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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KMT 看板] 作者: Hly (若有似無) 看板: KMT 標題: [討論] 中正紀念堂的拆除法源? 時間: Thu Dec 6 19:13:02 2007 文建會通過教育部有關中正紀念堂「國定古蹟」 而古蹟的法源應該是"文化資產保存法" 是否還有其他法條? 但到底有多少人看過相關法條? 版上有法律人來解釋一下嗎...... 小弟摘錄"文化資產保存法"部份條文, 來看到底拆除的法理基礎為何? 第 二十一 條 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 在者,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 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 用方式。 前項修復計畫,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以增加其抗震、 防災、防潮、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第一項再利用計畫,得視 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則下,增加必要設施。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三十 條 營建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之完整、遮蓋古蹟之外貌或 阻塞其觀覽之通道;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 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 九十四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 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 二、 毀損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三、 毀損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 四、 毀損國寶、重要古物。 五、 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 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 六、 違反第八十三條規定,擅自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 紀念物或其生態環境。 七、 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九十五 條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行為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 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 前項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主管機關代履行,並向 義務人徵收費用。 第 九十六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職務犯第九十四條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同條所定之罰金。 第 三十二 條 古蹟除因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經提出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 審議委員會審 議,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外,不得遷移或拆 除。 條文來自:http://www.cca.gov.tw/law/html/4-1.html 要拆除只有根據第32條,所以是因為國防安全或是國家重大建設這兩原因之一? 另外,到底有沒有經過所謂的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委員會審議過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7.64.36 ※ 編輯: Hly 來自: 203.77.64.36 (12/06 19:1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7.64.36
tumv:很簡單 DPP說了算..法律 DPP有這種觀念? 122.127.80.126 12/06 20:11
tg:法律的事 問郝龍斌就對啦 : 報告 山頭打下來啦 125.225.71.18 12/0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