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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法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瞭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 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 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臺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 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臺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 人家小馬明明就很認真一條一條在執行 你們幹麻一直罵他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5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