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PCMAX (左岸沉思)
看板a-bian
標題Re: [請益] 按捺指紋的資料庫問題
時間Wed May 18 03:07:19 2005
※ 引述《starfield (無)》之銘言:
: 想請教一下,
: 目前指紋建檔的資料庫
: 適用什麼方法去比對的
: 例如說今天要找某個在犯罪現場留下的指紋
: 比對資料庫的標準步驟為何?
: 在資料庫擴充兩倍後,效率上評估如何呢?
各位難道要我在考前三天改考刑事所嗎...@_@
首先
我得再次強調
"指紋建檔"與"刑案偵查"並無絕對關係
這是首先要釐清的
其次
申領國民身分證必須捺指紋
是規定在"戶籍法"中
當然也跟警察對於犯罪的偵查沒有直接關聯
大家對於指紋有一種錯誤的觀感
以為捺指印是犯人才做的事
其實指紋是最好的身分辨識方法
也是最好的身分證明
既不能仿造 也不會出門忘了帶
所以先進的電腦防偽系統
例如銀行保險庫 電腦資料 等等
都已經運用了指紋科技來做為保護
包括我們平常公私往來的契約
有時候我們到郵局領包裹
到警局做筆錄
(不一定是嫌疑人 你也有可能是被害人 目擊者或證人
但是你一定免不了要蓋指印)
這些都會運用到指印
可是從來沒有人認為這樣是違反人權
最早使用指紋做為戶口紀錄
是在三國時代的蜀國
當時諸葛亮利用"箕斗冊"來管理人口
在戶口清冊中每個人都要留下自己的掌紋
以便在繳稅的時候供官員比對
至於用來當作犯罪證據
更是要推演到更早的秦代
秦簡"竊盜"中就記載了辨明身份的方法中
包含了"足跡"跟"手跡"
古埃及人則是在陶器上留下指紋
以表示製作者簽名負責
這些是指紋很早就被人類利用的例子
現代指紋學則是源自於1684年
英國生物學家Nehemiah Grew的研究
1880年英國醫生Herry Faulds成為第一個將指紋列為
"獨一無二"身分證明的學者
1891年阿根廷警官Juan Vucetich建立史上第一個指紋檔
做為嫌疑犯的身分比對之用
我國則是在民國30年到38年之間
開始收集指紋檔案
做為身分辨識的資料庫
=====================以上是歷史篇=================
在目前實務上
指紋用來清查犯罪人口
只佔了指紋功能的極小部分
指紋的功能大致上可分為幾類
一身分的確認
這普遍的運用在所有公 私領域上
例如各種契約上的捺印
民刑事筆錄上的捺印
到郵局領掛號信時的捺印
基本上
這是一種表明身分及表達背書負責意函的作為
從這點來看"捺印指紋就是被當成罪犯"這個觀點
由始至終就不成立
因為縱使你不在申請身分證的時候留下指紋
你還是會在各種公私領域遭遇到必須捺印的情形
每個到過派出所或是警察局辦過各種事務的人都知道
許多文件都必須經過捺印作確認
然而卻不會有人認為自己被當作"犯罪嫌疑人"
二特定人員的管制
例如以往的役男
或是像現在美國會要求入境人士捺下指紋
其實這跟第一項的身分確認相當類似
只是它是一種針對特定身分人士的普遍性確認
如果一般契約上的指印是代表負責
那麼外國人進出美國時
申請簽證必須留下指紋
就等同於與美國政府建立某項特別契約
(他允許你入境 所以你留下指紋以示負責)
三安全系統身分識別
這點現在很多的高科技保全措施
或是手機的開機密碼 大門電子鎖
都已經使用指紋作為安全辨識
大家應該很了解
不再贅述
四犯罪偵查中死者身分及嫌疑犯身分的清查
這點必須特別釐清
指紋的搜查並不像大家在漫畫中所看到的
因為採集到某個人的指紋
所以就把他認定為嫌疑犯
事實正好相反
大部分的時候
警方在現場採集到的指紋都有數百枚之多
但是一旦鎖定了嫌疑人之後
就可以比對他的指紋是否留在現場
來增加佐證
大家要有一個觀念就是
"留下指紋不代表有嫌疑 不留下指紋也不代表沒有嫌疑
但是當你有重大嫌疑時 一旦留下指紋 就可以做為重要的佐證"
五刑案現場重建
這點與犯罪清查有所不同
指紋的痕跡可以分辨出留下指紋的 時間 方式 力道等等
可以有效的幫助犯罪現場重建
例如某甲在乙的屋子內留下了指紋
就可以從指紋的位置推演出他是先從窗戶爬進去
然後再走到客廳 拿了一把水果刀把某乙殺死
對於犯罪現場的重建及事實的認定有極大的幫助
這點又再度推翻了"在現場留下指紋就會被按圖索驥"的說法
任何一個微物證據都會說話
其實 如果你不是犯罪嫌疑人
現場的指紋反而更能夠證明你的清白
六防止被冒名頂替
這才是目前最應該思考的方向
有些不肖分子盜用他人身分證或印章開立帳號
達到詐騙或冒領保險金、存款等目的
甚至虛設行號詐財
倘若能利用指紋鑑定身分
就可以防止冒名頂替等違法事件發生
積極保障個人權益
防止累及無辜
使用指紋其實更能有效保障每個人的隱私權
簡單來說
現在有些人辦理一些證明或是戶頭
承辦人員會問你一堆身分證字號 地址 出生年月日等等
如果能夠有效的用指紋做為辨識方法
那麼如果保密機制完善 將來可以省下許多私人資料的外洩
因為只要比對指紋即可
光看指紋並不能從中獲取你的私人資訊
總的來說
指紋建檔對於刑案偵查的幫助有限
因為上面說過了
指紋在刑案中真正的作用還是"身分確認"
這基本上已經是屬於偵查後行為
至於有些朋友質疑將來的犯罪者
都盡量不要留下自己的指紋
反而增加刑案偵辦的難度
這點其實跟指紋建檔沒有關係
因為從1960年代以降
大部分的預謀犯罪者
本來就會刻意不留下指紋
尤其是在竊盜跟擄人勒贖這些需要事前規劃的犯罪中
留下指紋的機率已經很小
大部份的刑事指紋重要指紋都出現在突發性犯罪中
但是"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微物跡證的偉大之處就在於人類無法避免不留下任何跡證
所以指紋的存在仍有其必要性
最後
指紋建檔最大的好處
對於臺灣這種島嶼型國家來說
是最好的管制分辨措
一旦全民的指紋建檔之後
不僅可以防止身分被偽造變造
更可以有效的區分本島的住民與偷渡客
對於人員的管制與辨識
具極大助益
這也就是為什麼指紋建檔要規定在戶籍法中的原故
因為它的原始目的與最主要目的
本來就不是犯罪偵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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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9.95.208
推 Eventis:第六點我卻最反對耶@@ 61.62.49.43 05/18
→ Eventis:這幾乎等於讓指紋資料庫成為公共資源. 61.62.49.43 05/18
推 Eventis:我相信很有用,但我情感上反對這樣廣泛的利用. 61.62.49.43 05/18
→ Eventis:我還比較能接受跟刑事相關的利用.....0.0 61.62.49.43 05/18
→ Eventis:比如說一個簡單的例子反向思考. 61.62.49.43 05/18
→ Eventis:沒有絕對安全的系統. 61.62.49.43 05/18
→ Eventis:假設今天我的指紋資料被破壞. 61.62.49.43 05/18
→ Eventis:那麼當我要如何證明我的的確確是本人@@? 61.62.49.43 05/18
→ Eventis:甚至如果不是破壞,而是被蓄意竄改? 61.62.49.43 05/18
→ Eventis:那麼本來可以做為防偽的重要證據 61.62.49.43 05/18
→ Eventis:不就反而成了李代桃僵的最佳工具了嗎@@? 61.62.49.43 05/18
→ Eventis:也就是說,雖然本來他的目的只是人->資料的關係. 61.62.49.43 05/18
→ Eventis:可是我們確利用資料->確定人的identity. 61.62.49.43 05/18
→ Eventis:這是我無論如何都很難接受的推論. 61.62.49.43 05/18
→ Eventis:一旦資料被修改或是破壞,那我本人算什麼呢? 61.62.49.43 05/18
→ Eventis:啊啊,推文很難回,我回文好了@@ 61.62.49.43 05/18
推 mobyshin:左阿伯真強 推推推218.162.185.196 05/18
推 paradis:區分偷渡客?外國人不按指紋,全都是偷渡客囉XD 203.68.107.69 05/19
→ TPCMAX:可以入境捺指紋啊.美國現在就是這樣搞. 218.169.95.208 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