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1648的這個條約談不上是宗教自由的基礎,
甚至談不上是政教分離的基礎。它的主要目的是
為了防止教宗利用在本宗教至高無上的地位來影響
其他國家的政治,各個國家內部還是利用宗教
來穩固統治,所以政教沒有分離。隻要宗教還
影響世俗政府一天,宗教自由就是空談。諸侯國
雖然可以自定官方宗教,但還是要以天主教那套
為基礎的,所以並不是完全的自由。
現在中共也不是完全限制宗教自由,比如對基督教,
在大陸宣教是合法的,但是大陸的基督教不受
梵蒂岡的教宗的控制。這本質上和1648的那個條約
的實質有異曲同工之處。
※ 引述《assistking (美聲歌手)》之銘言:
: 沒別的 來談歷史而已 這樣才能看出對岸實施宗教自由的難處
: 因為原波談到宗教自由這個主題
: 那麼到底宗教自由是哪來的?
: 我想以歷史的角度來看
: 1648年西伐利亞條約是第一個對宗教自由立下基礎的條約
: 這個條約基本上形塑了現代歐洲的雛形
: 在政治上 『主權』的觀念可以追溯至此
: 在宗教自由上 各諸侯有權選擇自己的教派
: 我從維基下載一些資料如下
: 1.哈布斯堡皇室承認新教在神聖羅馬帝國境內的合法地位,同時新教諸侯和天主教諸侯在
: 帝國內地位平等。
: 2.帝國境內各諸侯國可自行訂定官方宗教,其中歸正宗-喀爾文教派獲帝國政府承認為合法
: 宗教。
: 3.帝國境內各諸侯國有主權及外交自主權,惟不得對皇帝及皇室宣戰。
: 而第一個對宗教自由 (個人的 普及的 不只是貴族的)以法律保護的
: 則是美國憲法(所以宗教自由不只一百年喔)
: 這必須追溯至英國的清教徒革命之後
: 大批的清教徒移民美洲
: 當然不只清教徒 還有其他基督教的宗派
: 他們一起到了美洲
: 在彼此宗教信仰接近的情況下
: 他們允許可以任意地宣教
: 不可以彼此干擾
: 所以 明定了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等等
: 這是美國憲法中政教分離的特殊歷史情境
: 所以美國憲法提到 不可以制定國教
: 當然 當初的情形是 彼此至少都是基督徒
: 不過到後來 就變成所有宗教一體適用
: 所以 所有奇奇怪怪的宗教
: 美國通通有
: 只要 你不違反刑法 民法
: 不然 言論自由 出版自由都是受保障的
: 原波還提到宗教在對岸可能形成的問題
: 我想 民主與法治是所有宗教問題的答案
: 彼此尊重 只要 你不犯法
: 對岸對宗教之所以感到棘手
: 有它結構上的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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