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mc (持之以恆,追得上)》之銘言:
: ※ 引述《newline (漫長的等待與相遇)》之銘言:
: : 不懂別亂說
: : 先搞清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是"中央" "行政命令"
: :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仍然是"中央" "行政命令"
: : 「臺北市市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是"地方" "行政命令"
: : 「文化資產保存法」是"法律"
: : 「地方制度法」是"法律"
: : 「中央法規標準法」是"法律"
: :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是"法律" 目前存在並且有效
: : 「台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是"中央" "行政命令" 曾經存在 從未生效過
: : 目前不存在
: :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是"法律"
: : 第十一條
: :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
: : 命令。
: :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 : 我們看看這兩條行政命令牴觸了什麼
: : 1.「地方制度法」
: : 第十八條
: : 第一項 直轄市自治事項
: : 第四款 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
: : 第六目 直轄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 : 簡單講 在直轄市 直轄市有權力設置古蹟營運及管理
: : 2.文化資產保存法
: : 第四條
: :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
: : 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在直轄市為
: :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 簡單講 在直轄市 直轄市為古蹟之主管機關(並未限制中央不可以為主管機關)
: : 所以文建會所臨時修的"行政命令"牴觸"法律"
: : 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裁定 "中正紀念堂"為雙主管機關
: : (記住 是中正紀念堂為雙主管機關而台灣民主紀念館並不存在)
: : 再看看「臺北市市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 其中依地方制度法定立 古蹟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並無牴觸
: : 法律 > 中央級命令> 地方級命令
: : 因為 中央級命令牴觸兩法 所以中央級命令無效
: : 地方級命令牴觸中央級命令 但中央級命令因牴觸無效
: : 所以不存在地方級命令牴觸中央級命令
: 文建會依據的是這條法律。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十四 條
: 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
: 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定者,並應報中
: 央主管機關備查。 古蹟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應報中央主管
: 機關核准後,始得解除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
: 前二項指定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你是不是搞錯了 我的意思不是說中央主管機關不能修訂這兩個辦法
而是修改過後的部分條文卻侵害地方自治 與文資法及地方制度法相牴觸
這樣懂嗎
: 修正後:
: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七 條
: 古蹟之廢止程序,由主管機關依指定程序辦理;其為直轄市、縣(市)
: 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國定古蹟者,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即公告廢止其原有之指定。
: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第 八 條
: 暫定古蹟經主管機關審查未具古蹟價值者,即失其暫定古蹟效力,主管
: 機關並應以書面或言詞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 地方主管機關所列之暫定古蹟,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國定古蹟者,
: 地方主管機關應即終止其古蹟審查程序及公告廢止原列之暫定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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