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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明顯觸犯違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三款之行為,而予以附和者, 將依挑釁文論處。 此處所謂的「明顯」,包括在違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中列出之法規、 違規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看板公告、違規判例中,曾出現過或明文規定之 違規行為。 所謂的「附和」,是指非共同違規而贊同違規行為者。 共同違規指的是在同一違規事件中,可獨立就其言詞中判讀出違規行為的 狀況。 附和行為不包括將違規狀況解釋為非違規狀況的行為。 ※ 引述《yesc (yuanfang)》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附和嚴重違規行為算不算違規? : 時間: Fri Mar 25 16:03:23 2005 : : : 附和嚴重違規行為(比如群体攻擊行為)算不算違規? : : 比如A說:**都是豬, : B說:對,因為…,所以**都是豬沒錯 : : 如此如果沒事, : 是不是將來如果想要達到攻擊**又不被處理的效果, : 就可以找到過往攻擊**的違規文章,贊同附和歪解一番? : : D 發表新聞注意事項:請注意po網址或來源及自己感想起碼一行以上,感恩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37.132.219.4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17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