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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對一下這兩篇,就知道陳長文有多..... ------- http://udn.com/NEWS/OPINION/X1/4884080.shtml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2009.05.04 03:15 am 三十年前,本名林正義的林毅夫,以現役軍人的身分,叛逃至大陸。三十年後的今天,林 毅夫能不能回到台灣呢? 我們不妨先把林毅夫的世界銀行副總裁等會干擾我們對他所可能有的「身分想像」除去, 把他當成一個中性的「張三」,然後再從法理從情理的角度去分剖,也許反而會比較清晰 首先,這位張三,他是在「犯罪事實(投敵)」成立並被發現後的廿三年,也就是民國九 十一年才被依《陸海空軍刑法》「投敵罪」的罪名,被國防部發布通緝令。觸犯該罪將處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防部究竟有沒有法律上的基礎,發布這個「遲到廿三年」的通緝呢? 我國刑法第八十條有關追訴權之時效期間的規定是:「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這追訴時效是在民國九十四年延長的,而在民國九 十一年國防部發布通緝令時,當時的時效規定是二十年。依不溯既往原則,該案的時效應 是廿年。 國防部發出一個看起來超過追訴時效的通緝令,可能的法律基礎是,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二 項但書「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但如何認定張三的「投敵」 的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國防部引據民國四十五年的大法官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 「凡曾參加叛亂組織者,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組織以前,自應認為係 繼續參加。」 先不問該民國四十五年國共戰雲正熾時的大法官會議解釋是否合宜,民國八十年,隨著《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廢止,中共已不被定位為「叛亂組織」。援用該解釋,既無法 律基礎,也不符現實。 依國防部通緝的法理,設若幾位在一九四九年國共戰爭中投降「匪軍」的年輕小兵,今天 頂著花白的頭來台灣旅遊。這些人是否也該捉起來以投敵罪論處?因為這些八、九十歲老 人投敵的「犯罪行為」仍在「繼續之狀態」! 如果,我們無法接受這些老人處在六十年的「繼續犯罪狀態」,為什麼,對張三,就能認 為他的犯罪繼續了三十年,所以追訴時效不能消滅?難道,只因為他是林毅夫,是中國大 陸當紅經濟學者,是世界銀行副總裁嗎?所以我們或者擔心放他回來,會是親共的表現? 或者擔心放他回來,會是「不公平的特權」? 如果林毅夫不是林毅夫時,他可以回台灣的話;那麼林毅夫是林毅夫時,我們的法律就沒 有理由為他創設一個「特別的時效待遇」,讓他不能回到台灣。這才是法治,不是嗎? 法律之所以會有追訴時效的規定,一部分是安定性的考量,另一部分,特別是牽涉到意識 形態問題時(如國共對峙),就是法律對時代的謙卑反射。三十年前的滄桑人事,挺國挺 共,孰是孰非?法律寧可留去給歷史評價而不是扮演上帝。 當然,也許會有人覺得錯亂,怎麼可以有人犯了罪,拖過廿、卅年,就可以沒事?那麼對 在時效內被捉到的人,不是很不公平嗎?這種疑惑可以理解,也可以辯論。但那是對「時 效制度」的懷疑。如果,現存法制是接受時效制度的概念,那麼我們就必須採取相同的時 效標準看待林毅夫。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4873061.shtml 陳長文要幫偷渡媽訴訟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9.04.28 03:53 am 大陸廣西省陳姓婦人為成全女兒升學,自首等遣返的案例感動律師陳長文,昨天已聯絡她 的丈夫郭福壽,將義務替她訴訟,爭取陳女留在台灣的機會。 陳長文一直主張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治安機關可將違反規定來台的大陸人民逕行 強制出境」的「逕行遣返」規定違憲,是便宜行事的做法,陳姓婦人就屬這種案例。 陳長文指出,馬英九總統剛公布的人權公約明示,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剝奪自由的人,都 有資格向法庭提起訴訟,但兩岸條例前述規定,讓治安機關有權左手抓人、右手遣返,完 全未經司法判決,這不是法治國家應有的作為。逕行遣返規定,涉及違憲,法官若通盤審 酌,判決陳婦不應被逮捕留置,她有可能留下來接受司法審判,並續留台灣。 陳長文事務所的律師,將依「提審法」第八條規定,聲請法官提訊陳姓婦人,並希望法官 認定目前移民署、警察無權留置陳女等待遣返。 【記者莊亞築、王文玲/高雄市—台北連線報導】本報昨天報導「大陸陳姓女子偷渡來台 十七年,為成全女兒升學出面自首」,律師陳長文願意協助郭姓男子打官司。郭姓男子昨 天感激說:「已找立委張顯耀幫忙,不好意思啦!」婉謝陳長文的好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96.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