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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 選 舉 權 選舉權是一個民主國家的人民所必須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起碼的政治權利。 民主國家,主權在民;人民是主人翁,官吏是公仆,代議士是人民的代表, 好象是監督和管理仆役的管家。如果人民沒有選舉權,不能選舉官吏和代 議士,則這個國家決不是民主國家,決不是民治國家了。本來,人民只享 有一個選舉權,還不能夠算是徹底的、充分的有效的民權。象中山先生所 說:“從前沒有充分民權的時候,人民選舉了官吏、議員之後,便不能夠 再問。這種民權是間接民權。間接民權就是代議政體,要代議士去管理政 府,人民不能直接去管理政府。要人民能夠直接管理政府,便要人 民能夠實行這四個民權。”所謂四個民權,就是在選舉權之外,更加上罷 免權、創制權、覆決權這三個權。人民同時享有這四個權,才能算是徹底 的、充分的、有效的民權。但是,假使人民連選舉權都不能享有,那就根 本談不到民主、民治,而和中山先生的理想,更不知相去幾千萬裏了。所 以凡是真正的民主國家,就必須讓人民享有選舉權。只要是這個國家的人 民,那就除卻“精神缺陷”或“被法院判處褫奪公權”的人們外,一達到 成年,都應享有選舉權,不能加以任何性別、種族、信仰、資產、教育程 度、社會出身乃至居住年限等限制條件,另一方面,每一個人民也只應 享有一個選舉權,不能依據任何性別、種族、信仰、資產、教育程度、社 會出身及至居住條件等優越條件,而取得一個以上的選舉權。這就是中山 先生所主張的“廢除以資產為標準之階級選舉”,而“實行”的“普通” 、“平等”的“普選制”。固然,在過去,甚至現在,有些民主國家的選 舉制度,並不是普選制,而是限制選舉制。但從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世 界潮流所趨,很明顯地,是不可阻遏地走向普選制了。特別在我們中國, 中山先生老早就已主張普選制。在理論上,一切人民都將享有同等的選舉 權,應該是沒有疑問的。 然而問題不是在理論上,而是在事實上。如果,事實上人民不能夠享有同 等的選舉權:有的人有選舉權,有的人沒有選舉權;少數人享有的選舉權 多,多數人享有的選舉權少,則普選制雖在理論上被承認、在法律上被規 定,結果,還不是一句空話!我們所要問的,是人民現在是不是已經都享有 “普通”、“平等”的選舉權?將來,是不是真都能享有這種選舉權,如果 現在還沒有、將來也未必能,那我們就必須努力促使它有、爭取它能。 自然,這裏所謂“人民”,決不包括漢奸在內。因為這些東西,是全國人民 的敵人,它本身已經不是“人民”。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 曾說:“蓋民國之民權,唯民國之國民乃能享之,必不輕授此權於反對民國 之人,使得借以破壞民國。詳言之,則凡真正反對帝國主義之個人及團體, 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權利;而凡賣國國民以效忠於帝國主義及軍閥者,無論其 為團體或個人,皆不得享有此等自由和權利”。很明顯,能否享有民權,只 看他是反對敵人、還是效忠敵人,而不是問他屬於哪個黨派、哪個集團。 那?,現在,應該被剝奪選舉權的,也就只是漢奸,而不是其他任何人民。 另一方面,只要是漢奸,便應該剝奪他的選舉權,使他不能潛伏在“民國” 之內,公開、秘密做“反對民國”、“破壞民國”的勾當。假使我們對漢 奸給予選舉權,而對人民,則剝奪選舉權,那就犯了天大的錯誤! 人民有了選舉權,不僅是可以選舉代議士,而且是可以選舉政府官吏;不僅 是可以選舉地方官吏,而且是可以選舉中央官吏。象中山先生所說:“人民 對於本縣之政治,當有普通選舉之權、創制之權、覆決之權、罷免之權;而 對於一國之政治,選舉權之外,其余之同等權,則付托於國民大會之代表以 行之。”這就是說,人民所享有的民權,不能不是愈到下層,愈廣泛,直接。 但選舉權則雖對於中央,也是可以無限制地運用的。特別是代表人民的所謂 代表機關,不論是國會也好,國民大會也好,必須由人民自己選舉代表組成, 否則這種機關,便不是民意機關。 選舉權是不是能夠徹底地、充分地、有效地運用,與被選舉權有無不合理的 限制與剝奪,具有著不可分離的密切關系。本來,廣義地說,選舉權就包括 被選舉權在內。有選舉權的運用,就必有被選舉的對象。因而有選舉權存在, 就同時,有被選舉權存在。如果被選舉權受了限制,則選舉權的運用,也就受 了限制。具體地說,假使某些人民被剝奪了被選舉權,則有選舉權的人就不能 去選舉他們,因而選舉權的運用,也就受著限制了。所以真正的普選制,不僅 選舉權要“普通”、“平等”。而且被選舉權也要“普通”、“平等”;不 僅人民都要享有同等的選舉權,而且人民都要 享有同等的被選舉權。除了“精神缺陷”或“被法院判處褫奪公權”的人們, 以及漢奸外,任何人的被選舉權都不應該被限制、被剝奪。不僅不應該以資產 多寡、地位高下、權力大小為標準,而且也不該以學問優劣、知識多少為標準。 唯一的標準就是能不能代表人民的意思和利害,是不是為人民所擁護,因而也就 只有讓人民自己去選擇。如果事先限定一種被選舉的資格,甚或由官方提出一 定的候選人,那?縱使選舉權沒有被限制,也不過把選民做投票的工具罷了。 最後,應該說及的,是要徹底地、充分地、有效地實行普選制,使人民能在實際 上,享有“普通”、“平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則必須如中山先生所說,在 選舉以前,“保障各地方團體及人民有選舉之自由,有提出議案及宣傳、討論 之自由。”也就是“確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的完全自由權。”否則 ,所謂選舉權,仍不過是紙上的權利罷了。 ——《新華日報》社論1944年2月2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0.6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rossStrait/M.1434034924.A.55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