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yTime ( st囧- )
看板CrossStrait
標題Re: [問題] 關于台灣的自由
時間Thu Oct 5 21:59:52 2006
※ 引述《ILovePRC (愛?)》之銘言:
: (1)新聞媒體的言論自由妨礙幹涉侵犯了公民更多自由了麼?
新聞媒體"
不知節制"的"
無限採訪自由" 嚴重干涉了個人自由
因為是都是商業電台 所以變成 "新聞製造機" 什麼樣的新聞可以增加收視率
怎麼樣的報導型式可被觀眾接受
就不擇手段集中火力報導 就算是造假, 騷擾受訪對象 也變的無所謂
完全喪失"新聞人應有的專業與良知"
因為只要收視率數字漂亮 就是廣告收益的保證 於是編輯台為了業績開始 "抹滅良心"
有鑒於完全取決於市場機制 or 有賴政府管制 都有弊病 不是常態
於是台灣不久前成立了"國家通訊委員會(NCC)" 半官半民
由產學專業人士出任 負責監督
法令與組織下載
http://www.yousendit.com/download/Y3JJb4ZTYZc%3D
檔案: NCC.rar
: (2)挺扁人士的暴力行徑妨礙了倒扁人士的自由了麼?
任何人暴力行徑妨害都會妨礙其他人的人身安全與自由
我想哪一個國家的法律講的都一樣 這是法律的基本概念
: (3)倒扁人士的靜坐妨礙了台北市民及其他全台灣地區人民自由了麼?
人民有集會遊行的權利
中華民國國民集會遊行的權力受中華民國憲法保障 且都規定在集會遊行法裡面
雖然現行集會遊行法有很大修改的必要
但是只要事先申請 一切符合合法程序就沒問題
但是如果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 干擾民眾居住安寧 還是可以檢舉
中華民國集會遊行法 與相關討論
http://www.yousendit.com/download/Y3LNfc6yYZc%3D
檔案: G_U_law.rar
: (4)“中國豬”言論有悖自由麼?
這是髒話....= =
言論自由的部分參考憲法
誹謗罪的部分參考刑法
誹謗罪定義
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案例十二] 政大學生誹謗教授案
政大邱姓學生於八十六年九月補修趙姓教授的課程,因不滿趙姓教授的教學及考試方式,
於同年十一月兩度在網際網路校園版的電子布告欄上,以「另一種形式之強暴」為題,張
貼文章,指摘趙姓教授利用學生上課作成之摘要、抄襲學生所作之報告,作為學術論著。
邱姓學生並另以大字報的方式將文章張貼於政大的言論廣場上。
台北地院認為邱姓學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的公然侮辱罪,與三百十
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加重誹謗罪)處斷。且因被告前後兩
次誹謗行為,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判決結果是處邱姓學生拘役五十五天。
(詳情請見八十七年度自字第四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網路上有許多可以發表
自己意見與看法的空間,使得許多人得以利用此種管道與人接觸,抒發自我的見解。這種
有別於傳統媒體的傳播方式,固然受到大多數人的青睞,卻也是最容易造成侵害他人權益
的一個犯罪行為,尤其在BBS與網路留言版,或是電子郵件的傳送,若沒有尊重他人的名
譽與權利,很容易就對他人造成名譽上的損害。
節錄:這種網路歪風不可長!
只憑個人認為就公開亂批,造成他人受辱的程度豈是「隨便」道歉兩個字就善了…?
若是個正常人,可有想過對別人所為的傷害有多少?要是「禮義廉恥」的第四個字不懂意
思,倒不如去x算了!引用網址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6012211918
誹謗與公然侮辱都是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但兩者的差別在於,如果未指明具體的事實,
只作抽象的謾罵,是侮辱;若是指有具體的事實,損及他人的名譽,則屬誹謗。換言之,
如果沒有事實之真偽的問題,則為侮辱,例如罵他人是畜牲,或以不堪入耳之髒話罵人;
如果關乎事實之真偽,則屬誹謗的問題,行為人是否能証明所指稱之事實是否確為真實,
常會影響誹謗罪的成立與否,例如指稱某官員侵吞公款。必須具「公然」的要件,才會成
立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例如:在火車
站前罵人為娼,火車站前人來人往,屬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的情況,是為公
然。
誹謗罪不須具「公然」的要件,但須有「散布於眾」的意圖,方始成立,例如:到處散發
傳單,指摘某官員收受賄款。
行為人所言不能證明其為真實者,罰
若能證明其為真實,但該事件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要罰
承上句,雖涉及私德,但有關於公共利益者,不罰
誹謗罪是傳述具體之事實,如僅為抽象空洞的謾罵,而未指明具體事實者,是為侮辱而非
誹謗。
1、需有侮辱他人之行為,侮辱係已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抽象
的侮辱弄罵,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侮辱必須
有損害他人名譽之故意,方可成立,如係出於戲譏之談,或無意識中之言詞,善意之批評
,自不成罪。
2、需公然為之:公然只要有共聽共聞即可成立。
: (5)“中共同路人”的攻擊有悖自由麼?
參考誹謗罪
: (6)左右派的定義,有悖自由麼?
參考誹謗罪
: (7)意識形態之爭,對大陸“共產”定義,有悖自由麼?
參照中華民國憲法
http://download.yousendit.com/051906E86773220B
檔案:每日吸多健康
台灣這邊的憲法有保障人民參與政治的自由與宗教信仰上的自由
: (8)歡迎補充問題
歡迎再問
: 呵呵,我首先承認大陸是集權國家,公民沒有民主自由……省得有人
: 回文用大陸問題戰我…… 我只不過問問台灣現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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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 side I sense in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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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AMAEL77:相當詳細且用心的回文~辛苦了 笑~ 60.249.6.109 10/05 22:02
推 ianc: 220.131.64.142 10/06 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