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boosh (大王椰)
看板CrossStrait
標題[公告] CrossStrait版申訴管理辦法
時間Fri Jul 1 09:51:23 2005
CrossStrait版申訴管理辦法
主旨:因應本版發生之判決爭議 , 對於版務人員的判決有任何異議,
請依循本辦法提供之程序申訴
第一條 申訴之範圍
凡本版版務人員做出之裁決, 皆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申訴之時限
根據違規管理辦法第七條 , 申訴人應於三日內提出異議
第三條 版務人員之義務及注意事項
A: 版務人員或代理人接獲申訴 , 該版務人員或代理人有義務於三日內
回答申訴人之問題, 並依申訴人提供之事實及版規做出合適申訴判決
並正式宣告於本版執行判決
B: 若版務人員未於時限內回答申訴 , 該申訴案件將直接送由鄉佬會裁決
第四條 申訴人之注意事項
A : 申訴人應於時限內使用正式格式填寫申訴內容 ,以一篇為原則 ,
張貼於本版並郵寄副本至版務人員信箱 。
沒有使用本版公佈之正式申訴單申訴 ,將視為一般版務討論,
版務人員得不以申訴方式處理
B : 申訴人有義務提供申訴之相關證據 , 供版務人員作為再判決依據
第五條 不服版務人員申訴判決之辦法
A: 在版務人員做出正式申訴判決宣告後 , 申訴人如不服可於宣告後 2日內
向鄉佬會提出最後判決申訴 , 超過2日上訴期後將結案且不接受鄉佬會申訴
B: 根據鄉佬會組織辦法 , 達到申訴發起門檻後 ,
鄉佬會可投票決定申訴人有無違規或違規種類
C: 有效判決條件 : 鄉佬會成員投票率達1/3以上 並且 贊成票大於反對票
或鄉佬會成員投票率達1/3以上 並且 最高票之選擇 (ex:五個選項之最高票選項)
D: 版務人員應無條件執行鄉佬會做成之有效判決
第六條 申訴程序
申訴人填寫並提供相關證據 ---> 版務人員或代理人做出再判決
--> 結案
--> 不服 --> 鄉佬會最後判決 --> 結案
第七條 其他注意事項
A : 唯有受判決本人得提出申訴 , 不接受他人代理
B : 受水桶判決申訴人可請一代理人 , 張貼正式申訴單於本版。
接受申訴後將暫時解除申訴人水桶 , 其後應由申訴人發言 ,
在正式宣告申訴判決前 , 若申訴人再次觸犯勸告或勸告以上版規 ,
將直接根據原判決執行水桶 , 唯該申訴案件版務人員仍需繼續審理 ,
並宣告正式申訴判決 。申訴人有任何意見仍可寫信至版務人員信箱。
C : 版務人員可依案情需要 , 主動發起鄉佬會投票
D : 本管理辦法 , 版主得依狀況徵求版面網友或鄉佬會意見隨時修改 ,
修改後條文不溯及既往
E : 非本案相關回文或推文 , 將直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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