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 板主提案、投票決議、於今日公告 一日後生效
今後,蓄意刪推文的會被罰 -- 以是否道歉為原則,由被刪者申訴 板主認定
又 保護發文者權益 推文亂入的會被罰
-- 以是否與 標題、內文 有關 由發文者申訴 板主認定
------------------ 詳細條文如下 --------------------
新增條文如下: 他-1 發文者刪除推文,使被刪推文之發言者不滿
且 發文者未對此致歉
刪 被刪推文之發言者 可據此依規定向板主提出檢舉
而板主可以 加記一點 處份發文者
他-2 推文者於文未之推文離題 引起發文者之不滿
礙於尊重推文者之發言自由,且依解釋文 *他-1 不便刪除
刪發文者據此可依規定向板主提出檢舉
而板主可以裁奪是否 以 加記一點 處份發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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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推文者自重 謹慎推文
希望發文者尊重推文者
希望大家在規範中 善於維護自己的權益
此二條規範並非板主本意:
我認為 如果定很死 會有很多人的發言因而有阻礙
由於板友認為需要明定規範,板主順應要求
但 和「板規3-2-5 發言使人不悅」不同的是
此二條關於推文之規範
板主保留最後裁定權 -- 不要因為有了規範就大肆興訟 不合理的板主不會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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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注意到
解釋文「他」部 的「他- 2」 有條 信賴保護原則
對於 不擅、不愛 檢舉他人 又常被他人檢舉的板友
可以提出 「相似的發言 該人也曾對別人指稱過,卻沒被檢舉」
作為「推論出 該人不介意這種言論」的依據
進而限制其檢舉之效力
條文公告至今 還沒有人用過(大概是 翻舊帳很麻煩吧...)
在此提醒大家一下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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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瞳》 導演陳國富說:
「李安說他終於可以 "只為自己拍電影",但他的"自私",成就的卻是華語電影的新標準。
「李安明白,一個民族的苦難,或說全人類的苦難,其實就是創作者自身內在的苦難。
「他在觸動這根集體神經的同時,能既不張狂也不自憐自艾」
「他的置之死地而後生,我是既感動也羨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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