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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 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大學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 第二十五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 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 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 、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 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 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修法前本條原文------------------------------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 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 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其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 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第二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修法前本條原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專科學校法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 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條條文 第二十六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 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專科 學校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科 修讀學位。 第一項學生進入專科學校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 、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修法前本條原文------------------------------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 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及重大災害地區學生進入專科學校修讀學位, 不受前條名額、方式之限制;其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錄取標準及其他有關考生 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四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 99 年8 月19 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修法前本條原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 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並刪除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 第二十二條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 ;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考試之資格。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留期間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修法前本條原文------------------------------ 臺灣地區人民與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檢覈 及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一(刪除) ------------------------------修法前本條原文------------------------------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 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6.49.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