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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有幾點想提一下: 1. 其實刑法第一一三條的文字當中,並沒有規定「訂約的方式」,所以 雙方不見得要白紙黑字簽下什麼文件,只要意思表示一致(連國民黨 自己都說有「初步「共」識」了),應該就可以客觀認定有個「約」 存在。這個部分,國民黨的閃躲是很拙劣的。 2. 這裡最有可能發生爭執的是:「什麼叫做應經政府允許的事項?」個 人以為區別在於:若簽訂的是「個案性協定」,還不至於構成本罪; 若簽訂的是「一般、通案性協定」,則有構成本罪的疑慮。 以「和艦技術輸出案」做為例子:和艦案涉及的是「聯電技術輸出」 的協定,這部分可能會違反政府對高科技輸出的管制,不過那是聯電 自己要負起責任,還不至於構成「私與外國訂約罪」;但是,如果和 艦案涉及的是「廣泛地就輸出台灣的各項高科技為約定」(且若約定 的對象為中國官方),則有可能構成本罪。 所以回到本案,所謂「十點共識」中,至少關於兩岸農產品貿易、以 及其他經貿交流的協議,的確是只有政府才有同意的權限,民間機構 是不能就此做通案性協定的。 就如同海基會作為一個民間機構(非官方出資的財團法人)與受對岸 政府授權的海協會,就兩岸人民交流事項為約定的理由在於,海基會 事先有獲得官方的許可,海基會得以在受託的權限範圍內行使公權力 (參照行政程序法十六條);若海基會事先未獲得官方授權,則有可 能構成刑法一一三條的私與外國訂約罪。 3. 不過本罪是否構成的關鍵在於,「中國」並非台灣法制上的「外國」 (我知道還有相關的爭執,然而也不能否認我們仍然在一中憲法的制 約之下),所以與中國政府訂約,似乎很難當作「私與外國訂約」; 這部分,國民黨算是鑽了點漏洞。 4, 跳脫法律性,而回到本案政治性的意義上,個人以為國民黨在本案中 最該譴責的是,國民黨始終忘不了執政的滋味、始終把自己當成執政 黨看待;但是在民主國家,執政在野本來就該各司其職,不該做的就 是不該做(否則國民黨為什麼批評阿扁上街頭?),國民黨忽視自己 作為「反對黨」這個有憲政意義上的身份,個人以為是非常錯誤的示 範。 -- you're a cow give me some milk or else go hom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77.248 ※ 編輯: JeffyLiaw 來自: 220.135.177.248 (04/01 00:58)
lostmind:最後會回歸政治回應的… 211.74.252.49 04/01
JeffyLiaw:我也覺得如此:(220.135.177.248 04/01
Zsanou:推這篇 203.73.114.206 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