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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sk3beta ()》之銘言: : 大陸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就是國會制,代表是由層層間接選舉出來. : 而國家主席是由人民代表大會等額選舉. : 這些不同於西方民主制度.但不能否認這些制度是民主. 有選舉就是民主嗎? 事實上我一再重申 那三者(政黨政治 公民普選 代議政治)缺一不可 當你請我『不能否認這些制度是民主』時 只證明了你不清楚什麼叫民主 或者 你的『民主』是打折的冒牌貨 : 你所提到的亂抓人問題,關鍵是在法制的健全,監督和遵守. : 並不是說制度是獨裁的. 事實上 前幾天譚作人才被審判呢 你願不願意在這個版為他說一句話? 亂抓人的問題 問題就出在對岸法制(治)不健全 難以監督和難以遵守 為何? 民主與法治是一套的 即使是台灣 到目前都尚有那種『守法就是傻瓜』的觀念 對岸 守法就是傻瓜的情形 你要不要談一談? : ~~~~~~~~~~~~~~~~~~~~~~~~~~~~~~~~~~~~~~~~~~~~~~~~~~~~~~~~~~~~` : 人權范圍很大,生命權,生存權,財產權,公正權,自由權,福利權和政治權. : 在你們口中提到的選舉,網絡開放,已經依法治政分別屬於政治權, : 自由權和公正權.其中間接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已經提供了參與政治的權利 不要以為投個票 你就已經有了完整的人權 就連弄個地方自治 也才剛起頭 還是一條漫長的路 拉回來主題 你現在之所以能在這信誓旦旦 主要也是因為你本身不是受害人 或者別人受害你不當一回事 不然就是你已經受過害 但你不在乎 : 所以你提到的應該隻是自由權和公正權.自由權中,你們往往指的就是 : 人民看藏獨台獨疆獨法輪功的權利,和公開討論多黨制可能性的權利. 那只是你的管見 我想談的其實更多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 對岸政府在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二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顯然做得太少 我還滿想請你指出 這些人權 哪一條台灣政府的表現比大陸政府糟? =========================================================================== 隨手附上http://wildmic.npust.edu.tw/sasala/human%20rights.htm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 均應予以禁止。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 或刑罰。 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 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 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 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補、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 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條 一、凡受刑事控制者,有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 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 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 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 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一、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徒和居住。 二、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四條 一、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 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二、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六條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 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 利。 二、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結婚姻。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第十七條 一、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二、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 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祕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 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受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 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 想的自由。 第二十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二、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 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 相當的自由投標程序進行。 =========================================================================== : 提出這些是想指出, : 請不要萬事都用"人權"這麼大的主題來加強自己的說服力. 不要再圍魏救趙了 這種論述技巧不通的 人權是有明確定義的 這個聯合國都寫得清清楚楚 難道我談的 不是人權嗎? : 把中共描述成惡魔的論述隻能讓你的論述變成一片黨同伐異的意識形態文. : 具體談才能顯示你是思考了的,區別那些通篇隻會說民主和獨裁的淺薄的人. 我哪一篇文字把中共描述成惡魔? 你最好指出來 你這種論述技巧 我實在很不滿意 因為你過度詮釋了我的話 而可惡的是 你無法反駁我 就用這種招式 我相信你是無心的 只不過其中有很大的因素 在於你沒有受過良好的論述訓練 : : 我一再重申 我對對岸政府的最大疑慮 就是在於其制度 : ~~~~~~~~~~~~~~~~~~~~~~~~~~~~~~~~~~~~~~~~~~~~~~~~~~~~~~~~~`` : 大陸的問題,優先該在扭轉官本位思想,堅持法制治國. 我已經跟別人談過了 我給你們三十年 如果三十年後 你們法治社會沒搞出來 你願不願意接受我的建議? : 再完美的制度,不去遵守的話隻會比不完美的制度糟糕. 你這裡基本上只是在逃避我的問題而已 姑且不論『不去遵守比較完美的制度』跟『遵守比較不完美的制度』何者比較糟 『比較完美的制度』就是比『比較不完美的制度』好那麼一點點 對吧 那台灣如果哪天進步到人人遵守『比較完美的制度』 你要不要效法一下台灣? 你要不要改良一下『比較不完美的制度』? 但是 話說回來 台灣人自己不長進 不去珍惜『比較完美的制度』 跟大陸政府是否要改革『比較不完美的制度』 有什麼關係? 好制度加好人 好吧 這太好了 我不奢求 好制度加壞人 因為有好的制度 可以懲罰壞人幹壞事或嚇壞人別幹壞事 壞制度加好人 例如對岸 好人可能會被關起來 壞制度加壞人 壞人就算被抓起來 已經作威作福很久啦...... -- 鴛鴦繡取憑君看 願把金針度與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63.140 ※ 編輯: assistking 來自: 114.25.63.140 (02/14 17:22)
baboosh:所以說你們台灣人沒有民主精神就是這樣 124.29.179.46 02/14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