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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更動,是由板主提出之解釋文新增案: ) ---------- 修改「人身攻擊」表格之數字錯誤 -------------------- 新增以下條文: 規-1 關於 有違板規 1-1、1-2、1-3、1-4 而可判直接禁言之發言 板主可依 初犯/定義未明、無判例/警告後刪除、修正、致歉 等因素 改以 加記一點 之處份作為警告,但板友不得以此為申訴理由。 -------------------- 於 *規-1-1中 增加以下條文 所謂站方規範 舉凡 未經同意洩漏他人id真實身份資料 未經同意 公開與他人水球、私信交談內容 同文轉貼各板超過5篇 使用多重id鬧板 利用系統漏洞破壞系統架構、圖利自己或他人、或損害他人權益 未經同意轉文至本板(僅處份轉入部份) 未經同意、無標明原作 之 引用 。未經他人同意洩漏個資,需含下列條件: 一。其發言得以查覺 被洩漏id 與 所洩漏個資之關聯 二。若文句間無法明確判斷 該內容是否指向 某id (不見得會被人發現關連 而有非洩漏之可能) 則檢舉人需提出 足以推斷 發言人知曉被洩漏者真實身份 的依據 ex: 若馬英九申請了一個id 不能說所有在他文章裡回文罵馬英九的 都是在洩漏他的個資 ex: 被檢舉人可能經由 ip 得知發言者和 被洩漏者同校 進而可能得到他的個資 或 被檢舉人知道 發言者在戶郵政、電信機構上班 這就算作「足以推斷」之依據 三。所提及之內容必需是 未經 被洩漏者於ptt內公開板面主動公佈、提及者 四。需由 被洩漏id 提出檢舉 五。不由 被洩漏id 提出檢舉 之發言,不得視為被洩漏者主動公佈 六。被洩漏者 作出 與真實身份相關之發言、給與連結 所得以推論出之資料,視為 主動公佈的一部份 七。單純ip位置 與機房地點 不屬被洩漏之個資 八。凡需進一步調查、或與真實經歷相關 之 由ip引申內容 不屬於 六 之範籌,而視為不該被洩漏的個資ex地址、電話、宿舍號碼 九。由id 暱稱 或 簽名檔可得知之資訊不屬被洩漏之個資ex ssli 姓李、暱稱林小妹 姓林、是女性 十。在案件審理期間、之後 若無被者漏者之同意,板主不得公開案件內與個資有關之細節 十一。若檢舉案件成立,可以被洩漏者要求 將文章移至精華區加權限收存,並於板面上刪除 十二。無適當理由,板主不得拖延次等檢舉案之處理 (07/11/27 - 23時 板主新增) ------------------------ 於 *規1-4 中下增加條文 。他黨之活動文宣、廣告、邀請連結,無徵得板主認同者,板主可視為廣告文 而觸發 板規 1-4 並以相關規範處份 。轉貼連結為 轉文id本人之blog等 會經由他人點選得到效益之連結 若無轉貼其連結之內文、亦無連結、標明、說明 外 三行以上討論文句 則可由板主認定為廣告文 觸發 板規 1-4 並以相關規範處份 。學術機構、個人 之研究調查問卷 因可由板友點閱獲利 若無轉貼其連結之內文、亦無連結、標明、說明 外 三行以上討論文句 則可由板主認定為廣告文 觸發 板規 1-4 並以相關規範處份 (07/11/27 - 23時 板主新增) ------------------------- 於 *規1-7 之下 加入以下解釋句 (板規 1-7 是 1-3 的舉例項目 1-7 一開頭便說了 這是「人身攻擊」的正、反面列舉 故,不論是 1-7-1 或 1-7-2 提及的包含與不包含 都不能延申到對「非政治、非特定人物之攻擊」 比如說,罵一個板友是 吱吱 因為1-7-2明定,所以不會觸發 板規 1-3 但 如果說「吱吱都...」 「這裡都跳針的啦」 雖然吱吱、跳針 都是1-7-2負面列舉項 因為對象不同,不是人身攻擊,所以不影響 「違反板規 3-2-4」 同樣,不列入嚴重人身攻擊 還是可以作不悅的理由 而「判決觸發板規 3-2-5」 或,如果說「政黑都是藍蛆」 即便不因為 蛆 為1-7-2的列舉項 卻還是違反「3-2-1」(見解釋文 *規-3-2-1 他板事務 ) 以上,反之 1-7-1 之正面列舉項也不能作為觸發 與板規1-3有連結 之外其他板規之依據 由於 板規、解釋文試用其間 判決鬆散、尚未適應 故容易使板友以為 「吱蛆 隨便講都可以」 在此特別提醒 "不能以 1-7-2 之列舉項目作為 攻擊「非政治非特定」人物之措詞 " 希望大家能適應之; 由於本說法並無涉於條文本身 -- 本來就這樣定的 故不另作條文 而是補充解釋句) ------------------------- 於 *規-3-2 條文中下增加條文: 。 未滿三行之文章,若內容無回應前文、或為主動發文者 加記一點 -- 轉載新聞內容、他人發言 且有貼該文全文者 例外=不計點 其餘不記點; 連結、連結之標題或說明、轉文之標題或說明 不計入三行中 轉文內容為他人創作、發言者,不計入三行中 轉文內容為本人創作、發言者,計入三行中 (以id判定 真實身份 或 其他網路身份者 可於處份後提出申訴) 轉貼連結為 轉文id本人之blog等 會經由他人點選得到效益之連結 若無轉貼其連結之內文、亦無連結、標明、說明 外 三行以上討論文句 則觸發 *規-3-2 加記一點 (請參照 *規-1-4 將可能同時觸發 板規1-4 判定為廣告文) 上下加起來亦不足一半畫面寬之文句 板主可視為一行 (07/11/27 - 23時 板主新增) ----------------- 增加以下條文 *規-3-2-2 由於 3-2-2 之處份僅止於刪文,而無記點, 於推文中發言違反板規 3-2-2 者,板主可於公告中警告 視情況,公告剝奪其對於他人私刪推文之檢舉被受理權利 被其檢舉者可據該公告 要求板主不採納其申訴 (07/11/27 - 23時 板主新增) *規-3-2-3 同 *規-3-2-2 之規定 適用於 於推文中發言違反 板規3-2-3者 (07/11/27 - 23時 板主新增) ------------------- 於 *規-3-2-4 中 增加下列條文 。關於族群相關議題: 攻擊 某政黨、政治人物、政策、現有制度 對族群之不平等對待或有成見偏愛 由於攻擊對象並非「非政治之非特定人」 故不在板規 3-2-4 所限 攻擊 某族群 是貪便宜、愚笨、侵占國產… 即違反板規3-2-4 (07/11/27 - 23時 板主新增) ---------------- 新增下列條文 *規-3-3-2 以下列舉本板所認定之不雅用詞,非以下列舉者,皆不受處份,被列舉者 皆違反板規 3-2-5 以下列舉項: 與列舉項諧音者 可板主認定算被列舉 (由板主視是否有惡意為原則) (有些列舉項本是原字的諧音字 那原字(諧音 的 諧音)自然是不算不雅用法) 有不雅部份相同者、套用於他人之稱呼算被列舉 不雅之定義並不受限於該詞作 何種詞類、時態 之用,以下區分只是便於理解分類 (括弧中說明)為板主列舉依舉,符合說明的較容易被列舉 但 符合說明 而未被列舉者,依然不視為 列舉項 例舉: 不雅稱呼 = 洨扁 + 衰扁 + 雖扁 + 扁皇 + 扁帝 + 馬小九 + 馬奶 + 露奶 + 小夫 + ^ _^ + 神豬 (嘲笑他人之 非關政治習性與人身特徵) + 杜不漲 + 度姑長 + 謝痔萎 + 輸真慘 + 鷌鶧鳩 + 冥浸洞 + 狗民洞 + 顧面桶(惡意以錯別、諧音 之名稱) + 杜家拳 + 鄭哭哭 + 郝丁丁 (結合其他網路用語 之稱呼) + 婊子 + 賤貨 (一般認定之人身攻擊) 不雅動詞 = 狗幹 + 肛肛 + 舔屁眼 + 捧卵芭 不雅形容 = 公車 + 北港香罏 + 變態 + gay + 戀童癖 (07/11/27 - 23時 板主新增) ----------- 於 點 部 新增以下解釋句 於 *規-1 中下增加條文 關於 有違板規 1-1、1-2、1-3、1-4 而可判直接禁言之發言 板主可依 初犯/定義未明、無判例/警告後刪除、修正、致歉 等因素 改以 加記一點 之處份作為警告,但板友不得以此為申訴理由要求輕判。 (07/11/27 - 23時 板主新增) 以上更動條文 於此公告,一日後生效 -- 掐倒黃blog http://www.wretch.cc/blog/掐倒黃 或 http://www.wretch.cc/blog/oodh 歡迎歡迎 你好你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32.156.224 ※ 編輯: oodh 來自: 202.132.156.224 (11/28 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