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ete:推推~~ 01/08 07:51
推 Swashbuckler:c大的文章應該常被抄XD 01/08 07:54
→ bob770717:這篇太長了,記者抄起來很麻煩 01/08 07:54
推 taichungbear:推 01/08 07:55
→ bob770717:不過引用在讀者投刊那幾頁算差不多,還不用付稿費 01/08 07:55
推 Terence223:米奇老鼠那個 沒有商業行為也算!? 也太恐怖了吧.... 01/08 07:57
推 ffviplayer:這一篇文章值 542 元,一篇可以抵我四篇用 01/08 08:00
推 Swashbuckler:沒有商業行為也算 只是看對方要不要告 要勒索多少 01/08 08:01
→ XVN:推c大 現在連種子都有版權 農夫都不能保留種子了 01/08 08:02
推 pocky0511:現在資訊爆炸的年代 更應該反對販賣資訊來賺(大)錢 01/08 08:03
推 superday:樓上說法很奇怪 在先進國家有很多專門賣資訊的公司 01/08 08:07
賣資訊本身沒有任何問題, 用錢來衡量事情的價值是很正常的, 讓市場合理
流通才能夠使經濟繁榮.
有問題的是, 用法律手段去製造一些根本不存在的「價值」.
算那是盜版也好, 但你用賣那個東西的版權擁有者, 又可以從那一片盜版當
中創造出十萬以上的收益嗎? 明顯是不能, 根本就沒這麼大的市場.
那額外能賺的幾十萬, 全是用法律砸出來的價值. 並非市場所承認的價值.
※ 編輯: chenglap 來自: 218.252.90.21 (01/08 08:11)
推 lamda:大推作者PO出正義之文 著作權蟑螂以後是要下地獄的 01/08 08:13
推 dulinove:他們已經在往地獄的路上了...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已經在處理 01/08 08:15
→ dulinove:這些案子了... 01/08 08:15
推 Savior09:舉個易懂的例子 就是有個家境貧困的少年去小7偷10元飲料 01/08 08:16
推 XVN:推c大 思考明確 01/08 08:17
→ Savior09:結果被抓到 他要賠上百.上千元 01/08 08:17
→ Savior09:賠償金額的比例原則合不合理 這是值得深思的問題 01/08 08:19
推 POWERSERIES:現在抓盜版公司就是抓一些很輕微的個人行為 處以重罰 01/08 08:24
→ POWERSERIES:真正盜版的源頭沒被抓 創作者的利益也沒被照顧 01/08 08:25
→ POWERSERIES:得利的是盜版工廠 以及抓盜版工廠 01/08 08:26
推 kaikai1112:以刑逼民 真的是很奇怪的作法 好像先進國都不是這樣 01/08 08:26
→ bob770717:台灣是開發中還是已開發? 01/08 08:27
不, 美國的法律暴力比起臺灣只怕更嚴重.
在美國普羅大眾的心目中, 律師就是一種惡名昭彰的職業, 專門找機會去敲
詐沒有反抗能力的人.
※ 編輯: chenglap 來自: 218.252.90.21 (01/08 08:30)
推 Savior09:目前情況就是你放到一首不怎麼樣的芭樂歌 也可能賠上十萬 01/08 08:29
→ Savior09:完全是不符合比例原則的罰款 01/08 08:30
推 ckplaying:先進國家不會這樣?? 301條款已經過了太多年被人遺忘了?? 01/08 08:31
推 kaikai1112:先進國家是 301條款的原罪吧 對他們自己國民有這樣???? 01/08 08:33
推 kaibaseto:侵犯著作權賠的錢比殺人跟強姦別人還要多 01/08 08:35
推 newbrand5566:好文必推 01/08 08:45
推 superday:請問你講這米奇的故事有根據嗎? 或是沒有仔細描述? 01/08 08:46
→ chenglap:找不回當時的新聞, 太舊. 01/08 08:55
→ chenglap:但這不是個別例子, 同樣的例子有很多. 01/08 08:56
推 Caltren:推好文 01/08 08:58
推 show282:版權當初設計不是只為了保障公司的嘛? 01/08 09:06
→ chenglap:不是. 01/08 09:09
推 wolver:求償就要給錢嗎? 真是阿呆 01/08 09:14
推 bomberhack:你這種講法根本是在扭曲著作權法立法依據,有很多細節你 01/08 09:50
→ bomberhack:你沒講清楚. 01/08 09:50
推 nckukath:智財權跟著作權到最後都是保障財團的 01/08 09:53
→ nckukath:法律應該加一條,不可買賣、轉讓以及組織持有 01/08 09:55
→ nckukath:樓上,有立法依據也不代表沒洞可以鑽 01/08 09:55
推 lazycat5:不推爆就白來了 01/08 10:03
→ marxOO:所謂智財權根本就很多疑問 試問1.為何以獨占保護.2.其他沒 01/08 10:04
→ marxOO:辦法納入所謂智財的發明ex.制度更新 是不是因為所此而減少 01/08 10:05
推 ricepeanut:著作權法的根本法理不是在保障著作者..而是是促進文化 01/08 10:06
→ ricepeanut:產業發展.. 其他的智財2法也差不多是這一類的概念.@@ 01/08 10:07
→ marxOO:促進文化手段很多啊.請問有了這個法,人類文化進步速度變快? 01/08 10:08
推 qooyikai:推 01/08 10:18
→ sdiaa:作者用自己的音樂, 反而要向版權擁有者付款→ 台灣就是阿 01/08 10:27
→ itrose:建立如工會一樣強勢的著作權人保護協會即可 01/08 10:28
推 coolkoala:推 01/08 10:41
推 ChosYon:現在徵文/詞/曲比賽 都直接賣/買斷著作權 大廠收歌也一樣 01/08 10:41
→ ChosYon:所以很多詞曲文創作者也沒版權 頂多就著作人格權(沒錢)罷 01/08 10:48
推 ljuber:推!!說的真是太好了 01/08 10:59
推 hotahaha:推 01/08 11:00
推 yrhhimamr:所以才會有賣個光碟被求償90萬的小老百姓自殺阿! 01/08 11:15
→ yrhhimamr:事實 上網頂多賣個200 但版權商卻說有90萬的損失 01/08 11:16
推 zorda:推你一個~~ 01/08 11:19
噓 juanhuang:舉一堆附隨問題來質疑本法 警察執法過當是刑法的問題嗎? 01/08 11:26
→ juanhuang:作者不能使用自曲有什好奇怪 難道宏碁賣了你電腦後還可 01/08 11:29
市場的基本邏輯是「賣家對買家對於商品的處理不過問」.
你買了電腦, 你喜歡對電腦做甚麼是合乎市場的, 而電腦商過問你
拿來做甚麼是有問題的.
而版權則相反, 任何入購入該項資訊, 版權擁有者是會限制該買家
怎樣使用該資訊.
※ 編輯: chenglap 來自: 218.252.90.21 (01/08 11:32)
→ juanhuang:以自由到你家使用? 用契約自由原則就能解決的問題你把它 01/08 11:30
推 snowrain:有一些智財蟑螂 根本無心也無能力創造價值 只會等著告人 01/08 11:31
→ juanhuang:引申到"版權法"幹嘛 01/08 11:32
推 jackyu:噓juan...把實體商品和智材相提並論..可見其水準~ 01/08 11:47
→ juanhuang:樓上你想屁什 為什不可相提並論 差別是妳你買的是部份或 01/08 11:50
→ juanhuang:是全部罷了 你有基本物權概念嗎 沒有的話別來丟臉 01/08 11:51
推 arshess:大推! 01/08 11:51
推 mmmbop:尼轟的JASRAC香港CASH歹玩MUST 都是邪惡組織 01/08 11:55
推 crazern:愷切 01/08 12:49
→ RobertLucas:我推 juanhuang 01/08 12:52
推 ohmygod0707:推 juanhuang 01/08 12:56
推 ghghfftjack:每次看格下的文都覺得邏輯真的很不錯 01/08 13:00
→ ghghfftjack: 閣 01/08 13:00
推 Ome:推C大 01/08 13:03
推 KevinR:精闢 01/08 13:52
推 chungyiju: 01/08 14:04
推 yung80111:記者快來抄阿 01/08 14:17
推 SKnight:推好文 惡法已成白色恐怖 01/08 15:32
推 rickhung32:好文推 01/08 15:44
推 jayhang:推好文!! 01/08 15:48
推 ffmuteki9:原po文必推 01/08 15:52
推 fur:推,那些萬惡的著作權寄生蟲該殺! 01/08 15:58
推 fatmi:推好文!希望法律能做修改,不要弄得小惡嚴懲,大惡卻輕饒。 01/08 16:18
推 aven01:中肯有邏輯的文章通常沒爆點 不會被抄 也不想抄 01/08 19:14
推 hellofox:GOOD 01/08 22:03
推 l6fm03:推C大 01/09 03:58
推 Sadan:中肯 01/09 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