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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HatePolitics 看板] 作者: sylvanstyx (木工控?)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姿勢佳]民主進步黨 黨內規 紀律仲裁類 04.廉政條例 時間: Wed Nov 14 01:32:29 2007 本來只是想查查一堆新聞中,民進黨所謂"起訴就停權"的規定 卻看不到何的完整版本,一些BBS上的精華區也找不到 在google大神的幫助下,找到了一份過期的網頁快取,以及google留下原為doc的html檔 快取圖:http://farm3.static.flickr.com/2410/2002794615_2d63dc072c_o.png
(不知為何,黨內規一目錄,在現有的民進黨網站整個不見了?) 以下為全部內文並經排版整理,稍後將轉至DPP ----------------------------------------------------------------------------- 廉政條例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二、二十三日第十二屆第一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制定 1.本條例依據本黨黨章第三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制定之。 2.本條例所稱違反廉政行為之範圍如下: 1.涉犯貪污、詐欺或恐嚇取財罪者。 2.涉犯刑法有關殺人、重傷、搶奪、強盜、恐嚇、擄人勒贖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 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之 罪者。 3.有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二篇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之情事者。 4.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向公職人員、民意代表或黨職人員進行遊說者。 5.其他有涉及違反廉政、使用特權,或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行為而影響本黨名譽者。 3.廉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對於具有下列身份之本黨黨員違反廉政行為事件時,得 予約詢: 1.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市長、縣市長、直轄市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 市長。 2.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中央評議委員會委員。 3.依中央黨部組織規程由主席任命之政務人員。 4.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5.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6.於國、公營事業、政府轉投資事業、政府出資成立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基金擔任政 府代表之人員。 7.第一款人員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卑親屬及其配偶。 4.本會之職權如下: 1.受理違反廉政行為之檢舉。 2.針對違反廉政行為事件進行調查。 3.對違反廉政行為事件提出懲處建議。 以非書面、匿名或欠缺具體事證檢舉前條之人員違反廉政行為時,得不予受理。 5.本會於受理檢舉、中常會之決議或其他情事知有違反廉政行為嫌疑者,應指派委員, 立即開始調查。但檢舉人已提出刑事告訴或自訴,或被檢舉人已因同一行為接受刑事 偵查者,得停止調查。 本會之調查過程不公開。 本會委員有應利益迴避之情事者,應不參與調查及審閱案卷。 6.黨員有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之行為,並有下列之情 形者,應由本會提案具體建議中評會予以如下之處分: 1.已經起訴者,應建議停權以上處分。 2.已經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建議除名處分。 7.本黨黨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會調查屬實者,本會得依紀律評議裁決條例規定,作 成警告、停權或除名處分之建議交中評會裁決: 1.故意向本會做不實檢舉者; 2.以召開記者會或文字、影音與圖像、演講或他法,公開對第三條所規定之黨員做不 實之指摘者; 3.無正當理由拒絕本會約詢者; 4.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本會必要之文件、證據者; 5.故意向本會為不實之陳述者。 8.本會調查違反廉政行為事件後,得依紀律評議裁決條例規定,作成警告、停權或除名 處分之建議交中評會裁決。 9.本會設書記處,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協助調查並綜理行政事務;秘書若 干人,協助調查,並負責記錄、文書、總務、資料事務,均為專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110.11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1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