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iritEye (臘月烈陽六月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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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在中國大陸迫害法輪功的行為合不合法?
時間Wed Mar 10 15:00:46 2004
最近有很多人都貼了很多跟法輪功有關的資料
不過對於迫害本身 在中國大陸的法律下到底合不合法 卻沒有相關資料
我在網路上查到一些相關法律條文
或許可以請大家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
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一章 第七條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
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
第二章 第十四條
監獄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索要、接受、侵佔罪犯及其家屬的財物;
(二) 私放罪犯或者怠忽職守造成罪犯脫逃;
(三) 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罪犯;
(四) 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 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
(六) 為謀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勞務;
(七) 違反規定,私自為罪犯傳遞信件或者物品;
(八) 非法將監管罪犯的職權交予他人行使;
(九) 其他違法行為。
監獄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 的,
應當予以行政處分。
參考書目: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3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5.1
2. 《員警職務犯罪研究 》,主編 鄧國良,員警法學文庫,江西高校出版社,1999.12
香港大法弟子整理
2000年12月5日
==== 分格線 ====
法輪功是修煉功法 教人做好人做好事 修煉真善忍
並沒有做任何違法的事
而在中國大陸的迫害 都是由行政命令下達而沒有法律條文
因此其實是違反法律的
其中在監獄中人民警察的部分也詳盡規定不能毆打犯人
法輪功學員沒有犯罪 但是仍然被強行拘留並關押
但是在刑法裡也明確蓄意殺人要判死刑
因此不論如何這場迫害都是違法的
行政命令是不能高過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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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引用的都是中國大陸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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