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大陸基於什麼情況下提出反分裂國家法
: 2.提出反分裂國家法以後 對美中台三邊關係各有何影響
: 3.反分裂國家法的提出 對海峽兩岸的和平有影相嗎
: 4.兩岸人民對反分裂法牖什麼感受呢
: 請大家提出寶貴的意見 感恩
《反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隻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后,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系: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系,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系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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