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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ylvanstyx (木工控?)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姿勢佳]民主進步黨 黨內規 紀律仲裁類 02.仲裁條例
時間: Wed Nov 14 01:24:39 2007
本來只是想查查一堆新聞中,民進黨所謂"起訴就停權"的規定
卻看不到何的完整版本,一些BBS上的精華區也找不到
在google大神的幫助下,找到了一份過期的網頁快取,以及google留下原為doc的html檔
快取圖:http://farm3.static.flickr.com/2410/2002794615_2d63dc072c_o.png
(不知為何,黨內規一目錄,在現有的民進黨網站整個不見了?)
以下為全部內文並經排版整理,稍後將轉至D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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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條例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二、十三日第五屆第三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制定
一九九四年四月三十日、五月一日第六屆第一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修正
一九九七年九月廿七、廿八日第七屆第二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修正
二○○○年七月十五、十六日第九屆第一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修正
1.本條例依據本黨黨章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制定之。
2.本黨由仲裁委員會職掌仲裁事宜。
3.仲裁委員會仲裁之項目如下:
1.有關本黨中央機關間之重大爭議。
2.有關本黨地方機關與中央機關間之重大爭議。
3.有關本黨黨員與中央機關間之重大爭議,但懲戒案之仲裁,以程序上有重大瑕疵者
為限。
4.仲裁委員會得於仲裁重大爭議時解釋黨章。
5.仲裁事件由仲裁委員會互推委員三至五人組成合議庭,並互推一人為主審。
6.仲裁委員自認為對仲裁事件有偏頗之虞者,得自行迴避。
仲裁事件之當事人,亦得以書面具理由向仲裁委員會主任委員申請迴避。其應否迴避
,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之。
7.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相互爭議之中央機關,第三條第二款相互爭議之地方機關與中央
機關,第三條第三款相互爭議之黨員與中央機關,其一方得以書面向仲裁委員會申請
仲裁。
8.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之申請後,應通知爭議雙方之當事人,到庭說明。如有必要時,
並應調查事實。仲裁委員會於仲裁前得試行調解。申請人於評斷書完成前,得撤回仲
裁之申請,但審理開始後撤回者,應得相對當事人之同意。
9.對前條仲裁程序,應允許黨員旁聽。但為維護本黨利益或當事人利益時,得禁止之。
對有關合議庭程序之決定不服者,得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異議,由全體會議決議之。
10.仲裁委員認為審理已達到可為評斷之程度時,應宣告終結。並依當事人之爭議事項,
於五日內作成評斷書,送達當事人。
評斷書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或組織名稱、評斷主文、事實、理由、及年、月、日,並記
載仲裁委員之姓名。
11.仲裁委員應以獨立超然之立場,執行任務。
12.爭議事項經評斷者,不得再行異議。調解成立者,與評斷書有相同效力。
13.違反仲裁委員會之評斷書或調解之決定而情節重大者,得由仲裁委員會移交評議委員
會論處。
14.仲裁程序不收費用。但因調查證據所引起之費用,得於評斷時決定由違反黨紀或有過
失之一方負擔。
15.本條例經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其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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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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