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Cross_Lif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本文轉錄自 CrossStrait 看板] 作者: butterflies (史上最蠢的資優生) 看板: CrossStrait 標題: 從國際法論臺灣主權屬於中國 時間: Fri Sep 3 11:40:59 2004 本文錄自中國統一論壇 http://mypaper1.ttimes.com.tw/user/manfale/index.html 由 spotlightony 與 cathay 合著 聯絡信箱: [email protected] 請來信指教 版權開放 歡迎轉錄 一. 駁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無效說 鑒於有不少法律外行人近來大量發表諸如 "臺灣主權未定論" 之品質頗差文章, 本人 為正視聽 ,特別以國際法研究學人之身分撰寫本篇文章. 期待無知人士不要再以訛傳 訛的胡亂解釋條約, 笑掉我們內行人大牙. 臺灣本身是否主權尚未定論? 無知人士的答案肯定為是, 因為它們所持的論點不外是 舊金山和約中未對臺灣主權歸屬有所討論 ,因而很沒知識的即推斷臺灣仍然維持其無 主地位. 論述中國合法取得臺灣主權應從兩方面著手, 其一為和約, 其二為先佔, 本 文將先從和約論述起: 臺澎由馬關條約割讓日本後, 在二戰的一九四三年的開羅會議, 中美英發表了 "開羅 宣言"如下: (原文) "The several military missions have agreed upon future military operations against Japan." The three great allies expressed their resolve to bring unrelenting pressure against their brutal enemies by sea, land, and air. This pressure is already rising. "The three great allies are fighting this war to restrain and punish the aggression of Japan. They covet no gain for themselves and have no thought of territorial expansion." It is their purpose that Japan shall be stripped of all the islands in the Pasific which are she seized or occupies since the biginning of the first world war in 1914, and 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that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最後三行主張日本必需將偷自 (stolen from) 中國的土地如滿州臺澎歸還 (restored) 中華民國 (the Republic of China). 開羅宣言的重要性不是因為三國元首的聲明, 而是它後來被國際法律文件引用, 並不需要簽字, 因解釋條約有一相當重要之原則-- 引入原則, 而引用它的國際條約中, 各當事國均簽了字 (視宣言為原則) !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Vienna Co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第三十一條第 二項規定:就解釋條約而言, 上下文除指 "連同並言及附件在內之約文" 外..... 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公約本項對於引入原則的明文強調, 而把開羅宣言視為降書中 的一部份, 是故本宣言當然有國際法上的效力而對日本發生拘束力. 最重要者, 是開 羅宣言之所以備忘錄形式紀錄, 其主要原因乃在戰時國際法不同於平時國際法, 敵對 間之交戰國很顯然無法於當時共同簽字, 故由他國暫行擬定條文而交由戰敗國日本批 准後生效. 至於日本降書是如是說, 原文如下: (節錄和中華民國相關者) INSTRUMENT OF SURRENDER We, acting by command of and in behalf of the Emperor of Japan,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and the Japanese Imperial General Headquarters, hereby accept the provisions set forth in the declaration issued by the heads of the Govern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China, and Great Britain on 26 July 1945 at Potsdam, and subsequently adhered to by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which four powers are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llied Powers. 我們, 受日本帝國, 日本政府, 日本軍部之命, 接受所有由美國, 中國, 和英國 政府制定的波茨坦宣言, 及其後和蘇維埃政府發布之宣言... We hereby proclaim the unconditional surrender to the Allied Powers of the Japanese Imperial General Headquarters and of all Japanese armed forces and all armed forces under the Japanese control wherever situated. We hereby undertake for the Emperor,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and their successors to carry out the provisions of the Potsdam Declaration in good faith,(註一) and to issue whatever orders and take whatever actions may be required by the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ers or by any other 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 of the Allied Powers for the purpose of giving effect to that Declaration. 我們天皇和日本政府及其後繼者必將實施波茨坦宣言...... MAMORU SHIGMITSU By Command and in behalf of the Emperor of Japan and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天皇及政府代表 重光葵 YOSHIJIRO UMEZU By Command and in behalf of the Japanese Imperial General Headquarters 日本軍部代表 梅津美治郎 這是一份正式的國際文件, 各國及日本都同意波茨坦宣言, 也等於承認了開羅宣言做 為原則, 很多人都以為宣言沒簽字一定無效, 重點是: 它們一旦納入了正式合約之中, 就是被做為法律原則實行, 除非相關國家重訂新約否定前約, 否則這就是新的現狀! 當然或許有人會說降書是由戰區司令作代表而簽署, 效力明顯不及由兩國國會及元首 同意通過的國際條約. 但是請別忘記, 降書目的乃在結束戰時狀態平時國際法之重新 適用乃在降書簽訂之後, 故依據戰時國際法原則, 在非常時期下之條約簽署不同於平 時國際法中條約之簽署, 戰區作戰司令乃代表該國對外之最高代表, 是故其所簽署之 條約自然對該國有完全之拘束力. 另外, 本文中所標記出來的數點地方, 正是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美英三國共 同發表的波茨坦宣言 (Potsdam Proclamation) 部分內容, 其前言和原文節錄如下 ( 和臺澎相關者) : 1. We,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President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Prime Minister of Great Britain,representing the hundreds of millions of our countrymen, have conferred and agree that Japan shall be given an opportunity to end the war. 我們, 美國總統,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 大英首相同意日本應被給予機會停 止戰爭. 8. 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 開羅宣言的條件一定要實現, 日本的領土限定在我們決定的範圍內. 開羅宣言的效力在此顯現: 其被波茨坦宣言包括了進去, 而後來波茨坦宣言被日本的 降書做為原則, 也就是說各國和日本皆同意這波茨坦宣言和開羅宣言的原則! 國際法 外行彭明敏之所以會得出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不具法律效力的言論, 乃是因為他不 懂國際法中的引入原則 (前已提及引入原則之法理) 所以會誤認兩宣言的效力. 另外, 另一大法律外行沈建德則緊咬所謂的 "開羅宣言僅為一紙新聞稿" ; 根據他所引述的 美方檔案資料 (該員在文章中根本就沒有表明是哪裡來的資料, 不過就當作他真的有 查過這份資料好了, 該文請見 http://www.wufi.org.tw/cairocom.htm ) , 其一再 強調宣言的無共識性, 但根據我方史料 (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篇--對日抗戰時期第三 篇--戰時外交, 秦孝儀編, 台北中央文物供應社出版) 中之會議摘要記載, 英方代表 原本主張 "臺澎地位當然由日本放棄" 但在我國代表力爭下終於維持 "臺澎歸還中國" 之字樣. 沈氏之言, 不攻自破. 此外, 請注意降書中 "註一" 之部分日本所言 "以誠信原則實現波茨坦宣言... " 云 云. 何謂誠信原則? 稱誠信原則者, 乃以善意及有效並合理之方式解釋並實現波茨坦 宣言, 並努力謀求當事人真意之實現. 我們再來看看此處所論之波茨坦宣言關於臺灣 部分的內容: that is, at the beginning of World War I. Manchuria, Formosa, and other territories taken from China by Japan were to be restored to China. The three powers were "determined that in due course Korea shall become free and independent." ... 日本自中國所奪取之臺灣等領土需歸還中國... (標記部分) 日本既然於降書中明示遵守波茨坦宣言中之條款, 而開羅宣言又因引入原則而成為波 茨坦宣言之一部份, 依據條約善意而有效解釋之結果, 當然可認日本真意為歸還臺灣 主權. 二. 駁依據舊金山和約所稱之 "臺灣主權未定說" 至於所謂臺灣地位未定論, 最早是由美國人 Ely Maurer 於1958年所提出的 "Legal Problems Regarding Formosa and the Offshore Island" 文章, (刊登在 Department of State Bulletin, VolumeXXXIX [39], NO.1017) 其所抱持之論點則是在一九五一 年九月八日四十八國簽署舊金山對日和約, 有關臺灣主權之部分如下: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Signed in San Fransysco Article 2 of chapter II: (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註二)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日本應放棄對臺灣及澎湖列島的權利、權限及請求權. 但其後又註明「該條約的本身將不決定這些島嶼的未來歸屬」。 一些人希望以此做為臺灣地位未定的來源; 但作這種主張, 則將出現兩個邏輯推論上 的問題: 其一為請注意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的用語: right 而非 sovereignty. (見註二) 換 言之, 日本所放棄者乃 "right" 而非 "sovereignty" ; 至於此二字究竟有何差別? 查稱 right 者, 係指所有一切權利及利益, 但是否包括主權 (sovereignty) 在內? 查 sovereignty 一字, 在牛津字典中之意義, 係指 "一國至高無上 (supreme) 的 統治權力" , 換言之, 就該字本身涵義而言乃是獨立而特出於所謂的 "權利" (right) 而有顯著差別的. 至於其後所稱之 "title", 中文將之譯成 "所有權" (ownership) , 但事實上我們能 將之解釋成與主權同義的所有權嗎? 查所有權者, 乃係私法上人對物之權利主張, 與 主權乃是概念完全不相同的兩個名詞, 故 title 一字本身, 事實上指一國對該領土 的名義上權利, 與主權並不相同, 一國缺乏對該土地的名義上權利 (title) 並不代 表對於該土地的主權 (sovereignty)不存在, 主權乃是名義上權利的上位概念. 國際 上幾個相當顯著的例子諸如巴拿馬對巴拿馬運河沿線, WWII之前的埃及對蘇伊世運河, 及過去中國領土內的租借地等等, 都是有 sovereignty 但卻無 title 的實例. 換言之, 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根本就沒有放棄對臺澎等地的主權, 該條款之後的附加 保留款根本是廢話, 當然, 其主要目的乃在顧及當時中國政府法統地位的不穩固以及 國共兩黨爭執中國合法代表權的現實所致. 總而言之, 日本當時對於臺澎仍然有處分 權. 其二則更為明顯--中國根本未在舊金山和約上簽字, 舊金山和約完全無法拘束中國抑 或是解決中日間之任何爭議, 因而這點更是動搖了該和約的法理上不穩性. 日本國際 法學者入江啟四郎也說: 就法理論而言,中國既未參加此一講和條約,且依該條約第 二十一條受益條項,或是第二十五條中段及後段的非當事國條項規定,應無法主張對 臺灣的領土權。但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及投降文書的領土條項依然對中國有效. 其後中華民國和日本自行訂立中日和約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1952.4.28) 如下: 第四條: 將中日兩國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專約與協 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第十條: 臺灣、澎湖的人民與法人,全是中華民國的人民與法人. 關於條約中所定因戰爭而歸於無效之約定, 中國早在開始對日宣戰時, 即已全面廢止 對日所有條約, 宣戰文書有關廢約部分節錄如下: 國民政府發表對日本宣戰佈告 1941.12.09 (省略) ... 茲特正式對日宣戰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條約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 之關係者一律廢止特此佈告 條約是否得以片面廢止? 警大海上警察學系姜皇池教授曾著文採否定見解 (見兩國論 與國家定位, 學林出版社, 黃昭元等合著) 並據以作為臺灣主權未定的基礎. 此種看 法, 忽略了前後條約合併解釋的重要原則. 誠然條約得否因單方意思表示而片面廢止 仍有爭論, 但前引之中日和約已經明白表示條約廢止之意思, 且兩國既有簽約明示, 則顯然係肯定中國政府先前之廢約表示為有效而溯及既往的解除兩國間所有條約, 換 言之, 中日和約對於馬關條約廢止臺灣回歸中國的合意其實只是兩國間將臺灣主權歸 還中國的再一次確認罷了, 姜氏所持觀點之荒謬, 由此可見, 實有愧於其身為教授之 尊. 行文至此, 或有見解質疑日本投降文件 (Instrument of Surrender) 是否真有領土 移轉之效力? 要討論降書的國際法效力, 首先要來看國際間如何定義條約的意義及其解釋方法, 根 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有關條約之規定如下: (摘錄) 維也納條約公約法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 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並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 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 第三項: 應與上下文一併考慮者尚有 a . 當事國嗣後所定關於條約之解釋或其規定之事用之任 何協定 b . 嗣後在條約適用方面確定各當事國對條約解釋之協定 之任何慣例 c . 適用於當事國間關係之任何有關國際法則 稱 "instrument" 者, 乃指正式的法律文件 (formal legal document), 若該文件之 簽署主體為國家與國家之間, 則當然為一份正式的 "國際法律文件" , 是故降書顯然 屬於正式國際條約之一種. 該日本降書本身既屬於一正式之國際條約, 因而得以適用 本條約之解釋原則. 本條第一項的規定, 即是國際法上解釋條約的帝王原則: "條約不得為無效解釋" (Ut Res Magis ValentQuam Pereat); 亦即解釋條約之原則為將其內條款作有效解釋, 除 非有特別約定, 不得視為無意義, 換言之, 前述日本降書之中日本引用開羅與波茨坦 兩宣言交還臺灣於中華民國之明文不得以無效解釋將之否定, 是故中國與日本所簽訂 之本條約除非有特別證據, 不得視為無意義之情形極為明顯. 至於依第三項之規定, 應依照中國與日本之真意因而依據善意解釋 (La Bonne Foi) 的原則, 而所謂的善意, 則指依照誠信原則並兼含心理倫理與真意等要素, 開羅宣言 自然應為正面且積極之解釋而應用到日本降書, 是故依此解釋結果, 日本之真意當然 為歸還臺灣. 並觀察日本與中國在戰後之互動情形: 1945.08.15 日本天皇於接受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無條件投降. 1945.10.10 中國在臺灣舉行國慶. 1945.10.25 日本臺灣總督安藤利吉承天皇令在臺北公會堂正式把臺灣主權交還中國, 中國立即設官恢復統治, 中國立即恢復設官與統治權力. 1952.04.12 日本設駐中國大使在臺北, 並簽訂建交公報. 日本除了在投降文件上表明歸還臺灣於中國的意旨, 不但撤軍放棄臺灣主權, 並主動 將主權移交中國, 更在事實上以設公使之行為承認中國對臺灣之主權, 至於沒有被移 交主權的琉球沖繩. 僅止於美軍佔領, 自然又回到日本領土, 故依據 "解釋法律行為 應依當事人真意" 之一般條約解釋原則, 在法理上認日本確實將臺灣歸還給中國之論 理乃毫無瑕疵可言. 三. 駁 "臺灣託管論" 另外, 法律外行沈建德也緊咬過一個觀點, 即所謂的 "託管論" , 其主要論點為 "中 國當初係依麥帥之令而託管台灣" 並舉中國在北越託管之例與麥帥號令為其佐證. ( 見 "中華民國在北越規規矩矩行使警察權" 依照麥克阿瑟第一號命令第 1條規定,1945 年 9月28日蔣介石的代表盧漢在河內受降時說:「中國軍隊赴越目的為維持治安、保 障和平,任務完,即行撤退」。可見,麥帥 1號令的內容就是維護治安行使警察權, 任務完就撤退。因此中華民國在當年的11月就從越南撤軍回中國。詳細文章請見 http://www.taiwannation.com.tw/topic/topic013.htm ) 先論所謂的盟軍命令究竟為何? 所謂的 "最高統帥" 麥克阿瑟在1945年日本投降後發出第一號命令, 內容如下: 在中國 (滿洲除外) 、臺灣,及北緯16度以北的法屬越南境內的日本高級將領應 向蔣委員長投降。 要論盟軍命令是否有效, 首先需定義出何謂盟軍. 同盟國到底是個什麼樣的團體? 查 稱盟軍者, 一般係指二次大戰時與德義日等國為敵對的戰爭間國家, 國際文獻上上通 稱其為 "Allied Power" . 文件用得不少, 但卻從來沒有人定義過何謂 "盟軍" , 他 的範圍在哪裡, 最高統帥是誰, 權限是什麼, 有幾個國家通通不知道, 連一份口頭或 書面的默示協定都無; 與盟軍相近而被定義得較為清楚的文字, 應為 "Anti-axis Powers" (反軸心國) , 此乃出自聯合國憲章: The name "United Nations" was devised by United States President Franklin D. Roosevelt and was first used in the "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 of 1 January 1942, during the Second World War, when representatives of 26 nations pledged their Governments to continue fighting together against the Axis Powers. ... (從略) ... 在二次世界大戰中, 代表了26國一齊誓言繼續作戰對抗軸心國. 反軸心國究竟是否即為所謂的盟軍? 先就軸心國本身而言, 其包含了除德義日三協約 國外, 並有其他像墨西哥等不上相且完全不具威脅性的小國. 至於 "反軸心國" , 依 據上述聯合國文獻, 應有26國, 但事實上有對日宣戰而後於1945年九月二日在密蘇里 艦上對日受降的, 卻只有包含中美英蘇澳加法荷紐九國而已, 換言之, 事實上對抗包 含日本在內 "軸心國" 之國家竟然只有九國? 如此一來, 盟軍地位豈不完全崩潰? 其實, 盟軍二字不過是在戰爭中, 結盟的一方為彼此方便整合為一個對外機制所作出 的方便性稱呼, 它基本上算是一個臨時性團體, 不具有當事人能力亦或是法人地位, 其對外關係不明, 內部關係更是從來沒有人探討過, 而參戰國間更是各為己利而互不 承認領導地位. 所謂的反軸心國26國中, 一共只有九國對日宣戰並對日受降, 而剩餘 的17國則因無利害關係而根本沒有與日本有事實亦或是名義上戰爭關係--顯然盟軍與 軸心國間之團體性完全不具有法理基礎. 也因為盟軍本身並不具有國際法上之國際團體身分, 故國家與國家及戰區與戰區間相 互獨立, 互不隸屬而沒有最高統帥以避免利益爭執, 中國考量到不平等條約之廢除而 對德對義宣戰 (1941.12.09) , 法國考量到對越南主權而對日宣戰, 蘇聯則最為明顯-- 意圖在中國獲取利益而於日本投降前一週對日宣戰, 故很明顯的, 只有在國與國間有 真正為宣告戰爭的意思表示才會有戰勝戰敗國的出現, 也才會有權利義務的轉變與個 別條約間的簽訂, 所謂的盟軍與其所代表的國家都不具有國際法上的法理地位, 是故 非屬國際組織的盟軍命令究竟有無拘束性, 不辯自明. 另外要說明的, 是沈氏弄錯了麥克阿瑟與盟軍的地位, 麥帥乃 "美軍" 西南太平洋戰 區統帥 (SW Pacific) , 並非什麼盟軍最高統帥, 至於蔣介石身居的 "中國戰區最高 統帥" 也不過是中美兩國協議劃分戰場後的妥協, 藉以避免備多力分, 對己不利, 完 全不具法律效力. 而日本投降後麥帥之所以會以戰勝國姿態前往日本從事改革工作, 則是因為日本由美軍佔領而負責改革憲法與國會之故, 與盟軍毫無關係, 此由麥帥所 搭乘之全白卻漆掛有美軍旗幟而非聯合國之飛機即可看出, 而日本戰後需個別對其宣 戰國簽訂和平條約卻非僅一對盟軍之整體條約亦是. 由以上之論證談到領土託管 (trust territory), 我們就可以很明顯的看出, 盟軍不 是法人機構, 其本身法理性質亦有問題, 根本就無權受各國所託管理土地, 怎會有託 管之情形? 而事實上, 國際法歷史上也從來沒有國際團體託管他國領土之情形出現, 更遑論毫無法理根據的盟軍了. 由以上可見, 沈氏的文章既沒品質也沒水準, 連國際條約與國際法原則都引不出來, 甚至引用文件還會用錯, 根本就禁不起我的一辯, 駁他的文章還會降低我的水準--那 些去相信他的腦袋裡肯定裝的是狗屎, 建議想引他文章來反駁我的先把本篇文章讀完 再說, 裡頭寫得已經很清楚了. 或有見解將同盟國定義為 "聯合國" , 並舉出日本對中國降書中的 "聯合國" 三字作 為法理基礎 (註三處) : 日本降書全文 一、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已向聯合國 (註三) 最高統帥無條件投降. 二、聯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規定在「中華民國(東三省除外)臺灣與越南北 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內之日本全部陸、海空軍與輔助部隊應向蔣委員長投降」。 三、吾等在上述區域內之全部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之將領,願率領所屬部隊, 向蔣委員長無條件投降。 四、本官當立即命令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區域內之全部日本陸海空各級指揮官,及 其所屬部隊與所控制之部隊,向蔣委員長特派受降代表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 司令何應欽上將及何應欽上將指定之各地區受降主官投降. 五、投降之全部日本陸、海、空軍立即停止敵對行動,暫留原地待命,所有武器、 彈藥、裝具、器材、補給品、情報資料、地圖、文獻檔案及其他一切資產等, 當暫時保管。所有航空器及飛機場一切設備,艦艇、船舶、車輛、碼頭、工 廠、倉庫及一切建築物,以及現在上第二款所述地區內日本陸、海、空軍或 其控制之部隊所有或所控制之軍用或民用財產,亦均保持完整,全部待繳於 蔣委員長及其代表何應欽上將所指定之部隊及政府機關代表接收。 六、上第二款所述區域內日本陸、海、空軍所俘聯合國戰俘及拘留之人民,立予 釋放,並保護送至指定地點。 七、自此以後,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區域內之日本陸海空軍當即服從蔣委員長之節 制,並接受蔣委員長及其代表何應欽上將所頒發之命令。 八、本官對本降書所列各款及蔣委員長與其代表何應欽上將以後對投降日軍所頒 發之命令,當立即對各級軍官及士兵轉達遵照,上第二款所述地區之所有日 本軍官佐士兵,均須負完全履行此項命令之責。 九、投降之日本陸、海、空軍任何人員,對於本降書所列各款及蔣委員長與其代 表何應欽上將嗣後所授之命令,倘有未能履行或遲延情事,各級負責官長及 違反命令者願受懲罰。 奉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命簽字人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陸軍大將岡村寧 次(簽字蓋章)昭和二十年(公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時零分簽字於中 華民國南京。代表中華民國、美利堅合眾國,大不列顛聯合王國、蘇維埃社會主 義共和國聯邦,並為對日本作戰之其他聯合國之利益 (註四) ,接受本降書於中 華民國三十四年(公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時零分簽字於中華民國南京。 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特派代表中國陸軍總司令 陸軍一級上將 何應欽印 此說乍聽之下頗為合理, 但卻忽略一點: 聯合國之成立時間為 1945.10.25 而前引降 書之簽定時間卻是 1945.09.09 本條所稱之聯合國在當時根本就不存在, 何來向聯合 國投降之有? 向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國際組織投降合什麼國際法理? 是故依照條約公約 法善意及有效解釋條約的原則 (參照前引維也納條約公約法) ; 至於何謂善意有效解 釋? 這是指依據誠信原則與良善態度合理解釋條約或降書等國際文件, 例如降書中所 稱之聯合國於當時不存在, 故應將其作有效解釋成盟軍, 但盟軍之定義又不明白, 是 故將其解釋成中國最具合理性, 但如果因為降書中所稱受降對象含糊不明因而作成該 降書投降無效之解釋而否認降書效力, 則為前稱應該嚴格禁止之 "無效" 解釋而完全 不合法理, 因而日本毫無疑問的是向中國投降. 亦有人將降書尾端之 "代表....利益" (註四) 解釋成為臺灣係盟軍交付臺灣託管之 根據, 但事實上如此嗎? 如果閣下曾仔細看過降書, 就會發現到其中所稱之 "代表其 利益" ;"代表其利益" 與 "代表" 可差得很遠, 明眼人一分即出, 更何況在所有日本 所簽過的降書中, 只有交給中國這一份出現了他國國名, 其他所有日本在亞洲各區所 遞交的降書例如朝鮮半島區或西太平洋與菲律賓區均無--同樣是受降豈有向美國與向 盟國之分? 參照戰後臺灣一地之對外關係, 可見到日本將駐中國大使館設在臺灣. 承 認中國合法政府主權在臺灣的地位, 美國各國也同樣把駐中國大使館設在臺灣, 甚而 與當時代表中國合法政權的國民黨政府簽訂防禦中國領土臺灣的條約, 而各國都設駐 中國大使在臺北, 並參考中國政府自臺灣光復後與本島有關之接收日產爭訟事件諸如 49臺上1912等判例皆稱是 "接收敵偽財產而歸國庫所有" 等判決內容, 更可得知世界 各國均認知到臺灣係由日本歸還給中國, 而中國亦以接受主權歸還之地位對臺灣行使 主權, 行文至此, 可知臺灣主權之法理上地位確定歸屬中國則毫無瑕疵可言. 至於那些把越南朝鮮等地扯進來的外行言論, 則是完全對國際法無知的論理. 中國因 廢止馬關條約而重新對朝鮮所獲得之主權, 早已於開羅宣言中已言明放棄並認應使之 獨立, 尊重國際法的中國自然不會對之再行主張. Cairo Conference (1943) Japan will also be expelled from all other territories which she has taken by violence and greed. The aforesaid three great powers, mindful of the enslavement of the people of Korea,are determined that in due course Korea shall become free and independent. 而越南一地, 則仍為法國屬地, 中國怎會意圖染指? 國際法外行一言, 不值一哂. 臺灣一地之主權歸屬十分明顯, 前已述及, 只盼臺獨份子不要自取其辱, 抓出些許頗 無水準之言論來找打, 但歡迎理性討論者來信指教, 對本文贊同者, 煩請幫忙散佈, 不勝感激! -- 我從來不重視陳水扁的發言,我很藐視他,因為他的嘴裡說不出真話的,他講的 都是謊言。 --唐家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8.18.41 -- 我從來不重視陳水扁的發言,我很藐視他,因為他的嘴裡說不出真話的,他講的 都是謊言。 --唐家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8.18.41
skyviviema:這裡明寫著政治退散的中文字都看不懂嗎? 61.231.162.210 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