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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iamond (FEEL THE BANG !!) 看板 Cross_talk 標題 章程 時間 Sun Sep 26 00:18:03 1999 ───────────────────────────────────────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說唱藝術社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說唱藝術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宗旨:發揚傳統文化,推廣精致藝術 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台灣大學校區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認同本社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 社員 第三章 社員之權力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 行使選舉權 (二) 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三)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 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二) 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三) 維護社團財產 (四) 如期繳交社費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七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之 第八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社長及各部幹事 (二) 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 議決重要事項 第九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社員大會應 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十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以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教學部幹事代 行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 第十一條 本社除創社第一學期於學期末外,每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社員大會,依第八條第 一款之規定改選幹部,並於次學年度移交。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十二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經社員大會同意通過。 社長及副社長之任期及權限如下 (一)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裡社務並協調各部工作。 (二) 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三) 社長、副社長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之。 (四) 教學部長代行社長職權不得超過兩個月。 第十三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每部置幹事一人。其各部職權如下 (一) 教學部:計畫並執行定期教學練習,策劃觀摩及各種講座。 (二) 總務部:總理本社財務收支。 (三) 文書部:管理社團視聽、圖書設備,及各項公文事宜。 (四) 公關部:管理本社團對外交流事宜。 第十四條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認可得增減前列部門。 第十五條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和教學部長敦請老師若干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指導。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 社員繳納之社費。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標準視該學期行事計劃及社員人數而 定,但每人最少新台幣300元。 (二) 學校補助 (三) 其他 (四) 經費由總務部收取,學期末公布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變更章程 之決議應經由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十八條 本社解散應由社員大會討論。解散之決議由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五分之 四以上同意使解散。 第十九條 關於本社團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剩於財產, 依下列原則進行處分 (一) 存入專戶,供未來校內性質類似之社團成立使用。 第二十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之。 本章程訂於8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