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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票名稱: 「不雅稱呼」認定 之投票 ─────────────────────────────────────── ◆ 投票中止於: Mon Nov 26 22:09:32 2007 ◆ 票選題目描述: 是否將下例條文,納入解釋文中 規 3-3-2 將 「以 未經本人同意之暱稱 稱乎 公眾(含政治)人物 與板友」 視為 板規 3-3-2 中之「不雅用詞」 ◆投票結果:(共有 43 人投票,每人最多可投 1 票) 選 項 總票數 得票率 得票分布 是 將非本人同認的稱呼視為不雅 20 票 46.51% 46.51% 否 "不雅"的用詞另外例舉就好 21 票 48.84% 48.84% 無意見 將尊重 是/否 之間多數的結果 2 票 4.65% 4.65% ─────────────────────────────────────── ◆ 使用者建議: ○使用者 oodh 的建議: 鏘鎯~ 希望投票踴躍 啪!啪!啪! ○使用者 Elite1979 的建議: 其實主要是避免因為不雅暱稱而導致討論發文的不理性, 很多討論大家應該跳脫藍綠框架而獨立思考, 不要被媒體或政治人物牽著走,自己判斷是非對錯才是正途! ○使用者 pinns 的建議: 無聊. ○使用者 loser1 的建議: 請將寫錯名字也納入不雅稱呼。 ─────────────────────────────────────── ◆ 總票數 = 43 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