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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3條 (節錄/全文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 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 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請勿於live表演/演唱會時錄音、錄影。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如有需要使用廣仲的音樂作品拍攝任何影片(畢業製作、參加比賽...等) 請事先與添翼音樂聯繫 [email protected]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 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 時起存續十年。 ※有些音樂作品雖然在市面上已經"絕版"(無法買到),但其著作財產權仍然存在, 故下載(重製)仍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 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