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rogyne (最美麗的意外)
看板a-bian
標題Re: 我不懂法律 幫幫我...
時間Tue Mar 23 02:38:41 2004
※ 引述《suckme (誠信立國 深化民主)》之銘言:
: 內亂罪
: (普通內亂罪(刑法, 第100條):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
: 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
: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暴動內亂罪(101),
: 內亂罪自首減刑(102).
: 台灣刑法第101條還規定了暴動內亂罪 ,
: 該罪為普通內亂罪之加重犯 。
: 以"非法方式顛覆政府"
: 國親非法的聚集
: 且要求"阿扁下台"
: 還用雷射登投到總統府上
: 這樣算顛覆政府嗎???
: 如過有嫌疑
: 要如何起訴呢??
以前李鎮源院士等許多民主前輩忍受聯合報等媒體的連番抹黑,推了老
半天才把原本的一百條陰謀內亂罪廢掉。為了無非就是不要讓任何執政者有
一絲一毫機會亂扣叛亂犯帽子。
呂副總統、勞委會陳主委等人坐過的綠島黑牢,也是如此。不值得再來
一次。雖然現在出來競選的某些人,當初不但沒有為這些事情做任何一點付
出,但是民主化的結果雨露均霑,也沒什麼好排擠他們。可以罵罵他們昨非
今是、坐享其成而已啦。
民主社會打嘴砲不犯法,至多無恥而已。暴力內亂是要以顛覆整個民主
政體為目標,實施強暴手段,換言之就是除了嘴砲之外還拿槍砲出來。
結論,暴力內亂罪是蠻困難的。沒事也儘量少想到那一條比較好。不然
對不起很多前輩的血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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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91.71.59
→ basicnet:扁在等槍砲嗎?? 推140.120.136.152 03/23
→ arvil:推這篇,唉! 推 203.70.50.9 03/23
→ alanes:推 推 140.112.204.12 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