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eyilung (自由)》之銘言:
: 條約就是條約,你簽了之後就有法律效力,想反悔也不行。
: : 你可以看看有沒有這種慣例 按照慣例 我知道戰勝國要向戰敗國索取賠款與土地
: : 結果有人不拿錢 當時是蔣光頭主政 我想我可以罵他一聲笨蛋
: : 以你的邏輯 根據日本是戰敗國 中華民國是戰勝國 拿到日本的土地又哪來
: :『非法』?
: : 至於賠款換算是今天的多少錢 利息是多少 你自己去算一下
: : 這議題太專業了 只有求助L兄
: 好的,我就來替你解答。
你有解答到嗎? 你自己看我原文
: : 至於賠款換算是今天的多少錢 利息是多少 你自己去算一下
: : 這議題太專業了 只有求助L兄
你回答到我什麼? 我問你的是『至於賠款換算是今天的多少錢 利息是多少』
: 提點你,根據你的上文及下面的文,你又犯了一個邏輯上的謬誤。
: 因為日本是戰敗國,所以在盟國的要求下,必須讓出台灣主權。
: 那中華民國是否有取得台灣的完全主權,此事有爭議。
你要提點我台灣地位未定論 加舊金山和約嗎? 我耳熟能詳
至於讓出要給誰? 你又要拿台灣地位未定論喔 哈哈
: 不過如果就 戰勝>要求割地 這一個聯結來看,中華民國的確是合法取得台灣土地,
: 就像日本戰勝清朝合法取得台灣一樣。
: 這一段是回日本是否非法取得台灣。
: 至於中華民國是否合法取得台灣會有爭議,
: 則是因為日本是將台灣主權讓出而已,並沒有說要給中華民國。
那1945年是怎麼回事? 我就不清楚接收個什麼東西
至遲到1952年的台北和約 你應該很清楚才對
我找到日語原文與中文原文 以昭公信
http://www.ioc.u-tokyo.ac.jp/~worldjpn/documents/texts/docs/19520428.T1J.html
http://0rz.tw/1quJp
其中第十條
第十条
この条約の適用上、中華民国の国民には、台湾及び澎湖諸島のすべての住民及び以
前にそこの住民であつた者並びにそれらの子孫で、台湾及び澎湖諸島において中華
民国が現に施行し、又は今後施行する法令によつて中国の国籍を有するものを含む
ものとみなす。また、中華民国の法人には、台湾及び澎湖諸島において中華民国が
現に施行し、又は今後施行する法令に基いて登録されるすべての法人を含むものと
みなす。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
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
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
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 咦,那個叫租約?香港耶。是割讓吧
: 這中間的曲折,我從國中開始就記憶深刻,大哥您怎麼會脫口而出那是租約。
: 人家英國政府只是好心還給中國而已,應該不是租約到期喔。
我當然知道香港是順便還
我還不至於不清楚香港 九龍和新界要分開看
不過我脫口而出 確有所誤 這當然是我不對
而我上一篇也提到 你要罵蔣光頭不敢跟英國翻臉
搞到現在香港 九龍 新界都是別人的
我佩服你的勇氣
: 所以某人說1945年的時候那個叫"普世價值",實是見笑。
: 條約就是條約,就是一個有合法效力、簽約國必須遵守的條約。
那現在請你看看〈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OK?
: 所以沒那個屁股就不要吃那個藥。
但日本還是被打敗了
: 這一段本來就在批那個鬼扯的"和平正義"。
: 哩咧供蝦?
再次釐清我的主張
: 收回有爭議,佔領則比較沒有問題。
看來你說成佔領比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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鴛鴦繡取憑君看
願把金針度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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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1.40.20
※ 編輯: assistking 來自: 118.161.40.20 (07/29 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