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
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大學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
第二十五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
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
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
、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
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
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修法前本條原文------------------------------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
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
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其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
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第二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修法前本條原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專科學校法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
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條條文
第二十六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
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專科
學校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科
修讀學位。
第一項學生進入專科學校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
、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修法前本條原文------------------------------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
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及重大災害地區學生進入專科學校修讀學位,
不受前條名額、方式之限制;其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錄取標準及其他有關考生
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四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 99 年8 月19 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修法前本條原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
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並刪除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
第二十二條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
;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考試之資格。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留期間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修法前本條原文------------------------------
臺灣地區人民與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檢覈
及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一(刪除)
------------------------------修法前本條原文------------------------------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
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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