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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ffyLiaw (一切都不重要了)》之銘言: : ※ 引述《accountsteve (steve)》之銘言: : : 目前看來,他們似乎都沒事,至於是不是沒有法律責任.... : : 我不是唸法律的,你要問法律系比較清楚... : 立委於立法院內,有言論免責權(這大家都知道),所以多數的 : 垃圾言論,可以受到憲法第七十三條的保障,而不受任何追究。 : 至於「在立法院外的垃圾言論」,自從大法官釋字五零九號解釋 : 出爐以後,刑法的誹謗罪幾乎形同廢除,換句話說,小護士這干 : 人等,應該不會有刑事責任;至於民事部分,目前除了李應元以 : 外,似乎沒人提出訴訟,所以也沒有民事責任可言。 : 所以結論是:儘管很不甘願(XD),這些亂講話的政治人物,應 : 該只會有「政治責任」,而沒有「法律責任」。 關於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除了憲法第73條的規定外, 還必須注意大法官會議第401號解釋及第435號解釋(特別是第435號解釋). 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的目的是為了使立法委員於行使職權時能無所瞻顧, 所以其保障範圍及於院會或委員會的發言,質詢,表決, 以及與此相關的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及公聽會的發言. 但必須注意的是,上述言論免責保護的界線必須限於"與行使職權有關", 如果不相干的蓄意的肢體動作以及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 並不在言論免責權的保護範圍之內,仍然必須負法律責任. 從上面這段話看來,立法委員在院內打人或是打群架,其實還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不過傷害罪(刑法第277條1項)是告訴乃論,受害人如果不告也不會有事. 至於立法院常見的人身攻擊是否仍受言論免責權的保護? 當然,這些言論通常是發生在立法委員發言或質詢的時候,似乎應該受到保障. 但問題是我們必須知道,憲法給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是行使職權方便用的, 不是讓他們藉機辱罵政敵罵爽的. 所以個人認為沒有必要的辱罵應該不在言論免責權的範圍之內, 而應受到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的規範. 不過這個罪也是告訴乃論罪,被害人不告也不會有事. 至於立法委員於上述場所之外的發言,自然不受言論免責權的保障. 所以他們公開的言論(諸如上節目或民眾集會)就要依刑法規定來辦理. 國親立委關於槍擊案以及民進黨是否作票的諸多言論,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 關於此罪,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對於行為人的舉證責任提出了一個標準. 也就是行為人不必去證明他的言論一定是真實的,但是行為人必須去證明, 他是依據相當的資料並確信其為真實,所以才做出言論. 以陳文茜在319當晚公開以"有奇美護士告密"指稱陳水扁是自導自演為例, 如果真的有人跟陳文茜告密,那陳文茜至少必須盡到查證的義務, 也就是告密者的身分是否屬實,以及對於告密的內容為初步查證. 若她根本沒去查證,那就不算是"依據相當資料並確信其為真實",還是可能構成誹謗罪. 如果連告密的人都沒有,只是她隨口虎濫的,那更可能構成誹謗罪. 所以從320之後一堆立委頻頻在公開集會或節目中大言不慚的說: "槍擊案是阿扁自導自演","阿扁是做票總統","阿扁不要臉是騙子"等等. 在我看來,其實都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或是誹謗罪. 但為什麼他們都沒事?因為這兩罪都是告訴乃論,必須阿扁提出告訴才能偵辦. 問題是阿扁告他們有好處嗎?以台灣不成熟的民主法治教育環境, 這些不要臉的政客即便被判刑還是可以大喊"司法不公","綠色恐怖"... 反而可以獲得更多支持者的同情,這對陳水扁跟民進黨其實一點好處也沒有. (君不見邱毅到高雄地檢署應訊,還有大批支持民眾護持?) 所以真正要處罰這些政客,讓他們消失,不是靠法律,而是要靠人民的智慧跟選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0.195.191
sanders:身為法律人 非常同意你的見解 推 211.20.78.54 04/15
hengyen:身為半調子法律人,不能同意再多了 推 144.137.153.32 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