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 總綱 與 閱讀說明
總-0 板規約束板友;解釋文約束板主
解釋文的意義 在於進一步解釋板規之 有規定與無規定
按板規所定 觸發板規的條件 有許多屬於板主的裁量權限
「解釋文即由 板主主動 或應板友要求 將裁量之權力釋出 成文為規範」
解釋文的目的 在於方便板友與板主更便利精確的遵守板規。 藉由解釋文
板友 在主動上可以避免誤觸板規 在被動上可以確認自己被板規處分是否恰當
板主 可以簡省裁量時間 避免裁量引發的紛爭 而利於「理性友善」之環境
總-0-1 本解釋文生效後 本板板主 即將運作板規的裁量權限釋與解釋文
意即 同意 所有解釋文未規範之事項均不與以處份
。列舉: 板主 = oodh
總-1 解釋文與其他權限之相對效力 為 「板規」>「解釋文」>「板主裁量」
總-1-1 解釋文不得違反規之規範(含"精神"之 所有內文)
總-1-1 板主不得做出 違反解釋文規範之行為或不行為
總-1-2 符合板規規定 而解釋文未規範 之行為或不行為 權限仍歸板主
(關於未規範部份: 於 「總01」 中若與處分板友、文章有關 則板主不
可以無據條文而處份;然而 與處份板友文章無關之行為便不限制)
總-2 解釋文 之條例編排
總-2-1 解釋文 必需按照綱目、章節、條項編排
總-2-2 為閱讀理解方便 解釋文後可接「解釋句」以暗黃色加括狐作區別
「解釋句」 本身不具規範、不規範 之效力
「解釋句」 中之舉例、不舉例 也不具有板務運作上之引用價值
總-2-3 解釋文之 列舉項 以
。列舉: 母集 = 子項、子項…
為格式。
列舉項為 解釋文內文之一部份 效力等同解釋文內文
總-2-4 解釋文之子條文 不得與母條文無關 但 條文前後並無位階差異
解釋文之 列舉項 不得違反條文本身文意
解釋文之 解釋句 不得違反所有解釋文
解釋文之 空格、分行 不具意義
解 - 解釋文本身 相關之規定
解-1 解釋文之設立、修改
解-1-0 解釋文的新增
解-1-0-1 新增加之任何一條文 均不得與已存在之另一條文矛盾
解釋文之 被修改 條文 不在此限
解-1-0-2 解釋文的增列 需經公告 於公告24小時後生效 其效力不溯及既往
解-1-1 板主對解釋文內文之權限
解-1-1-1 板主得隨時增列解釋文 或 列舉項
解-1-1-2 板主不得刪除解釋文 與 列舉項
解-1-1-3 板主不得修改解釋文
(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避免板主執行規範上的不公平;一但板主決定將意向
化為條文 來規範板友 便不得刪去或修改,以免偏坦、陷害特定板友)
(依上列規定 板主可以增列未條列的 列舉項 但不可以 刪除、更動文字)
解-1-2 板友可依規定 增加、刪除、修改 解釋文(含列舉項)
其規定條列於 「發」 字章節
(板主會依規定對 「解釋句」作適當修改 以符合新條文)
規 - 板規的解釋
(本章可搭配板規一起看 規-1-1 即 對 板規第 1-1條的解釋文;
也因此數字上有不連續)
規-1-4 關於「連續」:凡是因違反板規而被刪文者 板主會給與「記點」
記滿20點便滿足「連續」之發動規定
(刪文 不一定文章是有違反板規 但,若有規反板規 則板主會於公告刪文
的同時,公告該文中有違反板規的id,此時便計作一點
。若該id 已有被記點,又被查知使用分身發文、回文、推文 視為蓄意迴避
記點措施,觸發板規 1-4 中「亂板」之條例;板主可主動、應板友檢舉
向站務提出查核申請;
俟站務公告確屬同一人後,
1.板主應提出之要求「確認保留一被處份者 id於板上」而其於永久禁言
於要求提出後三日內若無明確答覆,板主可將id全部永久禁言
2.若有保留id 則所有分身點數一律移至新id 分身上既有處份可累加
若無,則由板主擇一id 移入,並結案 俟日後發現同一使用者之新id
確認為同一人後可再公告移入新id (11/11-21 板主新增)
規-1-7 人身攻擊之認定,除板規與已有之解釋文規定外,板主可自行判斷
規-3 板主於每次板務作業後,應發表公告 對所有被刪文章 與 被記點板友
提出所依板規或解釋文。
板務公告依時間作區隔 對上次板務公告標記時間以前的文章不再作處分
。板主依所刪之文均應備份於精華區 刪文區 (07/11/9-20 板主新增)
。對政治人物 及 所有「非特定人」之攻擊 由於當事人無法於本板回應
或不存在具代 表力之當事人;將由板主判定是否觸發規範
(07/11/10-21 板主新增加
規-3-2 違反板規 3-2-2、3-2-3 之刪文處分 不對發文、發言者記點
違反板規 3-2-1、3-2-4、3-2-5 而刪文者,對發文、發言者加記一點
。因違反板規3-2以降規定 於公告後一日內被刪之文
板主需於公告同時寄信告知,以方便原作者修改 (07/11/9-20 板主新增)
。文章不足三行、轉非本人創作未加心得於三行以上者,視為無發文誠意
又,該類文章過於容易發出充斥看板,故板主可比照
板規3-2 隨即公告 於一日後刪除,與板規3-2有關之其餘規定皆適用
(07/11/9-20 板主新增)
規-3-2-1 他板事務視為「與政治無關」之事務,且,為避免板友將他板糾紛帶至本板
凡文中提及他板事務,無論是否尚有其他有關政治內容,
一律判定觸發 板規 3-2-1 (07/11/10-21 板主新增)
規-3-2-4 「非政治人物」之認定 為非進行特色政治行為之人物
支持,非特定政治行為
但 參與紅衫軍倒扁、前往嗆扁、參加遊行等 視為參與特定政治行為
若解釋文無其他規範,由板主依上列原則認定之 (07/11/11-21 板主新增)
規-3-2-5 。所謂「令人不悅但不構成禁言之人身攻擊」將由受攻擊之板友提出才觸發
。只要文中有明確指稱對象(可以推測是對誰發言)則被指稱方所提出之
不悅理由板主應採納並宣告該發言觸發 板規 3-2-5
(07/11/10-21 板主新增)
規 3-3 因板規 3-3 以降規定 於公告三日後刪文者 不對發文者記點
(2007/11/9-8時 新增)
規-4 依板規精神,解釋文不對 鎖文 進行規範,而直接由板主決定 以便於作業
(板主 禁言、刪文、記點 都需依板規和解釋文規定 但鎖文則不需要引用規範)
規-6 板友可以規定進行 發問,包括對板主處分文章之作為 或 不作為
點 - 關於記點
點-0 記點 只可加記、不可消除
若 記點之板務決議被推翻,則該次記點應公告作廢
(這是為了避免板主幫特定人士消點)
點-1 記點以「板務公告」為基準點,每次板務公告中,只對其中所處理的文章作出
記點與否的裁決。且每次對一個id只加記一點
(以免新手誤觸板規)
點-2 記點清單應整理於精華區或置底區
點-3 一但板主整理出某個議題的「匯整」;凡是「匯整」中已提及 而再提問
或作出已被匯整否定之論述,且滿足板規3-3-1 之刪文規定時 發文者加記一點
(也就是說,沒被整理過的議題 大家吵頂多就是被刪而已;然而,一但被整理
過了,不爬文的新手 或 所謂惡意跳針的 就會被記一點,因為有二十點的空間
所以對無惡意的新手而言應該不會造成負擔)
點-4 對被標記「禁止回文」的文章 開新題目加以回應,加記一點 以下列作為判斷依據
列舉: 變相回文 = 引用、點名、貼上
(承「規32」:
發表無關政治之文章 加記一點
指名 或 不指名 對特定部份板友作出不友善發言 加記一點
對「非政治之不特定人物 進行攻擊」 加記一點)
(承「發12」: 對有效之 提議文 回文者 加記一點)
發 - 板友發起之 解釋文修改帖
發-0 板友可在板內發起解釋文之修改,流程如下:
「發表:[提議]解釋文修改 之帖」 --> 「板主核定」 --> 「公告開始討論」
--> 「兩週後投票」 --> 「投票為期兩週」 --> 「板主公告投票結果」
發-1 「提議帖」格式必需依規定,違反則無效
發-1-1 提議帖 之標題固定為「[提議]解釋文修改」
(注意 是「提議」不是「建議」)
發-1-2 有效之提議帖 不可回文,即便板主未能來得及標記"S" 對於回覆文章
將比照 板規3-3 於公告後三日內刪除,唯 若公告後三日內原po未自行
刪除,則於該文處份公告時,對發文者加記一點
發-1-3 提議帖需包括「所修改、增刪 條文原文」與「提議之新條文」
其中,內文所寫 提議之新條文 將會成為投票、增改的正式文字
(所以說,寫的時候最好寫仔細點)
發-1-4 提議帖需獲得兩人以上 於推文中 完全支持 才會進入審核階段
發-2 板主核定標的為「提議帖格式是否正確」、「是否有足夠的支持者」
「所提新條文 是否違反既有板規」
條件符合後便應 公告開放討論
發-3 公告開放討論後,經過 兩週便開始投票,其間,提議人可以撤回提案
但不能提出修改,原提案內文就會是投票標的
(這是為了避免一直修改導致討論時間不足 或,無法確認投票項目)
(討論過程中,若原提案人打算修改提案 必需撤回再重提)
發-4 對同一條文,可同時有多人提出修改提議文,也可以在討論中提出自己的版本
由板主來衡量 是否將多案一併投票,或合併討論 分開投票。
發-5 投票之結果,多數且得票大於十者即通過;正於禁言中之id 其選票不列入計算
被證實為分身之選票,於確認後不列入計算;若因此影響投票結果,則於
確認後公告修正
發-6 關於提議者、支持者、投票者
發-6-1 成功對 解釋文 進行修改的提案人 將可獲得p幣作為協助板務的報酬
發-6-2 提議於投票時被否決 達三次者,將喪失提議 與 於提議文推文支持 的權利
但於投票前撤案 則不在此限
(喪失提議權 還是可以投票)
發-6-3 若撤案紀錄超過五次者,板主可依情況判定是否為
藉由提出解釋文修改案 進行擾亂看板之行為,並視之為鬧板
(因為討論過程很耗時、占版面,所以要避免板友進行鬧板
基本上,撤過幾次案,就該知道提案時要仔細)
務 - 板務處理與糾紛
務-1 「例行公告」 以時間為基準 自上次之後至本次公告時間中 所有文章
無論有無發動板規、有無被提出處份,均視為被處理
若非被檢舉,已被處裡的文章不得在之後的公告中再次處理
也就是 如果某篇文章 板主漏了 那就不能再對它處理
這是避免 板主過度使用裁量 突然對板友挑毛病
務-1-1 「例行公告」一律於標題以「例行公告」為名 以便與其他公告區分
務-1-2 非「例行公告」(標題不合者) 不可於其中發布對個別文章之處份
務-1-3 依政見承諾 板主最少於三日內需發一帖例行公告
務-1-4 若例行公告中將處份之文章俱已處份結束,且該公告有備份於精華區
板主可將該公告自板面移除 (07/11/10-21 板主新增)
務-2 板友可發起以 [to板] 為分類 之帖
於帖中指出其對於 之前公告中 作為 或 不作為 的異議
務-2-0 自行修改分類為 [吐板] 亦為本解釋文中 to板 帖之有效帖
(取這個名字,順便給發文人發洩用;只限於"吐"這個字 其他無效)
務-2-1 to板 帖可作為 申訴、檢舉、板務糾紛 之用 其他用途視為一般發帖;
無效之 to板 帖亦視為一般發帖
務-2-2 to板 帖內 對於最近一次「例行公告」之後的文章 的文句視為無效
(也就是還沒被板主"還沒"開始處理的部份 申訴檢舉 都視為一般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32.156.224
※ 編輯: oodh 來自: 202.132.156.224 (11/09 09:00)
※ 編輯: oodh 來自: 202.132.156.224 (11/09 20:24)
※ 編輯: oodh 來自: 202.132.156.224 (11/10 21:30)
※ 編輯: oodh 來自: 202.132.156.224 (11/11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