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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 http://www.haku.com.tw/Note_New_v1/ViewDetail.asp?DetailID=7314 林田富先生的著作 關於釣魚台列嶼主權之爭議 一、前言  從七0年代的保釣運動以來,釣魚台列嶼主權的歸屬,經過二十幾年的爭議,最近在中 、日、台三方,又再度引起了極大的波瀾。  關於釣魚台列嶼,爭的不僅是八個無人小島,也不僅是附近的豐富漁場,而是在其附近 海域大陸礁層裡的巨大石油礦藏,因為這極可能是下一個世紀,最重要的資源爭奪戰。  本文以釣魚台列嶼的地理環境為始,次及釣魚台列嶼主權歸屬的相關爭議,從中、日、 台三方的主張,到國際法理論的適用,作一簡明的整理,相信對爭議問題的解決,可以提 供一些思考的方向。 二、釣魚台列嶼的地理  釣魚台列嶼位於東海(East China Sea),在台灣的東北方,距三貂角約一0一海浬,距 基隆則約一0二海浬。如果從瑞芳深澳漁港出發,途經花瓶嶼、棉花嶼、彭佳嶼後,往東 北約八0海浬的航程,即到達目的地。  釣魚台列嶼由八個無人小島組成,分屬二個部份,散布於北緯二十五度四十分至二十六 度及東經一二三度三十分至一二四度三十四分之間。最東邊是赤尾嶼(約0.一五平方公 里),獨立於其它七個島嶼之外,自成一體;西南邊則由另外七個島嶼組成,分別是:釣 魚嶼(約四.五平方公里)、南小島(約0.五平方公里)、北小島(約0.三平方公里),另 外有沖北岩、沖南岩、飛瀨(此三者,實際上稱不上是小島,僅是礁岩,共約0.0二平 方公里),黃尾嶼(約0.一平方公里)在沖北岩的北方。黃尾嶼與赤尾嶼相距約為四十八 海浬。  釣魚台列嶼中,僅有釣魚嶼上有淡水,但是因海鳥太多,淡水易被海鳥糞污染,雖是八 個島中面積最大,但因條件差,也不適人居住。列嶼中,主要為熱帶矮樹叢或是棕櫚樹, 最特別的是長有一種俗名海芙蓉的藥用植物,據說對於治療風濕痛與高血壓有奇效。另外 ,黃尾嶼我國漁民稱其為鳥港,島上遍地蜈蚣,長有半尺;南小島我國漁民俗稱為蛇島, 島上多蛇,每條重三公斤,以海蛇為最多,海蛇大多有劇毒。 三、中國與釣魚台列嶼之關係 (一)明代中國與釣魚台列嶼之關係  在歷史證據上,中日兩方,最早與釣魚台列嶼發生關係的,無疑是中國。明代中國為冊 封琉球國王,遣冊封使從福建出發至琉球。依統計,從一三七二年(洪武五年)至一四0三 年(永樂元年),三十一年間,使節往返最少達五十二次之多,而釣魚台列嶼恰位於途中, 成為重要的航海指標。  依據現存英國牛津大學圖書館名為「順風相送」的古書中,提及: 「永樂元年奉差前往西洋等國開詔,累次校正針路...。」 「福建往琉球,太武放羊,用甲寅針七更船取烏坵.……用甲卯及單卯取釣魚嶼...。 」  這段有關釣魚嶼的文字,被學者普遍認為是人類歷史文獻上對釣魚嶼最早的紀錄。從明 史的記載中,可以清楚的瞭解,明代中國的冊封使,以釣魚嶼做為航海針路的指標,而釣 魚嶼最晚在一四0三年(永樂元年)即已為中國人原始發現並命名確定。如依據國際公法原 始發現的原則(The Principle of Original Discovery),明代中國取得了釣魚台的主權 。至此釣魚台列嶼雖是無人島,但卻不是無主地,因為明代中國冊封使的巡航,應該可以 視為主權的行使,也可以視為領有的意思表示,至於爾後人民的漁業及採藥行為,則可視 為實際的占有與利用,這在國際法上,已經滿足了占有取得的理論。 (二)清代中國與釣魚台列嶼的關係  清代繼承明代中國,而繼續對琉球行使冊封,從清代周煌的針路圖,以及李鼎元的使琉 球記中,清楚的記載,釣魚嶼是使節航行必經之路,這些都是清代中國領有釣魚台列嶼的 重要歷史證據。  釣魚台列嶼除了作為航海針路的指標之外,清代中國人民還有一種特殊的利用方式,即 前往列嶼中的釣魚嶼、黃尾嶼和南小島採藥。前往釣魚台列嶼採藥最享盛名的是,清末曾 任郵傳部尚書的盛宣懷(盛家廣仁堂);清末慈禧太后患有風濕痛,盛宣懷即以採自釣魚台 之草藥,煉成藥丸進獻。慈禧太后服用,甚有效驗,於一八九三年(光緒十九年),手諭將 台灣海外的釣魚嶼、黃尾嶼、赤嶼(赤尾嶼)賞給盛宣懷為產業,供採藥之用。依據慈禧太 后的手諭,釣魚嶼等三個島,成了清代中國盛宣懷的私人產業,當然屬於清代中國的主權 所及。  釣魚台列嶼與清代中國脫離關係,起始於一八九四年的甲午戰爭,定案於一八九五年戰 後和平條約--馬關條約。依據馬關條約的第二條,中國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永遠讓與日本。釣魚台列嶼為台灣的附屬島嶼,於馬關條約中割讓與日本,雖無明文列舉 ,卻是非常清楚的。因為,清代中國一直視釣魚台列嶼為附屬於台灣的島嶼。所以,甲午 戰後日本行政上將釣魚台列嶼劃入琉球管轄,清代中國並沒有異議。甲午戰爭與其後的馬 關條約,使清代中國與台灣的關係,在國際法上正式終止,這當然包含了附屬的釣魚台列 嶼在內。 四、日本與釣魚台列嶼之關係 (一)古賀辰四郎事件 1.議請階段   西元一八八四年(明治十七年),日本福岡縣人古賀辰四郎,宣稱發現釣魚台列嶼,並 向日本政府申請開發該列嶼。此一事件,開啟了日本人對釣魚台列嶼之企圖。 2.調查階段  西元一八八五年九月,日本內務卿山縣有朋,謀議將釣魚台列嶼編入沖繩縣轄區,乃下 令沖繩縣大書記官森長議,要求沖繩縣調查「散布在沖繩和中國福州之間的無人島久米赤 島外二島」。沖繩縣令調查後,於同年九月底,向內務卿山縣有朋報告曰: 「關於無人島嶼歸屬沖繩縣下之事,雖不敢有所異議,然其地勢與日前所呈之大東島相異 ,且其與中山傳信錄所載之釣魚台、赤尾嶼、黃尾嶼為同一之物,也無可懷疑...」  從沖繩縣令西村捨三的報告可知,關於古賀辰四郎所謂的「發現」,日本政府清楚瞭解 ,並非原始發現,而且早已為中國命名確定,所以不敢斷然將釣魚台列嶼編入沖繩轄區。 3.秘謀階段  西元一八八五年十月,內務卿山縣有朋並未因此放棄占領釣魚台列嶼之企圖,乃將於釣 魚台列嶼建立國標之事請議於外務卿井上馨。因消息走漏,引起清代中國的注意,傳出「 日本政府想占據台灣近傍中國所屬島嶼」的消息。  為此,井上馨乃向山縣有朋提議: 「最近中國報紙等登載『日本政府想占據台灣近傍中國所屬島嶼』的傳聞,猜疑我國,瀕 瀕催促中國政府注意此事,此際建設國標等措施若遽而公然採行,必遭中國疑惑,目前只 宜先作實地勘查,對港灣之形狀及土地物產開拓可能之有無作詳細報告,至於建設國標, 著手開拓等事,宜讓他日另覓機會...此次勘查之事,在官報及報紙上,均不可登載。 」  這段文字,清楚的說明日本瞭解清代中國對於日本想占據「台灣近傍中國所屬島嶼」的 疑惑,這也正可用以推翻日本往後以無主地先占的主張,因為先占的對象必須是無主地。 也可用以證明,日本人瞭解釣魚台列嶼在清代中國領域中,附屬於台灣此一事實,這件事 對我國主張釣魚台列嶼之領有權,是非常重要的。「此次勘查之事,在官報及報紙上,均 不可登載。」這段文字則說明,日本所行的並非國際法上的公然占有,而是秘謀進行;這 在國際法上,並不生領土先占取得的效果。 4.緩議階段    一八八五年十一月,沖繩縣令西村捨三就建設國標之事向山縣有朋質疑: 「該島建設國標之事,正如以前之報告,並非與清國沒有關係,萬一兩國情況不對,則難 以善後,此事當如何處理,請惠予指示。」  經此質疑,日本內務卿與外務卿,暫時停止了將釣魚台列嶼併入日本國土的企圖。古賀 氏的申請開發案,因此未被准許。 5.重提案階段    西元一八九0年元月,新任沖繩縣知事丸岡莞爾,重新向內務大臣建議將釣魚台列嶼劃 歸琉球八重山郡管轄: 「關於轄下八重山群島內,接近石垣島的無人島釣魚島外二島之事。...由於八重山公 所簽報,基於水產取締之必要,想將之定為管轄區域。因此,想乘此際將之定為八重山公 所管轄,此點請指示。」  西元一八八五年以來,日本對釣魚台列嶼的企圖,不能說不積極,但是礙於當時日本的 國力,所以一直都是秘密進行。因為,西元一八八四年,日本曾在朝鮮發動甲申事變,但 是為清代中國所敗。 (二)甲午戰爭與馬關條約  西元一八九四年以前,日本對釣魚台列嶼之企圖,始終停留在調查、謀議階段。但是, 到了這年七月,日本在朝鮮牙山灣偷襲中國運兵船高陞號,開始了甲午戰爭。戰爭開始後 不久,日本大勝,中國大敗,中日情勢至此大變。  同年十二月中旬,沖繩縣知事奈良原繁再度提出「至久場島魚釣島建設管轄標杭」。為 此,次年元月日本內閣會議作成下述決議: 「內務大臣請議位於沖繩縣下八重山之西北,稱為久場島魚釣島的無人島事。近來至該無 人島嘗試漁業者有之,為取締之必要,承認同島為沖繩縣所轄,因此建設標杭之事,當如 同縣知事簽報,給以許可。本件別無障礙,應當如議。」  伊藤博文內閣所謂的「別無障礙」,指的當然是甲午戰爭的勝利。但是,此種戰爭期間 占領相對國領土的行為,仍有待戰後雙方的和平條約給予確定,否則僅是片面的侵略行為 ,當事國間仍會有爭議。關於這點,日本依照戰後的馬關條約,獲得圓滿解決(因釣魚台 列嶼附屬於台灣)。事實上,這可以從馬關條約後,日本遲遲未至釣魚台列嶼設置標杭或 國標,而遲至一九六九年,美國託管末期,才匆忙設置乙事,即可知曉。 (三)二次大戰後的釣魚台列嶼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代表於東京灣內的美國軍艦密蘇里號上,簽定降書,約定「 誠實履行波茨坦宣言的條款」。依據波茨坦宣言第八項:「開羅宣言之條款,應予履行。 且日本之主權應局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以及我們所決定之諸小島。」亦即按 開羅宣言:「剝奪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 一切島嶼,及使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  另一九五一年舊金山和約(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第二條b項特別約定:「日本 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原和請求權。」這些文字是否足以說明日本因 喪失對台灣的主權,也喪失了附屬於台灣的釣魚台列嶼的權利?其關鍵在於日本取得釣魚 台列嶼時,釣魚台列嶼是否為無主地?如果當初釣魚台列嶼為無主地,則日本取得釣魚台 主權並不在上述宣言剝奪之列,如果釣魚台非無主地,而是甲午戰爭後,依馬關條約,隨 同台灣割讓與日本,則日本即喪失對於釣魚台列嶼的一切權利。為此,戰後日本在國際法 的理論根據上,下了很大的功夫。但是,不論日本如何扭曲歷史,事實只有一個。 (四)戰後日本對釣魚台列嶼之主張  一九六九年以後,日本為了取得釣魚台列嶼,極力劃清該列嶼與馬關條約之關係,而主 張無主地先佔(Occupation)取得的理論。一九七二年三月八日,日本外務省以「關於尖閣 諸島的領有權問題」,正式發表如下的官方主張: 「釣魚台列嶼(尖閣諸島)是日本明治十八年以後,以透過沖繩當局等方法,並經再三實地 調查,慎重確認該地不單是無人島,而且也無清國統治所及的跡象,然後內閣才在明治廿 八年一月十四日決議於該地建設標杭,正式編入我國領土。 自此以來,該群島在歷史上始終是構成我國領土西南諸島之一部份,而不是包含在基於明 治廿八年五月生效的馬關條約第二條,得自於清國割讓的台灣及澎湖群島者。 因此,在舊金山和約中,尖閣諸島並非包含在基於該和約第二條之規定,為我國所放棄之 領土者。而是基於該和約第三條之規定,作為南西諸島的一部份,置於美國託管的施政下 ,為包含於根據去年六月十七日簽署的日美間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協定,將施政權 歸還於我國者。以上的事實,顯示出釣魚台列嶼作為我國領土的地位是極為明白的。 再者,基於舊金山和約第三條的規定,該群島被含蓋於美國託管的地域下,對於此一事實 中國從未表示任何異議,因此可以明白中國並不認為釣魚台列嶼是台灣的一部份。不論是 中華民國政府,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都是到一九七0年後半開發東海大陸礁層石油 的行動表面化之後,才開始提出釣魚台列嶼的領有問題。 又,中華民國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來所舉的歷史的、地理的,乃至於地質的根據 諸點,在國際法上無論任何一點,對於中國的釣魚台列嶼領有權主張,都不能說是充分有 效的論據。」  日本官方極力否認從明代中國以來,數百年間,中國與釣魚台列嶼之間的歷史關係,卻 輕易的以古賀氏的「發現」,作為事後先占的根據,誠難以令人信服。另外,日本極力的 劃清釣魚台列嶼與甲午戰爭及其後的馬關條約之關係,其用心在排除台灣取得釣魚台列嶼 ,這是極易瞭解的。因此,關於釣魚台列嶼,我方必須堅持二次大戰結束以前,日本之所 以取得釣魚台列嶼,乃基於馬關條約;二次大戰結束以後,日本因為舊金山合約而失去該 列嶼之權利。至於我國政府在二次世界大戰後,有無極力反對日本佔有釣魚台列嶼,甚或 琉球群島,國際上有明白記載,不容日本單方否認。至於美國戰後託管琉球群島,為何將 釣魚台列嶼劃入託管範圍一事,主要起因為美國當初占領琉球時,係依照日本琉球管轄圖 實施占領;日本戰前將釣魚台列嶼劃入琉球管轄,僅是其內政行為,美國開始對此並無法 瞭解。經我國提出說明後,美國再三表示不涉入主權爭議,因此主張一九七二年所交予日 本者,僅是釣魚台列嶼之行政管理權。當然,日本將釣魚台列嶼劃入何處行政區管轄,僅 是其內政行為,並不影響戰後我國權利之主張。 五、台灣與釣魚台列嶼之關係  從地質上看,釣魚台列嶼是新第三世紀岩層被火山噴出貫穿後形成的幼年島嶼,與台灣 北部沿海離島花瓶嶼、棉花嶼及彭佳嶼一樣,都是觀音山、大屯山等海岸山脈延伸入海後 突出部份,各島多為隆起的珊瑚礁所圍繞。釣魚台列嶼正位於「台灣-道褶皺帶」之上, 恰好在東海大陸礁層之邊緣。西面是沉積物豊厚的台灣海盆,東面則隔沖繩海槽與先島群 島相望。  從歷史上看,釣魚台列嶼從明代中國起,一直被認為是附屬於台灣的小島,例如:明朝 嘉靖年間出版的「日本一鑑」一書中,明文指出「釣魚嶼,小東小嶼也」,此處所謂的「 小東」指的就是台灣,這在書中所附的圖中有明白表示;另外,一八九三年慈禧太后將釣 魚台、黃尾嶼、赤嶼三小島賜予盛宣懷的手諭中,也明白提到「據奏原料藥材采自臺灣海 外釣魚臺島」,手喻中不提福建海外、浙江海外,就足以表示在中國人數百年的眼中,釣 魚台列嶼是附屬於台灣的島嶼。  一八九五年甲午戰爭後,日本依照馬關條約取得台灣、澎湖群島,同時也取得了棉花嶼 、花瓶嶼、彭佳嶼、釣魚台列嶼以及其他附屬於台灣的小島,這些小島自古附屬於台灣, 當然無需一一列舉,就已是條約割讓效力所及,這是無庸爭辯的。因此,戰後日本依照舊 金山和約,宣布放棄台灣、澎湖群島的主權,其效力當然及於釣魚台列嶼,而無需將台灣 附屬島嶼一一列舉。否則,今天日本是否可以比照釣魚台列嶼,而占領基隆外海至今仍為 無人島的棉花嶼、花瓶嶼、彭佳嶼呢?所以,從歷史發展上看,一八九五年以前,台灣及 其附屬島嶼之主權,屬於中國,一八九五年馬關條約以後,至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為止,日 本依據馬關條約,取得台灣及其附屬島嶼之主權;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至今,日本依照舊金 山合約,喪失(放棄)台灣、澎湖群島的權利,這當然包含釣嶼台列嶼在內。所以,釣魚 台列嶼,目前無疑的是屬於中華民國台灣的領土。 六、和平談判與兵戎相見之間  釣魚台列嶼主權之爭議,隨著日本右派勢力連續不友善之行為,使我國民間之抗爭運動 ,也正逐漸加溫中。相對的,我國政府所採和平談判以解決爭端的立場,正不斷被批評為 過度的軟弱。二十幾年來,關於釣魚台列嶼之爭議,在日本與中華民國之間,是否真存在 有任何談判之空間?如果沒有,政府所謂的和平談判,指的是什麼?  中華民國與日本斷決正式外交關係以來,二十幾年間兩國從無正式官方往來,我國政府 部會首長,那年那月那日曾經親往日本正式會見日本同等級官員?如果沒有,請問涉及兩 國領土重大紛爭,如何以和平談判解決?民間的漁業合作,可用以替代解決兩國領土之爭 議?可以不談主權,只談漁業權?如此自我矮化,難怪日本不以台灣為談判對象。擱置主 權爭議,僅是使日本目前占領釣魚台列嶼的事實,繼續維持現況,而國內漁民權利之損失 ,以及國格的淪喪,不斷擴大而已。  目前,有些人認為:我們無求於日本,沒有正式的外交關係,反而可以減少顧忌。因為 ,根本不必擔心兩國關係會因此惡化,導致斷交、降低外交層級等情事發生;相反的,如 果因為釣魚台列嶼,使兩國發生嚴重衝突,反而可以迫使日本與我國發生直接正式的外交 接觸。日前,美國紐約時報評論認為,當事國如發生衝突,日本動用海軍的可能性很低, 因為用武力,在日本國內是很敏感的問題。  依據日本戰後憲法第九條規定:「日本國民,誠實希求以正義與秩序為基本之國際和平 。永久放棄以國權發動之戰爭,以及以武力威嚇或行使威力,做為解決國際紛爭之手段。 為達成前項目的,陸海空軍及其它戰力,不予保持,國家交戰權,不予承認。」做為二次 世界大戰的禍首,日本戰後深自痛悔頒行的戰後日本憲法,明文放棄陸海空戰力,甚至不 承認國家擁有交戰權。難道日本可以為主權仍有爭議的領土,而違背國家憲法發生戰端? 時至今日,世界上並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承認釣魚台列嶼屬於日本。因此,如我派兵前往釣 魚台列嶼護漁,並不構成日本因自衛而動武的理由。  也有人認為中共的反應,應是目前政府最為謹慎評估的因素。國人擔憂的不是中共的干 擾,而是中共的助力。擔心因為中共的協助,而造成國際上一個中國的印象,以致反而使 台灣在國際上的生存空間,一夕惡化,正所謂「救死猶不暇,何暇治禮樂」。中共將來發 展如何,目前很難預料,所以還是謹慎因應比較好。 七、結語  從歷史證據、國際法理論都可以證明,戰後日本對於釣魚台列嶼不能主張任何權利。目 前,日本所憑藉的只是實力。我們所憑藉的,則是充足的證據--理。但是,領土爭議的 解決,很難以和平談判的方式解決,尤其面對的是日本這樣野心勃勃的國家。只有採取強 硬的手段,才能迫使對方走上談判桌。我們並不必擔心,在國際上留下窮兵黷武的印象, 因為我們面對的是發動二次世界大戰的禍首,我們堅決的勇氣,應該可以換來一些鼓勵的 掌聲。 -- 請支持授權統一公投 並支持統一公投法 並聲明放棄台獨公投 八大好處 1.表達主權獨立 2.表達政府善意 3.表達人民抗議 4.顯示住民自決 5.促進兩岸溝通 6.統獨共識建立 7.促進兩岸良性競爭 8.要求政客良性競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4.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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