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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很多人都貼了很多跟法輪功有關的資料 不過對於迫害本身 在中國大陸的法律下到底合不合法 卻沒有相關資料 我在網路上查到一些相關法律條文 或許可以請大家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 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一章 第七條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 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 第二章 第十四條 監獄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索要、接受、侵佔罪犯及其家屬的財物; (二) 私放罪犯或者怠忽職守造成罪犯脫逃; (三) 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罪犯; (四) 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 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 (六) 為謀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勞務; (七) 違反規定,私自為罪犯傳遞信件或者物品; (八) 非法將監管罪犯的職權交予他人行使; (九) 其他違法行為。 監獄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 的, 應當予以行政處分。 參考書目: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3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5.1 2. 《員警職務犯罪研究 》,主編 鄧國良,員警法學文庫,江西高校出版社,1999.12 香港大法弟子整理 2000年12月5日 ==== 分格線 ==== 法輪功是修煉功法 教人做好人做好事 修煉真善忍 並沒有做任何違法的事 而在中國大陸的迫害 都是由行政命令下達而沒有法律條文 因此其實是違反法律的 其中在監獄中人民警察的部分也詳盡規定不能毆打犯人 法輪功學員沒有犯罪 但是仍然被強行拘留並關押 但是在刑法裡也明確蓄意殺人要判死刑 因此不論如何這場迫害都是違法的 行政命令是不能高過法律的 -- 這邊引用的都是中國大陸的法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30.37
AnaSui:大陸的行政司法是合併的嗎?天啊.... 推 61.216.81.206 03/10
GoliathPlus:大陸還在威權之中 公務員是官 不是公僕 推 140.113.126.68 03/10
JO9:當然是不合法囉!打死好人,很亂來呀! 推 61.64.149.241 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