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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 總綱 與 閱讀說明 總-0 板規約束板友;解釋文約束板主 解釋文的意義 在於進一步解釋板規之 有規定與無規定 按板規所定 觸發板規的條件 有許多屬於板主的裁量權限 「解釋文即由 板主主動 或應板友要求 將裁量之權力釋出 成文為規範」 解釋文的目的 在於方便板友與板主更便利精確的遵守板規。 藉由解釋文 板友 在主動上可以避免誤觸板規 在被動上可以確認自己被板規處分是否恰當 板主 可以簡省裁量時間 避免裁量引發的紛爭 而利於「理性友善」之環境 總-0-1 本解釋文生效後 本板板主 即將運作板規的裁量權限釋與解釋文 意即 同意 所有解釋文未規範之事項均不與以處份 。列舉: 板主 = oodh 總-1 解釋文與其他權限之相對效力 為 「板規」>「解釋文」>「板主裁量」 總-1-1 解釋文不得違反規之規範(含"精神"之 所有內文) 總-1-1 板主不得做出 違反解釋文規範之行為或不行為 總-1-2 符合板規規定 而解釋文未規範 之行為或不行為 權限仍歸板主 (關於未規範部份: 於 「總01」 中若與處分板友、文章有關 則板主不 可以無據條文而處份;然而 與處份板友文章無關之行為便不限制) 總-2 解釋文 之條例編排 總-2-1 解釋文 必需按照綱目、章節、條項編排 總-2-2 為閱讀理解方便 解釋文後可接「解釋句」以暗黃色加括狐作區別 「解釋句」 本身不具規範、不規範 之效力 「解釋句」 中之舉例、不舉例 也不具有板務運作上之引用價值 總-2-3 解釋文之 列舉項 以 。列舉: 母集 = 子項、子項… 為格式。 列舉項為 解釋文內文之一部份 效力等同解釋文內文 總-2-4 解釋文之子條文 不得與母條文無關 但 條文前後並無位階差異 解釋文之 列舉項 不得違反條文本身文意 解釋文之 解釋句 不得違反所有解釋文 解釋文之 空格、分行 不具意義 解 - 解釋文本身 相關之規定 解-1 解釋文之設立、修改 解-1-0 解釋文的新增 解-1-0-1 新增加之任何一條文 均不得與已存在之另一條文矛盾 解釋文之 被修改 條文 不在此限 解-1-0-2 解釋文的增列 需經公告 於公告24小時後生效 其效力不溯及既往 解-1-1 板主對解釋文內文之權限 解-1-1-1 板主得隨時增列解釋文 或 列舉項 解-1-1-2 板主不得刪除解釋文 與 列舉項 解-1-1-3 板主不得修改解釋文 (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避免板主執行規範上的不公平;一但板主決定將意向 化為條文 來規範板友 便不得刪去或修改,以免偏坦、陷害特定板友) (依上列規定 板主可以增列未條列的 列舉項 但不可以 刪除、更動文字) 解-1-2 板友可依規定 增加、刪除、修改 解釋文(含列舉項) 其規定條列於 「發」 字章節 (板主會依規定對 「解釋句」作適當修改 以符合新條文) 規 - 板規的解釋 (本章可搭配板規一起看 規-1-1 即 對 板規第 1-1條的解釋文; 也因此數字上有不連續) 規-1-4 關於「連續」:凡是因違反板規而被刪文者 板主會給與「記點」 記滿20點便滿足「連續」之發動規定 (刪文 不一定文章是有違反板規 但,若有規反板規 則板主會於公告刪文 的同時,公告該文中有違反板規的id,此時便計作一點 。若該id 已有被記點,又被查知使用分身發文、回文、推文 視為蓄意迴避 記點措施,觸發板規 1-4 中「亂板」之條例;板主可主動、應板友檢舉 向站務提出查核申請; 俟站務公告確屬同一人後, 1.板主應提出之要求「確認保留一被處份者 id於板上」而其於永久禁言 於要求提出後三日內若無明確答覆,板主可將id全部永久禁言 2.若有保留id 則所有分身點數一律移至新id 分身上既有處份可累加 若無,則由板主擇一id 移入,並結案 俟日後發現同一使用者之新id 確認為同一人後可再公告移入新id (11/11-21 板主新增) 規-1-7 人身攻擊之認定,除板規與已有之解釋文規定外,板主可自行判斷 規-3 板主於每次板務作業後,應發表公告 對所有被刪文章 與 被記點板友 提出所依板規或解釋文。 板務公告依時間作區隔 對上次板務公告標記時間以前的文章不再作處分 。板主依所刪之文均應備份於精華區 刪文區 (07/11/9-20 板主新增) 。對政治人物 及 所有「非特定人」之攻擊 由於當事人無法於本板回應 或不存在具代 表力之當事人;將由板主判定是否觸發規範 (07/11/10-21 板主新增加 規-3-2 違反板規 3-2-2、3-2-3 之刪文處分 不對發文、發言者記點 違反板規 3-2-1、3-2-4、3-2-5 而刪文者,對發文、發言者加記一點 。因違反板規3-2以降規定 於公告後一日內被刪之文 板主需於公告同時寄信告知,以方便原作者修改 (07/11/9-20 板主新增) 。文章不足三行、轉非本人創作未加心得於三行以上者,視為無發文誠意 又,該類文章過於容易發出充斥看板,故板主可比照 板規3-2 隨即公告 於一日後刪除,與板規3-2有關之其餘規定皆適用 (07/11/9-20 板主新增) 規-3-2-1 他板事務視為「與政治無關」之事務,且,為避免板友將他板糾紛帶至本板 凡文中提及他板事務,無論是否尚有其他有關政治內容, 一律判定觸發 板規 3-2-1 (07/11/10-21 板主新增) 規-3-2-4 「非政治人物」之認定 為非進行特色政治行為之人物 支持,非特定政治行為 但 參與紅衫軍倒扁、前往嗆扁、參加遊行等 視為參與特定政治行為 若解釋文無其他規範,由板主依上列原則認定之 (07/11/11-21 板主新增) 規-3-2-5 。所謂「令人不悅但不構成禁言之人身攻擊」將由受攻擊之板友提出才觸發 。只要文中有明確指稱對象(可以推測是對誰發言)則被指稱方所提出之 不悅理由板主應採納並宣告該發言觸發 板規 3-2-5 (07/11/10-21 板主新增) 規 3-3 因板規 3-3 以降規定 於公告三日後刪文者 不對發文者記點 (2007/11/9-8時 新增) 規-4 依板規精神,解釋文不對 鎖文 進行規範,而直接由板主決定 以便於作業 (板主 禁言、刪文、記點 都需依板規和解釋文規定 但鎖文則不需要引用規範) 規-6 板友可以規定進行 發問,包括對板主處分文章之作為 或 不作為 點 - 關於記點 點-0 記點 只可加記、不可消除 若 記點之板務決議被推翻,則該次記點應公告作廢 (這是為了避免板主幫特定人士消點) 點-1 記點以「板務公告」為基準點,每次板務公告中,只對其中所處理的文章作出 記點與否的裁決。且每次對一個id只加記一點 (以免新手誤觸板規) 點-2 記點清單應整理於精華區或置底區 點-3 一但板主整理出某個議題的「匯整」;凡是「匯整」中已提及 而再提問 或作出已被匯整否定之論述,且滿足板規3-3-1 之刪文規定時 發文者加記一點 (也就是說,沒被整理過的議題 大家吵頂多就是被刪而已;然而,一但被整理 過了,不爬文的新手 或 所謂惡意跳針的 就會被記一點,因為有二十點的空間 所以對無惡意的新手而言應該不會造成負擔) 點-4 對被標記「禁止回文」的文章 開新題目加以回應,加記一點 以下列作為判斷依據 列舉: 變相回文 = 引用、點名、貼上 (承「規32」: 發表無關政治之文章 加記一點 指名 或 不指名 對特定部份板友作出不友善發言 加記一點 對「非政治之不特定人物 進行攻擊」 加記一點) (承「發12」: 對有效之 提議文 回文者 加記一點) 發 - 板友發起之 解釋文修改帖 發-0 板友可在板內發起解釋文之修改,流程如下: 「發表:[提議]解釋文修改 之帖」 --> 「板主核定」 --> 「公告開始討論」 --> 「兩週後投票」 --> 「投票為期兩週」 --> 「板主公告投票結果」 發-1 「提議帖」格式必需依規定,違反則無效 發-1-1 提議帖 之標題固定為「[提議]解釋文修改」 (注意 是「提議」不是「建議」) 發-1-2 有效之提議帖 不可回文,即便板主未能來得及標記"S" 對於回覆文章 將比照 板規3-3 於公告後三日內刪除,唯 若公告後三日內原po未自行 刪除,則於該文處份公告時,對發文者加記一點 發-1-3 提議帖需包括「所修改、增刪 條文原文」與「提議之新條文」 其中,內文所寫 提議之新條文 將會成為投票、增改的正式文字 (所以說,寫的時候最好寫仔細點) 發-1-4 提議帖需獲得兩人以上 於推文中 完全支持 才會進入審核階段 發-2 板主核定標的為「提議帖格式是否正確」、「是否有足夠的支持者」 「所提新條文 是否違反既有板規」 條件符合後便應 公告開放討論 發-3 公告開放討論後,經過 兩週便開始投票,其間,提議人可以撤回提案 但不能提出修改,原提案內文就會是投票標的 (這是為了避免一直修改導致討論時間不足 或,無法確認投票項目) (討論過程中,若原提案人打算修改提案 必需撤回再重提) 發-4 對同一條文,可同時有多人提出修改提議文,也可以在討論中提出自己的版本 由板主來衡量 是否將多案一併投票,或合併討論 分開投票。 發-5 投票之結果,多數且得票大於十者即通過;正於禁言中之id 其選票不列入計算 被證實為分身之選票,於確認後不列入計算;若因此影響投票結果,則於 確認後公告修正 發-6 關於提議者、支持者、投票者 發-6-1 成功對 解釋文 進行修改的提案人 將可獲得p幣作為協助板務的報酬 發-6-2 提議於投票時被否決 達三次者,將喪失提議 與 於提議文推文支持 的權利 但於投票前撤案 則不在此限 (喪失提議權 還是可以投票) 發-6-3 若撤案紀錄超過五次者,板主可依情況判定是否為 藉由提出解釋文修改案 進行擾亂看板之行為,並視之為鬧板 (因為討論過程很耗時、占版面,所以要避免板友進行鬧板 基本上,撤過幾次案,就該知道提案時要仔細) 務 - 板務處理與糾紛 務-1 「例行公告」 以時間為基準 自上次之後至本次公告時間中 所有文章 無論有無發動板規、有無被提出處份,均視為被處理 若非被檢舉,已被處裡的文章不得在之後的公告中再次處理 也就是 如果某篇文章 板主漏了 那就不能再對它處理 這是避免 板主過度使用裁量 突然對板友挑毛病 務-1-1 「例行公告」一律於標題以「例行公告」為名 以便與其他公告區分 務-1-2 非「例行公告」(標題不合者) 不可於其中發布對個別文章之處份 務-1-3 依政見承諾 板主最少於三日內需發一帖例行公告 務-1-4 若例行公告中將處份之文章俱已處份結束,且該公告有備份於精華區 板主可將該公告自板面移除 (07/11/10-21 板主新增) 務-2 板友可發起以 [to板] 為分類 之帖 於帖中指出其對於 之前公告中 作為 或 不作為 的異議 務-2-0 自行修改分類為 [吐板] 亦為本解釋文中 to板 帖之有效帖 (取這個名字,順便給發文人發洩用;只限於"吐"這個字 其他無效) 務-2-1 to板 帖可作為 申訴、檢舉、板務糾紛 之用 其他用途視為一般發帖; 無效之 to板 帖亦視為一般發帖 務-2-2 to板 帖內 對於最近一次「例行公告」之後的文章 的文句視為無效 (也就是還沒被板主"還沒"開始處理的部份 申訴檢舉 都視為一般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32.156.224 ※ 編輯: oodh 來自: 202.132.156.224 (11/09 09:00) ※ 編輯: oodh 來自: 202.132.156.224 (11/09 20:24) ※ 編輯: oodh 來自: 202.132.156.224 (11/10 21:30) ※ 編輯: oodh 來自: 202.132.156.224 (11/11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