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sistking (美聲歌手)
看板CrossStrait
標題Re: [建議] 福佬沙文主義
時間Wed Jul 29 14:25:02 2009
※ 引述《leeyilung (自由)》之銘言:
: 好吧,這個需要厲害的財經專業,你去問經濟部長尹啟銘。
OK
: 所以日本要把台灣讓出給誰?他有說嗎?
問題出在台北和約 這是舊金山和約生效的前提
舊金山和約
第 1 條 【戰爭狀態結束、承認日本主權】
(a).日本與各聯盟國之戰爭狀態,依據本條約第 23 條之規定,為自日本與各聯盟國
之條約生效日起結束。
所以 日本必須與中華民國簽下台北和約
台北和約
第一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之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
然後才能進行舊金山和約第1條b項
(b).聯盟國承認日本與其領海之日本國民之完全主權。
: 1945年10月25日陳儀銜命在台北公會堂(今中山堂)接受日本投降。
: 因為是代表聯合國盟軍受降,所以受降會場正面懸掛的是聯合國大旗。
: 陳儀其實是代表盟軍受降。雖然當時號稱「台灣光復」﹐但就其實質﹐
: 是一次過渡時期的軍事暫時接管。
: 你那個台北和約仍舊沒有明言日本是將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
: 要看真正轉讓土地的條約嗎?那就看看馬關條約是怎麼寫的。
你那個我很清楚 但是台北和約第十條 要怎麼解釋?
: 第二款
: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
: 永遠讓與日本。
: 一、……
: 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 三、澎湖列島。
OK 感謝你貼條文
: 這一段沒有什麼勇氣,沒有什麼好佩服的。因為我也沒有就此事罵蔣光頭。
: 這一段說的是說,條約簽定之後就具有合法效力。
: 請問你到底是要贊同這句話,還是要像stay什麼否定這句話?
但是你還記得台北和約第四條 第五條怎麼寫嗎?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
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前に日本国と中国との間で締結されたすべての条約、協
約及び協定は、戦争の結果として無効となつたことが承認される。
第五條 茲承認依照金山和約第十條之規定,日本國業已放棄在中國之一切特殊
權利及利益,包括由於中華民國紀元前十一年即公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七日在
北京簽訂之最後議定書與一切附件及補充之各換文暨文件所產生之一切利益與特
權;並已同意就關於日本國方面廢除該議定書、附件、換文及文件。
日本国はサン・フランシスコ条約第十条の規定に基き、千九百一年九月七日に
北京で署名された最終議定書並びにこれを補足するすべての附属書、書簡及び
文書の規定から生ずるすべての利得及び特権を含む中国におけるすべての特殊
の権利及び利益を放棄し、且つ、前記の議定書、附属書、書簡及び文書を日本
国に関して廃棄することに同意したことが承認される。
: : 那現在請你看看〈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OK?
: 看了。
OK
: : 但日本還是被打敗了
: 然後日本就是沒有把台灣拿給中華民國。
唉 不然是還給誰? 你看看第四條 第五條吧
: : 再次釐清我的主張
: 麻煩大哥你講話把句子擺到正確的位置上。
: 那一段,是在批那個鬼扯的"和平正義",不是在推導外來政權。
: 請不要把第11題的答案寫到第3題去。這樣會沒分數。
OK
: 台灣地位本來就有爭議,各方說法一堆。
: 然後請你或那個在我前文底下推文的r大看仔細,我說的是有爭議,
: 意思是只是提出許多人有不同的見解而已。
: 不是說我認為台灣地位目前仍未定。
: 在這個議題上,我跟李筱峰教授的立場比較接近。
: http://www.jimlee.org.tw/article.jsp?b_id=24019&menu_id=4
我知道李筱峰 他是綠營在史學界的大將 我知道他
但是他的論述 很難去解釋台北和約的內容
而且重點是
台北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的前提
兩約同時生效於1952/04/28
--
鴛鴦繡取憑君看
願把金針度與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1.40.20
推 sigon:所以哪個是母約 哪個是子約?? 75.34.213.218 07/29 14:28
→ assistking:注意一下日期 生效皆為1952/04/28 118.161.40.20 07/29 14:41
※ 編輯: assistking 來自: 118.161.40.20 (07/29 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