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rehouseho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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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閒聊] 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芻議
時間Fri Apr 24 21:03:41 2009
前言
胡錦濤先生在中國共產黨“十七大”報告中,對於兩岸關係提出規範性的談話稱,“
我們鄭重呼籲,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定,
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開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局面。”馬英九先生也不止一次表
示,希望兩岸之間能夠簽署“和平協定”。
做為一位關心兩岸和平發展的學者,應中國評論月刊的邀請,嘗試為未來的兩岸和平
發展框架,也就是和平發展協定撰寫一草案,以就教學者專家。本文分為三個部分。一是
所擬《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以下簡稱《基礎協定》)本文,二是對於《基礎協定》
性質的看法,三是作者對於所擬《基礎協定》所做的說明。
一、所擬《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本文
協定當事雙方認知到整個中國自一九四九年起處於分治狀態,但仍同為中華民族一分
子之事實,鑒於彼此對促進民族和平與發展之共同責任,意識到兩岸同屬整個中國、彼此
相互平等是和平之基礎條件,也瞭解到雙方以統合方式經由共同體之建立是共同發展之基
礎路徑。
基於兩岸人民之利益,創造兩岸合作條件之願望,爰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兩岸同屬整個中國,彼此均無意從整個中國分離,並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共同維護
整個中國之領土主權完整。
第二條
兩岸在平等之基礎上,發展彼此間正常之關係。
第三條
兩岸同意,尊重對方在其領域內之最高權力,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國際上代表對方,或
以對方之名義行為。雙方均尊重對方之內部憲政秩序與對外事務方面之權威。
第四條
兩岸同意,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對方,完全以和平方法解決雙方之歧見。
第五條
兩岸決定在雙方同意之領域成立共同體,以促進彼此合作關係。
第六條
兩岸同意,雙方在國際組織中彼此合作,雙方在國際組織之共同出現並不意涵整個中
國之分裂,並有責任共同維護中華民族之整體利益。
第七條
兩岸同意互設常設代表處。設置代表處之有關實際問題,將另行補充規定。
本協定須經批准,並自交換有關照會之日後生效。
簽署人:
北京中國○○○ 台北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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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張亞中的主張,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討論過,如果自己
是決策者的話,會接受嗎?
詳細關於張教授如何推銷他的產品,可以看這網頁,我上面只有條文本身:
http://0rz.tw/gc6PX
建議上去看下全文,張教授是蠻熱血的啦,話術也還不賴,哈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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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inhsiuwei:第一條ROC不接受,第二~四條PRC辦不到 218.165.97.191 04/24 21:21
→ firehousehot:先別想roc prc接不接受,問自己。123.192.184.204 04/24 21:25
推 baboosh:佩服能看完這些文章的人 123.152.235.40 04/24 21:26
推 bluebrown:所謂妥協是很有必要的 不然協商就沒意義 59.112.128.146 04/24 21:45
推 amperp:中共不會接受 123.193.213.18 04/24 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