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ffyLiaw (ain't no disguise)
看板a-bian
標題Re: [轉錄]張榮恭:江陳會 沒共識、書面 何來觸法
時間Fri Apr 1 00:58:25 2005
大概有幾點想提一下:
1. 其實刑法第一一三條的文字當中,並沒有規定「訂約的方式」,所以
雙方不見得要白紙黑字簽下什麼文件,只要意思表示一致(連國民黨
自己都說有「初步「共」識」了),應該就可以客觀認定有個「約」
存在。這個部分,國民黨的閃躲是很拙劣的。
2. 這裡最有可能發生爭執的是:「什麼叫做應經政府允許的事項?」個
人以為區別在於:若簽訂的是「個案性協定」,還不至於構成本罪;
若簽訂的是「一般、通案性協定」,則有構成本罪的疑慮。
以「和艦技術輸出案」做為例子:和艦案涉及的是「聯電技術輸出」
的協定,這部分可能會違反政府對高科技輸出的管制,不過那是聯電
自己要負起責任,還不至於構成「私與外國訂約罪」;但是,如果和
艦案涉及的是「廣泛地就輸出台灣的各項高科技為約定」(且若約定
的對象為中國官方),則有可能構成本罪。
所以回到本案,所謂「十點共識」中,至少關於兩岸農產品貿易、以
及其他經貿交流的協議,的確是只有政府才有同意的權限,民間機構
是不能就此做通案性協定的。
就如同海基會作為一個民間機構(非官方出資的財團法人)與受對岸
政府授權的海協會,就兩岸人民交流事項為約定的理由在於,海基會
事先有獲得官方的許可,海基會得以在受託的權限範圍內行使公權力
(參照行政程序法十六條);若海基會事先未獲得官方授權,則有可
能構成刑法一一三條的私與外國訂約罪。
3. 不過本罪是否構成的關鍵在於,「中國」並非台灣法制上的「外國」
(我知道還有相關的爭執,然而也不能否認我們仍然在一中憲法的制
約之下),所以與中國政府訂約,似乎很難當作「私與外國訂約」;
這部分,國民黨算是鑽了點漏洞。
4, 跳脫法律性,而回到本案政治性的意義上,個人以為國民黨在本案中
最該譴責的是,國民黨始終忘不了執政的滋味、始終把自己當成執政
黨看待;但是在民主國家,執政在野本來就該各司其職,不該做的就
是不該做(否則國民黨為什麼批評阿扁上街頭?),國民黨忽視自己
作為「反對黨」這個有憲政意義上的身份,個人以為是非常錯誤的示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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