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ouge:認定困難 人人都可以為敵抹黑 61.230.186.140 11/27 17:24
早在蘇貞昌被伍澤元搞下來時,蘇擔任立法委員及提案過,
不過當時也是優勢多數的國民黨不同意,而沒有通過,此段也被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引用為歷史解釋的論證之一。感覺有點像是咎
由自取,當時如果同意修正,或許今天高雄就翻盤了。不過我認
為這樣修法,內容似乎尚有待商榷。
因為單看修法內容,感覺這樣修有點危險,謠言、誹謗和詐
術的範圍太過寬廣,似乎要有比較精確嚴謹的定義才行。其中個
人認為「謠言」這部分問題最大,到底謠言涵義如何?如果只要
與事實不符即屬謠言,那每次選舉時,每一個候選人都得有百分
之百真實陳述的義務,那恐怕幾乎所有的選舉都有被宣告當選、
選舉無效的可能,每次都來重新選舉,臺灣一年到頭大概會有選
不完的選舉。
另外技術操作上,是發表言論之人得先證明其言論為真實,
或是被指責的一方須要積極證明對方散發謠言,也會有不同結果
產生。前者而言,相當嚴重地限制了人民的言論自由權,何況政
治性言論在憲法位階上屬於高價值言論,不得任意限制,如刑法
誹謗罪實務上,幾乎涉及政治議題評論者,鮮少有被宣告有罪之
例,在一般誹謗罪上亦有「真實惡意原則」作為限制,必須發表
言論之人「明確認識其發表之言論為不實言論,仍故意發表」方
有成罪之可能。就後者而言,對被謠言中傷之一方又負擔太重之
舉重責任,想因此翻盤恐有困難。
另外,很多政治問題,本身真相為何本來就是難以探究,雙
方各執一詞是常態,到底選民要相信誰,依民主原則而言,自然
要與以尊重。一個數十萬人投票決定的結果,合議庭三到五個法
官要否定,須有相當高度的理由,否則其正當性即有疑慮。一個
數十萬人,甚至上千萬人共同做出來的決定,幾個法官要說這決
定是錯誤,要件必須非常嚴格,否則到時後會變成司法機關在決
定投票結果,那負面影響更為嚴重,「謠言、誹謗和詐術」都太
過空泛且模糊,留給法官裁量的範圍過廣,似尚有謹慎考慮之必
要,不宜太過躁進。法律在此時,應該只要維護雙方都有能夠充
分表達其意見,並公平辯論之機會即可,至於誰是誰非,則由選
民判斷,不應任意交由司法機關少數人判斷,否則即有侵害民主
原則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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