礎去評估建 議影響,不必依賴政府憑空的詮釋與保證。 *公眾可以提出修改建議,政府如接受,可修改“白紙草案”,變成“藍紙草案 ”,正式提交立法會。 三、諮詢文件內容主要疑點: 1、叛國 內容:與外國人聯手發動戰爭,以恐嚇或推翻中國政府,或強迫他改變政策或 措施;鼓動外國人入侵、協助與交戰的公敵。知情不報犯隱匿叛國罪。(終身監 禁) A、目前,兩岸戰爭沒有正式結束,台灣也可被指為公敵。故與台貿易也可被視 作協助公敵。罪行使用於任何訪港人士,如台商在台納稅,也觸犯香港的協助 公敵罪。 B、外國人或入籍外國的香港人,如其國家與中國發生戰爭,他們向其國家納稅, 訪港或居港均可被拘控。 C、不舉報也有罪,無犯事者也受牽連。(最高7年監禁;不設限額罰款) 2、分裂國家 內容:發動戰爭、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和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把中國一部 份分離出去,或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對中國一部份行使主權的行為;企圖幹犯, 以及串謀、協助、教唆、縱使及促致他人幹犯分裂國家罪行(終身監禁)。 A、“嚴重非法手段”引自反恐法例,包括很多並不嚴重也不涉及暴力的手法, 如集體絕食、干擾不重要的電子系統。即使無意擾亂機要服務,但只有被指控 有犯罪意念,也算是“嚴重非法手段”。 B、“行使主權”含義過寬,即使與國家安全無關,也屬“抗拒行使主權。” C、香港市民維護高度自由,反對中港官員侵犯“兩制”,均可視作“抗拒行使 主權。” 3、煽動叛亂 內容:煽動他人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終身監禁);煽動他人製造嚴重危 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穩定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監禁7年,不設限額罰款);沒有 合理辯解,處理煽動刊物(監禁7年,不設限額罰款,沒收刊物);沒有合理辯解, 管有煽動刊物(監禁1年,罰款5萬及沒收刊物) A、“煽動叛亂”罪行,會-懲罰那些不直接引起暴力行為的言論,違反《約翰 內斯堡原則》的國際人權標準,對學術、資訊、新聞及言論自由造成威脅。 B、“危害香港穩定”概念含糊,罪責寬闊,例如股市風波也可說成“危害香港 穩定” C、要求懲治貪官員、要求新聞自由、爭取民主、遊行請願、評論政府施政都可 能被視為“危害穩定”。 D、藏有“煽動”刊物,要有合理辯解,否則屬犯罪。令學校、辦公室、圖書館、 書商、報販、學者、傳媒以至公眾,人人自危。 4、顛覆 內容:發動戰爭、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和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脅迫或推翻 中國政府,和廢除憲法所確立的國家基本制度;企圖幹犯,以及串謀、協助、 教唆、縱使及促致他人幹犯顛覆罪行 A、特區政府立法保護“憲法所確立的國家基本制度”當包括堅持共產黨領導、 無產階級專政、社會主義道路、馬列思想。事實上是假借保護國家安全之名, 以重罪維護一黨專政和獨裁統治。 B、發電子郵件、傳真到內地,要求結束一黨專政、倡議民主制度,若嚴重影響 電子系統,即使不涉及暴力行動,也屬“嚴重非法手段”廢除國家基本制度, 罪犯顛覆。 C、教唆、煽動等以言入罪的立法,會令公眾噤若寒蟬,傳媒自我審查的情況惡 化,公義不能伸張,制衡力量消減,社會倒退,最終令市民受害。 5、竊取國家機密 內容:窩藏未經授權而使用制服、未經授權而使用官方文件、妨礙、未能提供 資料等(監禁5年,罰款10萬);未經授權而披露憑借公職身份或因未經授權的披 露等所得的受保護資料(監禁5年,罰款5萬)。 A、“國家機密”定義含糊不清,在內地更經常被濫用。 B、無必要增加中央和特區間關係的資料 C、即使披露符合公眾利益或機密已經公開,披露或報導仍然有罪,嚴重違反人 權。 D、將非法披露機密罪延伸至非公職人員,令傳媒、人權團體、公眾動輒中招。 6、本港政治組織與外國政治組織建立聯繫 內容: 從屬於被中央幾關根據國家安全理由取締的內地組織,或支援這些被取締的內 地組織,均可被港府宣布為非法組織。任何人管理該非法組織和身為其幹事, 即屬違法。(監禁7年,不設限額罰款) A、二十三條原文要求禁止本地組織與外國組織建立聯繫,但諮詢文件卻延伸至 對付與內地被禁團體有聯繫的香港組織。 B、據諮詢文件,任何兩人或以上並有共同、目標的群體,如夫婦、兄弟等,、 亦被界定為一個組織,亦有可能以“國家安全”為理由被取締。 C、若中央政府宣布以“國家案情”為理由取締某一內地組織,其香港附屬團體 會被調查甚至取締,香港法庭也無權過問。 D、這種自動牽連的做法是將內地法律中的“國家安全”概念引入香港,違反基 本法第18條中全國性法例不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 7、外國政治組織在港進行政治活動 內容:組織或支援被禁組織,和運作被禁的非法組織(監禁7年及不設限額罰款) A、國內受政治迫害的團體,其在港的附屬組織,縱使不受禁制,也會受當局調 查騷擾,中央就可藉此連帶打擊香港團體,香港的結社自由更無保障。 B、香港工會捐助內地被禁的工會和接受其捐款,都可入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2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