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 總綱 與 閱讀說明
總-0 板規約束板友;解釋文約束板主
解釋文的意義 在於進一步解釋板規之 有規定與無規定
按板規所定 觸發板規的條件 有許多屬於板主的裁量權限
「解釋文即由 板主主動 或應板友要求 將裁量之權力釋出 成文為規範」
解釋文的目的 在於方便板友與板主更便利精確的遵守板規。 藉由解釋文
板友 在主動上可以避免誤觸板規 在被動上可以確認自己被板規處分是否恰當
板主 可以簡省裁量時間 避免裁量引發的紛爭 而利於「理性友善」之環境
總-0-1 本解釋文生效後 本板板主 即將運作板規的裁量權限釋與解釋文
意即 同意 所有解釋文未規範之事項均不與以處份
。列舉: 板主 = oodh
總-1 解釋文與其他權限之相對效力 為 「板規」>「解釋文」>「板主裁量」
總-1-1 解釋文不得違反規之規範(含"精神"之 所有內文)
總-1-1 板主不得做出 違反解釋文規範之行為或不行為
總-1-2 符合板規規定 而解釋文未規範 之行為或不行為 權限仍歸板主
(關於未規範部份: 於 「總01」 中若與處分板友、文章有關 則板主不
可以無據條文而處份;然而 與處份板友文章無關之行為便不限制)
總-2 解釋文 之條例編排
總-2-1 解釋文 必需按照綱目、章節、條項編排
總-2-2 為閱讀理解方便 解釋文後可接「解釋句」以暗黃色加括狐作區別
「解釋句」 本身不具規範、不規範 之效力
「解釋句」 中之舉例、不舉例 也不具有板務運作上之引用價值
總-2-3 解釋文之 列舉項 以
。列舉: 母集 = 子項、子項…
為格式。
列舉項為 解釋文內文之一部份 效力等同解釋文內文
總-2-4 解釋文之子條文 不得與母條文無關 但 條文前後並無位階差異
解釋文之 列舉項 不得違反條文本身文意
解釋文之 解釋句 不得違反所有解釋文
解釋文之 空格、分行 不具意義
解 - 解釋文本身 相關之規定
解-1 解釋文之設立、修改
解-1-0 解釋文的新增
解-1-0-1 新增加之任何一條文 均不得與已存在之另一條文矛盾
解釋文之 被修改 條文 不在此限
解-1-0-2 解釋文的增列 需經公告 於公告24小時後生效 其效力不溯及既往
解-1-1 板主對解釋文內文之權限
解-1-1-1 板主得隨時增列解釋文 或 列舉項
解-1-1-2 板主不得刪除解釋文 與 列舉項
解-1-1-3 板主不得修改解釋文
(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避免板主執行規範上的不公平;一但板主決定將意向
化為條文 來規範板友 便不得刪去或修改,以免偏坦、陷害特定板友)
(依上列規定 板主可以增列未條列的 列舉項 但不可以 刪除、更動文字)
解-1-2 板友可依規定 增加、刪除、修改 解釋文(含列舉項)
其規定條列於 「發」 字章節
(板主會依規定對 「解釋句」作適當修改 以符合新條文)
規 - 板規的解釋
(本章可搭配板規一起看 規-1-1 即 對 板規第 1-1條的解釋文;
也因此數字上有不連續)
┌─────────────────────────────────────┐
│ 用語攻擊 相關處份條文 比較列表 │
├───┬───────┬────┬───┬────────┬───────┤
│ 板規 │ 簡介 │ id罰則 │發動者│ 認定原則 │ 比較說明 │
├───┼───────┼────┼───┼────────┼───────┤
│ 1-3 │嚴重人身攻擊 │禁言1月 │ 板主 │ *規 1-7 │處份重 認定寬 │
├───┼───────┼────┼───┼────────┼───────┤
│ 3-2-5│使指稱對象不悅│ 記1點 │板友* │「指稱」「不悅」│處份輕 認定嚴 │
├───┼───────┼────┼───┼────────┼───────┤
│ 3-2-4│攻擊非特定對象│ 記1點 │ 板主 │非「政治or特定」│處份輕 認定嚴 │
├───┼───────┼────┼───┼────────┼───────┤
│ 3-3-2│ 用詞不雅 │ 無 │ 板主 │ 暫無 │無處份 認定嚴 │
└───┴───────┴────┴───┴────────┴───────┘
* 板友是指被指稱者
規-1 關於 有違板規 1-1、1-2、1-3、1-4 而可判直接禁言之發言
板主可依 初犯/定義未明、無判例/警告後刪除、修正、致歉 等因素
改以 加記一點 之處份作為警告,但板友不得以此為申訴理由。
(07/11/27 - 23時 板主新增)
規-1-1 關於站務規範:
。由於站務處份 與板務處份手法不同,板規所述禁言規定應適用於站務處份中
「刪除帳號」、「重新註冊」(相關id存留) 之違規事項
至於「罰款」(非相關id存留)部份,則以「記點」作板規處份
。本條文不影響、違反 所有違反站規之發文 俱直接刪除之 板規 3-1 規定
(07/11/1 - 8時 板主新增)
所謂站方規範 舉凡
未經同意洩漏他人id真實身份資料
未經同意 公開與他人水球、私信交談內容 同文轉貼各板超過5篇
使用多重id鬧板
利用系統漏洞破壞系統架構、圖利自己或他人、或損害他人權益
未經同意轉文至本板(僅處份轉入部份)
未經同意、無標明原作 之 引用
。未經他人同意洩漏個資,需含下列條件:
一。其發言得以查覺 被洩漏id 與 所洩漏個資之關聯
二。若文句間無法明確判斷 該內容是否指向 某id (不見得會被人發現關連 而有非洩漏之可能)
則檢舉人需提出 足以推斷 發言人知曉被洩漏者真實身份 的依據
ex: 若馬英九申請了一個id 不能說所有在他文章裡回文罵馬英九的 都是在洩漏他的個資
ex: 被檢舉人可能經由 ip 得知發言者和 被洩漏者同校 進而可能得到他的個資
或 被檢舉人知道 發言者在戶郵政、電信機構上班 這就算作「足以推斷」之依據
三。所提及之內容必需是 未經 被洩漏者於ptt內公開板面主動公佈、提及者
四。需由 被洩漏id 提出檢舉
五。不由 被洩漏id 提出檢舉 之發言,不得視為被洩漏者主動公佈
六。被洩漏者 作出 與真實身份相關之發言、給與連結
所得以推論出之資料,視為 主動公佈的一部份
七。單純ip位置 與機房地點 不屬被洩漏之個資
八。凡需進一步調查、或與真實經歷相關 之 由ip引申內容
不屬於 六 之範籌,而視為不該被洩漏的個資ex地址、電話、宿舍號碼
九。由id 暱稱 或 簽名檔可得知之資訊不屬被洩漏之個資ex ssli 姓李、暱稱林小妹 姓林、是女性
十。在案件審理期間、之後 若無被者漏者之同意,板主不得公開案件內與個資有關之細節
十一。若檢舉案件成立,可以被洩漏者要求 將文章移至精華區加權限收存,並於板面上刪除
十二。無適當理由,板主不得拖延次等檢舉案之處理
(07/11/27 - 23時 板主新增)
規-1-2 關於小組規範:
。違反小組規定行為,受到 非文章部份之處份內容,對應之板內之處份
以參照 解釋文 *規-1-1 為原則 處理 (07/11/1 - 8時 板主新增)
規-1-4 關於「連續」:凡是因違反板規而被刪文者 板主會給與「記點」
記滿20點便滿足「連續」之發動規定
(刪文 不一定文章是有違反板規 但,若有規反板規 則板主會於公告刪文
的同時,公告該文中有違反板規的id,此時便計作一點
。若該id 已有被記點,又被查知使用分身發文、回文、推文 視為蓄意迴避
記點措施,觸發板規 1-4 中「亂板」之條例;板主可主動、應板友檢舉
向站務提出查核申請;
俟站務公告確屬同一人後,
1.板主應提出之要求「確認保留一被處份者 id於板上」而其於永久禁言
於要求提出後三日內若無明確答覆,板主可將id全部永久禁言
2.若有保留id 則所有分身點數一律移至新id 分身上既有處份可累加
若無,則由板主擇一id 移入,並結案 俟日後發現同一使用者之新id
確認為同一人後可再公告移入新id (11/11-21 板主新增)
。關於廣告文:
1.他黨之活動文宣、廣告、邀請連結,無徵得板主認同者,板主可視為廣告文
而觸發 板規 1-4 並以相關規範處份
2.轉貼連結為 轉文id本人之blog等 會經由他人點選得到效益之連結
若無轉貼其連結之內文、亦無連結、標明、說明 外 三行以上討論文句
則可由板主認定為廣告文 觸發 板規 1-4 並以相關規範處份
3.學術機構、個人 之研究調查問卷 因可由板友點閱獲利
若無轉貼其連結之內文、亦無連結、標明、說明 外 三行以上討論文句
則可由板主認定為廣告文 觸發 板規 1-4 並以相關規範處份
(07/11/27 - 23時 板主新增)
規-1-7 人身攻擊之認定,除板規與已有之解釋文規定外,板主可自行判斷
。判斷原則應以「是否指稱個人」、「是否與對文爭議過程有關」、
是否有「惡意」、是否「被誘發」與「隱涉用詞適用」為原則。
(11/18- 8 板主新增)
(板規 1-7 是 1-3 的舉例項目
1-7 一開頭便說了 這是「人身攻擊」的正、反面列舉
故,不論是 1-7-1 或 1-7-2 提及的包含與不包含
都不能延申到對「非政治、非特定人物之攻擊」
比如說,罵一個板友是 吱吱 因為1-7-2明定,所以不會觸發 板規 1-3
但 如果說「吱吱都...」 「這裡都跳針的啦」
雖然吱吱、跳針 都是1-7-2負面列舉項
因為對象不同,不是對個人的人身攻擊,所以不影響 「違反板規 3-2-4」
同樣,不列入嚴重人身攻擊 還是可以作不悅的理由 而「判決觸發板規 3-2-5」
或,如果說「政黑都是藍蛆」 即便不因為 蛆 為1-7-2的列舉項
卻還是違反「3-2-1」(見解釋文 *規-3-2-1 他板事務 )
以上,反之 1-7-1 之正面列舉項
也不能作為觸發 與板規1-3有連結 之外其他板規之依據
由於 板規、解釋文試用期間 判決鬆散、尚未適應 故容易使板友以為
「吱蛆 隨便講都可以」 在此特別提醒
"不能以 1-7-2 之列舉項目作為 攻擊「非政治非特定」人物之措詞 "
希望大家能適應之;
由於本說法並無涉於條文本身 -- 本來就這樣定的 故不另作條文 而是補充解釋句)
規-3 板主於每次板務作業後,應發表公告 對所有被刪文章 與 被記點板友
提出所依板規或解釋文。
板務公告依時間作區隔 對上次板務公告標記時間以前的文章不再作處分
。板主依所刪之文均應備份於精華區 刪文區 (07/11/9-20 板主新增)
。對政治人物 及 所有「非特定人」之攻擊 由於當事人無法於本板回應
或不存在具代 表力之當事人;將由板主判定是否觸發規範
(07/11/10-21 板主新增加
規-3-2 違反板規 3-2-2、3-2-3 之刪文處分 不對發文、發言者記點
違反板規 3-2-1、3-2-4、3-2-5 而刪文者,對發文、發言者加記一點
。因違反板規3-2以降規定 於公告後一日內被刪之文
板主需於公告同時寄信告知,以方便原作者修改 (07/11/9-20 板主新增)
關於「不足三行文」:
。文章不足三行、轉非本人創作未加心得於三行以上者,視為無發文誠意
又,該類文章過於容易發出充斥看板,故板主可比照
板規3-2 隨即公告 於一日後刪除,與板規3-2有關之其餘規定皆適用
(07/11/9-20 板主新增)
。未滿三行之文章,若內容無回應前文、或為主動發文者 加記一點
-- 轉載新聞內容、他人發言 且有貼該文全文者 例外=不計點
其餘不記點;
連結、連結之標題或說明、轉文之標題或說明 不計入三行中
轉文內容為他人創作、發言者,不計入三行中
轉文內容為本人創作、發言者,計入三行中
(以id判定 真實身份 或 其他網路身份者 可於處份後提出申訴)
。轉貼連結為 轉文id本人之blog等 會經由他人點選得到效益之連結
若無轉貼其連結之內文、亦無連結、標明、說明 外 三行以上討論文句
則觸發 *規-3-2 加記一點
(請參照 *規-1-4 將可能同時觸發 板規1-4 判定為廣告文)
。上下加起來亦不足一半畫面寬之文句 板主可視為一行
(07/11/27 - 23時 板主新增)
規-3-2-1 他板事務視為「與政治無關」之事務,且,為避免板友將他板糾紛帶至本板
凡文中提及他板事務,無論是否尚有其他有關政治內容,
一律判定觸發 板規 3-2-1 (07/11/10-21 板主新增)
規-3-2-2 由於 3-2-2 之處份僅止於刪文,而無記點,
於推文中發言違反板規 3-2-2 者,板主可於公告中警告
視情況,公告剝奪其對於他人私刪推文之檢舉被受理權利
被其檢舉者可據該公告 要求板主不採納其申訴
(07/11/27 - 23時 板主新增)
規-3-2-3 同 *規-3-2-2 之規定 適用於 於推文中發言違反 板規3-2-3者
(07/11/27 - 23時 板主新增)
規-3-2-4 「非政治人物」之認定 為非進行特色政治行為之人物
支持,非特定政治行為
但 參與紅衫軍倒扁、前往嗆扁、參加遊行等 視為參與特定政治行為
若解釋文無其他規範,由板主依上列原則認定之 (07/11/11-21 板主新增)
。關於族群相關議題:
攻擊 某政黨、政治人物、政策、現有制度 對族群之不平等對待或有成見偏愛
由於攻擊對象並非「非政治之非特定人」 故不在板規 3-2-4 所限
攻擊 某族群 是貪便宜、愚笨、侵占國產… 即違反板規3-2-4
(07/11/27 - 23時 板主新增)
規-3-2-5 。所謂「令人不悅但不構成禁言之人身攻擊」將由受攻擊之板友提出才觸發
。只要文中有明確指稱對象(可以推測是對誰發言)則被指稱方所提出之
不悅理由板主應採納並宣告該發言觸發 板規 3-2-5
(07/11/10-21 板主新增)
規 3-3 因板規 3-3 以降規定 於公告三日後刪文者 不對發文者記點
(2007/11/9-8時 新增)
規-3-3-2 以下列舉本板所認定之不雅用詞,
非以下列舉者,皆不受處份,被列舉者 皆違反板規 3-2-5
以下列舉項 --
。與列舉項諧音者 可板主認定算被列舉 (由板主視是否有惡意為原則)
(有些列舉項本是原字的諧音字 那原字(諧音 的 諧音)自然是不算不雅用法)
。有不雅部份相同者、套用於他人之稱呼算被列舉
。不雅之定義並不受限於該詞作 何種詞類、時態 之用,
以下區分只是便於理解分類
。() 括弧中之說明,為板主列舉依舉,符合說明的較容易被列舉
但 符合說明 而未被列舉者,依然不視為 列舉項
列舉: 不雅稱呼 = 洨扁 + 衰扁 + 雖扁 + 扁皇 + 扁帝 + 馬小九
+ 馬奶 + 露奶 + 小夫 + ^ _^ + 神豬
(嘲笑他人之 非關政治習性與人身特徵)
+ 杜不漲 + 度姑獎 + 謝痔萎 + 輸真慘 + 鷌鶧鳩
+ 冥浸洞 + 狗民洞 + 顧面桶
(惡意以錯別、諧音 之名稱)
+ 杜家拳 + 鄭哭哭 + 郝丁丁
(結合其他網路負面用語 之稱呼)
+ 婊子 + 賤貨
(一般認定之人身攻擊)
不雅動詞 = 狗幹 + 肛肛 + 舔屁眼 + 捧卵芭
不雅形容 = 公車 + 北港香罏 + 變態 + gay + 戀童癖
(07/11/27 - 23時 板主新增)
規-4 依板規精神,解釋文不對 鎖文 進行規範,而直接由板主決定 以便於作業
(板主 禁言、刪文、記點 都需依板規和解釋文規定 但鎖文則不需要引用規範)
規-6 板友可以規定進行 發問,包括對板主處分文章之作為 或 不作為
點 - 關於記點
點-0 記點 只可加記、不可消除
若 記點之板務決議被推翻,則該次記點應公告作廢
(這是為了避免板主幫特定人士消點)
點-1 記點以「板務公告」為基準點,每次板務公告中,只對其中所處理的文章作出
記點與否的裁決。且每次對一個id只加記一點
(以免新手誤觸板規)
點-2 記點清單應整理於精華區或置底區
點-3 一但板主整理出某個議題的「匯整」;凡是「匯整」中已提及 而再提問
或作出已被匯整否定之論述,且滿足板規3-3-1 之刪文規定時 發文者加記一點
(也就是說,沒被整理過的議題 大家吵頂多就是被刪而已;然而,一但被整理
過了,不爬文的新手 或 所謂惡意跳針的 就會被記一點,因為有二十點的空間
所以對無惡意的新手而言應該不會造成負擔)
點-4 對被標記「禁止回文」的文章 開新題目加以回應,加記一點 以下列作為判斷依據
列舉: 變相回文 = 引用、點名、貼上
(承「規32」:
發表無關政治之文章 加記一點
指名 或 不指名 對特定部份板友作出不友善發言 加記一點
對「非政治之不特定人物 進行攻擊」 加記一點)
(承「發12」: 對有效之 提議文 回文者 加記一點)
(承「規11、規12」:
違反站規、小組規定 而受到非關id存留之處份,以「加記一點」作板
內處份)
(承「規1」:
關於 有違板規 1-1、1-2、1-3、1-4 而可判直接禁言之發言
板主可依 初犯/定義未明、無判例/警告後刪除、修正、致歉 等因素
改以 加記一點 之處份作為警告,但板友不得以此為申訴理由要求輕判。
發 - 板友發起之 解釋文修改帖
發-0 板友可在板內發起解釋文之修改,流程如下:
「發表:[提議]解釋文修改 之帖」 --> 「板主核定」 --> 「公告開始討論」
--> 「兩週後投票」 --> 「投票為期兩週」 --> 「板主公告投票結果」
發-1 「提議帖」格式必需依規定,違反則無效
發-1-1 提議帖 之標題固定為「[提議]解釋文修改」
(注意 是「提議」不是「建議」)
發-1-2 有效之提議帖 不可回文,即便板主未能來得及標記"S" 對於回覆文章
將比照 板規3-3 於公告後三日內刪除,唯 若公告後三日內原po未自行
刪除,則於該文處份公告時,對發文者加記一點
發-1-3 提議帖需包括「所修改、增刪 條文原文」與「提議之新條文」
其中,內文所寫 提議之新條文 將會成為投票、增改的正式文字
(所以說,寫的時候最好寫仔細點)
發-1-4 提議帖需獲得兩人以上 於推文中 完全支持 才會進入審核階段
發-2 板主核定標的為「提議帖格式是否正確」、「是否有足夠的支持者」
「所提新條文 是否違反既有板規」
條件符合後便應 公告開放討論
發-3 公告開放討論後,經過 兩週便開始投票,其間,提議人可以撤回提案
但不能提出修改,原提案內文就會是投票標的
(這是為了避免一直修改導致討論時間不足 或,無法確認投票項目)
(討論過程中,若原提案人打算修改提案 必需撤回再重提)
發-4 對同一條文,可同時有多人提出修改提議文,也可以在討論中提出自己的版本
由板主來衡量 是否將多案一併投票,或合併討論 分開投票。
發-5 投票之結果,多數且得票大於十者即通過;正於禁言中之id 其選票不列入計算
被證實為分身之選票,於確認後不列入計算;若因此影響投票結果,則於
確認後公告修正
發-6 關於提議者、支持者、投票者
發-6-1 成功對 解釋文 進行修改的提案人 將可獲得p幣作為協助板務的報酬
發-6-2 提議於投票時被否決 達三次者,將喪失提議 與 於提議文推文支持 的權利
但於投票前撤案 則不在此限
(喪失提議權 還是可以投票)
發-6-3 若撤案紀錄超過五次者,板主可依情況判定是否為
藉由提出解釋文修改案 進行擾亂看板之行為,並視之為鬧板
(因為討論過程很耗時、占版面,所以要避免板友進行鬧板
基本上,撤過幾次案,就該知道提案時要仔細)
務 - 板務處理與糾紛
務-1 「例行公告」 以時間為基準 自上次之後至本次公告時間中 所有文章
無論有無發動板規、有無被提出處份,均視為被處理
若非被檢舉,已被處裡的文章不得在之後的公告中再次處理
也就是 如果某篇文章 板主漏了 那就不能再對它處理
這是避免 板主過度使用裁量 突然對板友挑毛病
務-1-1 「例行公告」一律於標題以「例行公告」為名 以便與其他公告區分
務-1-2 非「例行公告」(標題不合者) 不可於其中發布對個別文章之處份
務-1-3 依政見承諾 板主最少於三日內需發一帖例行公告
務-1-4 若例行公告中將處份之文章俱已處份結束,且該公告有備份於精華區
板主可將該公告自板面移除 (07/11/10-21 板主新增)
務-2 板友可發起以 [to板] 為分類 之帖
於帖中指出其對於 之前公告中 作為 或 不作為 的異議
務-2-0 自行修改分類為 [吐板] 亦為本解釋文中 to板 帖之有效帖
(取這個名字,順便給發文人發洩用;只限於"吐"這個字 其他無效)
務-2-1 to板 帖可作為 申訴、檢舉、板務糾紛 之用 其他用途視為一般發帖;
無效之 to板 帖亦視為一般發帖
務-2-2 to板 帖內 對於最近一次「例行公告」之後的文章 的文句視為無效
(也就是還沒被板主"還沒"開始處理的部份 申訴檢舉 都視為一般討論)
務-2-3 板友可援引過去(同一位板主之)「判例」與「公告」作為有利證據
發生爭議時 以
板規明文(不含見解) > 解釋文明文(不含見解) > 過去公告 > 過去判例 > 板主說明
即便板主決意重新解釋 板規明文 及 解釋文明文
依日出條款 及「一日後生效」規定,並不影響其修改前 之爭議處置
(11/19 - 22時 板主新增)
他 - 其他事項、適用於非單一條文之約束:
本部放置「非板規相關」之約束內容 與「適用於不止一條文」之解釋規範、板務準則
本部條文,可列舉所適用之解釋文項目,也可不列舉;
若無列舉項,則「一律適用於 符合條文發動條件之 所有板規、解釋文與板務
他-1 所有關於發文、回文之規範,若無特別限定不適用項目,
則一體適用於 發文、回文、推文、簽名檔、暱稱
且,不適用於 id (07/11/1 - 8時 板主新增)
(因為id 為板友網路身份、人格 之依憑,就像名字一樣,非本人所能輕易更動
所以不在限制範圍內,但暱稱則否。)
他-2 所有「由板友發動,符合條件後板主應採納申訴」之規範,
為尊重板友對自由互動之共識,並維護溝通誠意,均適用本「信賴保護」原則
-- 即 被檢舉方 或 板主 若能提出檢舉者對他人亦作出相同行為而未被檢舉
視為檢舉人釋出認同該行為作為 互動依據 之有效證明,
而該檢舉以「不處份被檢舉人」作結果。(07/11/1 - 8時 板主新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32.156.224
※ 編輯: oodh 來自: 202.132.156.224 (11/09 09:00)
※ 編輯: oodh 來自: 202.132.156.224 (11/09 20:24)
※ 編輯: oodh 來自: 202.132.156.224 (11/10 21:30)
※ 編輯: oodh 來自: 202.132.156.224 (11/11 21:44)
※ 編輯: oodh 來自: 202.132.156.224 (11/18 09:23)
※ 編輯: oodh 來自: 202.132.156.224 (11/19 21:38)
※ 編輯: oodh 來自: 202.132.156.224 (11/28 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