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nsgns:所以泛藍根本就沒得玩.. 哈~ 推 211.75.138.154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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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節錄
第63條
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自投票之日起
三十日內重行投票。
候選人僅有一組時,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始為當選
。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第64條 第3項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致同時
視同缺位時,應自死亡之日或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判決書之日起三個
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第103條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定
期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
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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