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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habala (王星星)》之銘言: : 求償逼死人 智財法淪惡法 : 記者何瑞玲/特稿 : 2007年10月,監察院九職等公務員陳瓊瑜在淡水投宿的旅社上吊自殺,遺書中向法官說「 : 被告已死」。 : 陳瓊瑜上網賣她看過的一套日劇盜版光碟,被代理商提告求償90萬元,受不了高額求償金 : ,選擇結束生命,此案,深深刺痛負責智慧財產案檢察官的心。 : 近來「以刑逼民」的智慧財產案在全國各地檢署滾滾冒出,原本是要打擊盜版、仿冒品的 : 著作權法、商標法,因為侵權求償金相當高,達侵權價值500倍到1500倍的利益大餅,引 : 來新興行業「賞金獵人」、「賞金公司」林立。 : 智慧財產相關法律因而淪為戕害學生、卡拉OK店、社會弱勢族群的惡法,讓檢察官、法官 : 等司法人員無端成為不肖業者斂財工具,如今又傳出智產公司不肖查緝人員,利用查緝作 : 為上下其手,讓檢察官們痛心。 : 無法辨識什麼是授權歌的卡拉OK店小老百姓,可以因伴唱機裡一首歌沒有授權,面臨10萬 : 元起跳的求償;到夜市買日劇、韓劇盜版光碟的大學生、高中生,僅因看過後丟掉可惜上 : 網拍賣,竟面臨有代理權卻沒有發行光碟的業者鉅額求償。向大盤商批來服飾上網販賣, : 引用盤商給的照片,卻遭攝影師提告求償……不一而足的案例,打著智慧財產保護大旗, : 卻壓迫著社會弱勢,執法的適切性,值得檢討。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an/8/today-so1-3.htm 版權本身就是一種很矛盾的東西. 當初會有版權法, 就是用來保障作者的, 因為在近代以前的世界, 我 們可以寫成一本書, 比方說三國演義吧, 但作者卻難以用一本書來牟 利, 因為能夠把書大量印刷, 然後賣出去的只有印刷商和出版商. 結 果作品大受歡迎, 賺錢的卻不是作者而是書商. 就是這樣才有了版權法, 這本來就是保障「作品的作者能夠獲得他們 應得的報酬」才產生的, 推出了作品作為財產的擁有權在「創作出來 的時候就屬於作者」的觀念. 但有了法律, 作者還是不可能弄了作品出來就賺錢, 結果他們最終還 是得把版權授權賣給出得起錢的商人. 第一, 自然是也只有買下授權才可以拿到版權應有的報酬, 第二, 也 就是最重要的問題, 就是要運用版權法, 就要打官司, 要打官司, 本 來就要花錢. 那些本來就沒錢的創作者用甚麼去打官司? 最終因為授權, 版權擁有人還是落在出版商手上. 跟本來「想要從出版商手中保護作者」的目的完全本末倒置, 事情又 變回了出版商謀取暴利, 作者比以前好的地方是「還可以賣版稅」, 可是副作用是版權相關法律, 反而成為了幫那些激進的商業機構的法 律武器. 在以前沒有版權法或者沒有這麼大影響的時代, 好歹平民和業者都是 平等的, 雖然出版商謀取了作者得不到的利益, 但業者向平民收錢還 是得倚賴你情我願的買賣. 作者是不受保護. 現在是, 作者的利益還是沒有多上多少, 只有跟出版商簽了約的作者 才分得一些利益. 但出版商卻可以對平民使用法律暴力, 隨隨便便就 可以告一個平民獲得數以十萬, 百萬元計的賠償, 他們給作者的版稅 還遠不及這數字. 在這法律下保護的到底是誰? 甚至有些國家出現作者用自己的音樂, 反而要向版權擁有者付款的荒 謬現象. 有說平民自己也應該有版權的觀念, 可是版權伸入的魔掌根本是去到 白色恐怖的程度, 人能夠接觸的一切文化, 從「文字, 圖案, 音樂」 都可能是有版權的或沒有版權的, 在美國, 有小孩在幼稚園的牆上寫 米奇老鼠, 就面臨侵權了. 我不清楚有這危機的是他父母還是他的幼 稚園, 可是版權法, 使大家變成了「在分享任何文化之前都應該先看 有沒有版權」的白色恐怖. 有誰能全部記住? 有, 誰能從中搾取大筆別人金錢的人能記住, 那是 誰? 是你和我嗎? 原本是一項「從商人手上保護創作者」的法律, 變成了「保護商人」 的法律, 更甚者, 不是保護所有商人, 而是保護了有充足資本去運用 法律暴力的人的法律. 你我的文章寫在網上被人抄了去, 難道你又能 去告那些商人問他拿個幾十萬? 當初會有這種法律, 原本就是針對以別人的創作牟利的人, 可是現在 被針對的人又因此創造了多少商業利益? 他們甚至根本就不參與商業 , 或者創造的所謂利益根本微不足道, 可是他們面臨的賠償卻是完全 不會顧慮這點. 創作者也沒有收到多少錢, 版權原本保護和鼓勵創作的目的也受質疑 , 本來版權是保護創作者的利潤不被商人吃光, 但最終商人只是不吃 光, 吃你大部份. 重點在於, 雖然是創作者, 但同時也是對法律無力 的平民. 日本的 JASRAC, 香港的 CASH, 最終都不是創作者, 而是一群寄生於 創作者身上, 謀取遠多於創作者所得利潤的, 版權法就是為了創造這 樣一群人而存在? 也是為了保護這些人去推行白色恐怖而存在? 最終反而變成了商人另一種生財之道, 是的, 整個法律看起來合理, 其實從整個脈絡推到今天的發展, 卻是本末倒置. -- 基於飲水思源的理念, 還是該打的廣告, hkday.net --- 碩果僅存還願意和其他地區轉信的香港 BB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252.90.21 ※ 編輯: chenglap 來自: 218.252.90.21 (01/08 07:49)
mete:推推~~ 01/08 07:51
Swashbuckler:c大的文章應該常被抄XD 01/08 07:54
bob770717:這篇太長了,記者抄起來很麻煩 01/08 07:54
taichungbear:推 01/08 07:55
bob770717:不過引用在讀者投刊那幾頁算差不多,還不用付稿費 01/08 07:55
Terence223:米奇老鼠那個 沒有商業行為也算!? 也太恐怖了吧.... 01/08 07:57
ffviplayer:這一篇文章值 542 元,一篇可以抵我四篇用 01/08 08:00
Swashbuckler:沒有商業行為也算 只是看對方要不要告 要勒索多少 01/08 08:01
XVN:推c大 現在連種子都有版權 農夫都不能保留種子了 01/08 08:02
pocky0511:現在資訊爆炸的年代 更應該反對販賣資訊來賺(大)錢 01/08 08:03
superday:樓上說法很奇怪 在先進國家有很多專門賣資訊的公司 01/08 08:07
賣資訊本身沒有任何問題, 用錢來衡量事情的價值是很正常的, 讓市場合理 流通才能夠使經濟繁榮. 有問題的是, 用法律手段去製造一些根本不存在的「價值」. 算那是盜版也好, 但你用賣那個東西的版權擁有者, 又可以從那一片盜版當 中創造出十萬以上的收益嗎? 明顯是不能, 根本就沒這麼大的市場. 那額外能賺的幾十萬, 全是用法律砸出來的價值. 並非市場所承認的價值. ※ 編輯: chenglap 來自: 218.252.90.21 (01/08 08:11)
lamda:大推作者PO出正義之文 著作權蟑螂以後是要下地獄的 01/08 08:13
dulinove:他們已經在往地獄的路上了...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已經在處理 01/08 08:15
dulinove:這些案子了... 01/08 08:15
Savior09:舉個易懂的例子 就是有個家境貧困的少年去小7偷10元飲料 01/08 08:16
XVN:推c大 思考明確 01/08 08:17
Savior09:結果被抓到 他要賠上百.上千元 01/08 08:17
Savior09:賠償金額的比例原則合不合理 這是值得深思的問題 01/08 08:19
POWERSERIES:現在抓盜版公司就是抓一些很輕微的個人行為 處以重罰 01/08 08:24
POWERSERIES:真正盜版的源頭沒被抓 創作者的利益也沒被照顧 01/08 08:25
POWERSERIES:得利的是盜版工廠 以及抓盜版工廠 01/08 08:26
kaikai1112:以刑逼民 真的是很奇怪的作法 好像先進國都不是這樣 01/08 08:26
bob770717:台灣是開發中還是已開發? 01/08 08:27
不, 美國的法律暴力比起臺灣只怕更嚴重. 在美國普羅大眾的心目中, 律師就是一種惡名昭彰的職業, 專門找機會去敲 詐沒有反抗能力的人. ※ 編輯: chenglap 來自: 218.252.90.21 (01/08 08:30)
Savior09:目前情況就是你放到一首不怎麼樣的芭樂歌 也可能賠上十萬 01/08 08:29
Savior09:完全是不符合比例原則的罰款 01/08 08:30
ckplaying:先進國家不會這樣?? 301條款已經過了太多年被人遺忘了?? 01/08 08:31
kaikai1112:先進國家是 301條款的原罪吧 對他們自己國民有這樣???? 01/08 08:33
kaibaseto:侵犯著作權賠的錢比殺人跟強姦別人還要多 01/08 08:35
newbrand5566:好文必推 01/08 08:45
superday:請問你講這米奇的故事有根據嗎? 或是沒有仔細描述? 01/08 08:46
chenglap:找不回當時的新聞, 太舊. 01/08 08:55
chenglap:但這不是個別例子, 同樣的例子有很多. 01/08 08:56
Caltren:推好文 01/08 08:58
show282:版權當初設計不是只為了保障公司的嘛? 01/08 09:06
chenglap:不是. 01/08 09:09
wolver:求償就要給錢嗎? 真是阿呆 01/08 09:14
bomberhack:你這種講法根本是在扭曲著作權法立法依據,有很多細節你 01/08 09:50
bomberhack:你沒講清楚. 01/08 09:50
nckukath:智財權跟著作權到最後都是保障財團的 01/08 09:53
nckukath:法律應該加一條,不可買賣、轉讓以及組織持有 01/08 09:55
nckukath:樓上,有立法依據也不代表沒洞可以鑽 01/08 09:55
lazycat5:不推爆就白來了 01/08 10:03
marxOO:所謂智財權根本就很多疑問 試問1.為何以獨占保護.2.其他沒 01/08 10:04
marxOO:辦法納入所謂智財的發明ex.制度更新 是不是因為所此而減少 01/08 10:05
ricepeanut:著作權法的根本法理不是在保障著作者..而是是促進文化 01/08 10:06
ricepeanut:產業發展.. 其他的智財2法也差不多是這一類的概念.@@ 01/08 10:07
marxOO:促進文化手段很多啊.請問有了這個法,人類文化進步速度變快? 01/08 10:08
qooyikai:推 01/08 10:18
sdiaa:作者用自己的音樂, 反而要向版權擁有者付款→ 台灣就是阿 01/08 10:27
itrose:建立如工會一樣強勢的著作權人保護協會即可 01/08 10:28
coolkoala:推 01/08 10:41
ChosYon:現在徵文/詞/曲比賽 都直接賣/買斷著作權 大廠收歌也一樣 01/08 10:41
ChosYon:所以很多詞曲文創作者也沒版權 頂多就著作人格權(沒錢)罷 01/08 10:48
ljuber:推!!說的真是太好了 01/08 10:59
hotahaha:推 01/08 11:00
yrhhimamr:所以才會有賣個光碟被求償90萬的小老百姓自殺阿! 01/08 11:15
yrhhimamr:事實 上網頂多賣個200 但版權商卻說有90萬的損失 01/08 11:16
zorda:推你一個~~ 01/08 11:19
juanhuang:舉一堆附隨問題來質疑本法 警察執法過當是刑法的問題嗎? 01/08 11:26
juanhuang:作者不能使用自曲有什好奇怪 難道宏碁賣了你電腦後還可 01/08 11:29
市場的基本邏輯是「賣家對買家對於商品的處理不過問」. 你買了電腦, 你喜歡對電腦做甚麼是合乎市場的, 而電腦商過問你 拿來做甚麼是有問題的. 而版權則相反, 任何入購入該項資訊, 版權擁有者是會限制該買家 怎樣使用該資訊. ※ 編輯: chenglap 來自: 218.252.90.21 (01/08 11:32)
juanhuang:以自由到你家使用? 用契約自由原則就能解決的問題你把它 01/08 11:30
snowrain:有一些智財蟑螂 根本無心也無能力創造價值 只會等著告人 01/08 11:31
juanhuang:引申到"版權法"幹嘛 01/08 11:32
jackyu:噓juan...把實體商品和智材相提並論..可見其水準~ 01/08 11:47
juanhuang:樓上你想屁什 為什不可相提並論 差別是妳你買的是部份或 01/08 11:50
juanhuang:是全部罷了 你有基本物權概念嗎 沒有的話別來丟臉 01/08 11:51
arshess:大推! 01/08 11:51
mmmbop:尼轟的JASRAC香港CASH歹玩MUST 都是邪惡組織 01/08 11:55
crazern:愷切 01/08 12:49
RobertLucas:我推 juanhuang 01/08 12:52
ohmygod0707:推 juanhuang 01/08 12:56
ghghfftjack:每次看格下的文都覺得邏輯真的很不錯 01/08 13:00
ghghfftjack: 閣 01/08 13:00
Ome:推C大 01/08 13:03
KevinR:精闢 01/08 13:52
chungyiju: 01/08 14:04
yung80111:記者快來抄阿 01/08 14:17
SKnight:推好文 惡法已成白色恐怖 01/08 15:32
rickhung32:好文推 01/08 15:44
jayhang:推好文!! 01/08 15:48
ffmuteki9:原po文必推 01/08 15:52
fur:推,那些萬惡的著作權寄生蟲該殺! 01/08 15:58
fatmi:推好文!希望法律能做修改,不要弄得小惡嚴懲,大惡卻輕饒。 01/08 16:18
aven01:中肯有邏輯的文章通常沒爆點 不會被抄 也不想抄 01/08 19:14
hellofox:GOOD 01/08 22:03
l6fm03:推C大 01/09 03:58
Sadan:中肯 01/09 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