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emplar543 (甲蟲)》之銘言:
: ※ 引述《rucc (porket)》之銘言:
: : 幹了什麼了?
: : 香港遊行,然後23條收回了,你說大陸幹什麼了?
: 一定要幾十萬人出來遊行才會改嘛???
: 基本上有這條就代表大陸政府說話不算話,就算收回了還不是都做過了。
: 就像你誤判一個人進監牢,就算水落石出,把人放出來了,還是誤判。
補充一下二十三條內容
一、基本法二十三條是什麼?
1、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
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
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
織和團體建立聯繫。
2、背景:
80年代起草的第二十三條沒有目前那麼嚴苛。但89年六四天安門屠殺事件後,
中共政權深恐香港成為“顛覆基地”,故在90年4月人大會議上,大幅修改草案
中的第二十三條,並加上了更多的限制,包括: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禁止外國
的政治性組織在香港活動,以及禁止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聯繫。
3、條文變遷:
88年4月--須立法禁止任何破壞國家統一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
89年2月--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的行
為。(註:“顛覆中央政府”被刪去。)
90年4月--見1。
二、藍紙草案與白紙草案的區別
1、藍紙草案
*是提交立法會三讀立法的法案,以法律條文形式起草,通過就後成為法律。
*任何議員的修正案,如涉及動用公家開支,必須先得到特首同意,否則不能提
出;即使議員修改動議得以提出,也需立法會分組投票通過,但維護人權的修
改動議經常受功能組別(functional constituences) 投票否決,最終不能通過。
*一經提上立法會,何時完成立法程序完全由政府掌握。即便市民與立法會議員
認為討論不足,政府仍可堅持第一時間完成。
2、白紙草案
*以法律條文形式起草,但不提交立法會三讀,只供公眾討論及諮詢用。
*由於有草擬具體內容,較諮詢文件更具體詳盡。公眾得以有條文基礎去評估建
議影響,不必依賴政府憑空的詮釋與保證。
*公眾可以提出修改建議,政府如接受,可修改“白紙草案”,變成“藍紙草案
”,正式提交立法會。
三、諮詢文件內容主要疑點:
1、叛國
內容:與外國人聯手發動戰爭,以恐嚇或推翻中國政府,或強迫他改變政策或
措施;鼓動外國人入侵、協助與交戰的公敵。知情不報犯隱匿叛國罪。(終身監
禁)
A、目前,兩岸戰爭沒有正式結束,台灣也可被指為公敵。故與台貿易也可被視
作協助公敵。罪行使用於任何訪港人士,如台商在台納稅,也觸犯香港的協助
公敵罪。
B、外國人或入籍外國的香港人,如其國家與中國發生戰爭,他們向其國家納稅,
訪港或居港均可被拘控。
C、不舉報也有罪,無犯事者也受牽連。(最高7年監禁;不設限額罰款)
2、分裂國家
內容:發動戰爭、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和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把中國一部
份分離出去,或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對中國一部份行使主權的行為;企圖幹犯,
以及串謀、協助、教唆、縱使及促致他人幹犯分裂國家罪行(終身監禁)。
A、“嚴重非法手段”引自反恐法例,包括很多並不嚴重也不涉及暴力的手法,
如集體絕食、干擾不重要的電子系統。即使無意擾亂機要服務,但只有被指控
有犯罪意念,也算是“嚴重非法手段”。
B、“行使主權”含義過寬,即使與國家安全無關,也屬“抗拒行使主權。”
C、香港市民維護高度自由,反對中港官員侵犯“兩制”,均可視作“抗拒行使
主權。”
3、煽動叛亂
內容:煽動他人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終身監禁);煽動他人製造嚴重危
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穩定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監禁7年,不設限額罰款);沒有
合理辯解,處理煽動刊物(監禁7年,不設限額罰款,沒收刊物);沒有合理辯解,
管有煽動刊物(監禁1年,罰款5萬及沒收刊物)
A、“煽動叛亂”罪行,會-懲罰那些不直接引起暴力行為的言論,違反《約翰
內斯堡原則》的國際人權標準,對學術、資訊、新聞及言論自由造成威脅。
B、“危害香港穩定”概念含糊,罪責寬闊,例如股市風波也可說成“危害香港
穩定”
C、要求懲治貪官員、要求新聞自由、爭取民主、遊行請願、評論政府施政都可
能被視為“危害穩定”。
D、藏有“煽動”刊物,要有合理辯解,否則屬犯罪。令學校、辦公室、圖書館、
書商、報販、學者、傳媒以至公眾,人人自危。
4、顛覆
內容:發動戰爭、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和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脅迫或推翻
中國政府,和廢除憲法所確立的國家基本制度;企圖幹犯,以及串謀、協助、
教唆、縱使及促致他人幹犯顛覆罪行
A、特區政府立法保護“憲法所確立的國家基本制度”當包括堅持共產黨領導、
無產階級專政、社會主義道路、馬列思想。事實上是假借保護國家安全之名,
以重罪維護一黨專政和獨裁統治。
B、發電子郵件、傳真到內地,要求結束一黨專政、倡議民主制度,若嚴重影響
電子系統,即使不涉及暴力行動,也屬“嚴重非法手段”廢除國家基本制度,
罪犯顛覆。
C、教唆、煽動等以言入罪的立法,會令公眾噤若寒蟬,傳媒自我審查的情況惡
化,公義不能伸張,制衡力量消減,社會倒退,最終令市民受害。
5、竊取國家機密
內容:窩藏未經授權而使用制服、未經授權而使用官方文件、妨礙、未能提供
資料等(監禁5年,罰款10萬);未經授權而披露憑借公職身份或因未經授權的披
露等所得的受保護資料(監禁5年,罰款5萬)。
A、“國家機密”定義含糊不清,在內地更經常被濫用。
B、無必要增加中央和特區間關係的資料
C、即使披露符合公眾利益或機密已經公開,披露或報導仍然有罪,嚴重違反人
權。
D、將非法披露機密罪延伸至非公職人員,令傳媒、人權團體、公眾動輒中招。
6、本港政治組織與外國政治組織建立聯繫
內容:
從屬於被中央幾關根據國家安全理由取締的內地組織,或支援這些被取締的內
地組織,均可被港府宣布為非法組織。任何人管理該非法組織和身為其幹事,
即屬違法。(監禁7年,不設限額罰款)
A、二十三條原文要求禁止本地組織與外國組織建立聯繫,但諮詢文件卻延伸至
對付與內地被禁團體有聯繫的香港組織。
B、據諮詢文件,任何兩人或以上並有共同、目標的群體,如夫婦、兄弟等,、
亦被界定為一個組織,亦有可能以“國家安全”為理由被取締。
C、若中央政府宣布以“國家案情”為理由取締某一內地組織,其香港附屬團體
會被調查甚至取締,香港法庭也無權過問。
D、這種自動牽連的做法是將內地法律中的“國家安全”概念引入香港,違反基
本法第18條中全國性法例不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
7、外國政治組織在港進行政治活動
內容:組織或支援被禁組織,和運作被禁的非法組織(監禁7年及不設限額罰款)
A、國內受政治迫害的團體,其在港的附屬組織,縱使不受禁制,也會受當局調
查騷擾,中央就可藉此連帶打擊香港團體,香港的結社自由更無保障。
B、香港工會捐助內地被禁的工會和接受其捐款,都可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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