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hq (只上網不讀書的裝懂魔人)
看板a-bian
標題Re: [聯晚] 司法院長的雙重角色
時間Sat Sep 18 12:23:14 2004
※ 引述《ichirogo (衝啊一朗)》之銘言:
: 司法院長的雙重角色
: 蘇永欽(作者為政大法律系教授)
: 八月底歐遊歸來,才知道真調會條例有了新的發展,條例的內容改得
: 很刺眼,引起法界一陣撻伐,然後演變為覆議,再把戰場轉移到釋憲
: 。這裡真正讓我感到不安的,是司法院長在本案喧騰之際,寫了一封
: 信給立法院長,表達他對條例違憲的疑慮。
: 現在角色衝突的問題果然浮上檯面。這樣說吧,若有個未來將承辦某
: 刑案的法官,基於另一公職須對該案表意見,而說出「這個人該死」
: 的評語,請問該案被告還敢不敢讓這法官審判,誰還能接受最後的審
: 判結果?
這個例子舉得有點粗糙。事實上,今天這個被告的刀子已經揮到這個法官
的面前來了。如果是刑事訴訟,無論這個法官有沒有說出「這個人該死」
的評語,這個法官都該迴避。問題是,在這個憲政爭議之下,這個法官是
沒有辦法迴避的。除非我們在大法官會議之外再創設一個解決爭議的機制
(915真相調查暨審判委員會?)。
據我所知,翁岳生向王金平提的意見裡面,也只有真調會條例侵犯司法權
的部份。換句話說,關於那個被告有沒有砍其他人的部份,翁是沒有說話
的。
: 問題就在這裡,現已兼具大法官身分的司法院長,基於司法行政首長
: 的身分,自覺有義務維護審判權的完整而在立法階段就積極介入,等
: 到後來搖身變成站在中間審理法律違憲爭議的大法官,他的中立性在
: 哪裡?
中立性不存在。不存在的原因並不在於司法院長在真調會侵犯司法審判權
這件事情上對立法院長表示了意見,而在於他的雙重身分。司法院長的雙
重身分其實也就是司法權的雙重身分。舉個比較誇張的例子:如果立法院
通過一個條例要創設一個具有使法官去職權力的評鑑委員會,這個時候關
於這個違憲的委員會,還是得靠司法機關作最後的解釋來加以宣告違憲。
球員兼裁判?是沒錯,但問題是這不是司法權自己擴權所造成的結果。所
以,努力避免這種球員兼裁判的事情發生,似乎才是其他兩權應守的份際
。
: 比較起來,真調會條例再怎樣逾越分權界限,也只限於這個個案,司
: 法院長的角色衝突卻是長期的建制,法界只對前一問題大肆喧騰,是
: 不是有點只見秋毫不見輿薪?
此言差矣。個人認為蘇教授的看法才是把問題的根源置之不理。司法權的
獨立超然這件事情的重要性,我想蘇教授一定非常清楚。在任何時刻,無
論立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發生多大的權限糾紛,只要有一個超然的第三者能
夠做最後的裁判,那麼三權分立制衡的架構都不至於崩潰。但是在這次的
事件中,我們看到的是,立法院一次把三權都搞成了當事人。即使沒有所
謂「關說」、「關切」或「噓寒問暖」的事情,司法院在這次事件中還是
不可能完全中立的。
: 事實上,司法院正在推動的體制「改革」,終局目標是要讓司法院變
: 成所有訴訟的終局法律審,而同時還是司法行政的主管機關,除了監
: 督下級法院法官,還有法律、預算提案權,把司法院打造成一個從前
: 緣的準立法權,到主動的司法行政權,到最後「被動」的審判權,全
: 部抓在手上的機關,我不知道世界上還有哪個民主國家有這樣一條鞭
: 管到底的「最高司法機關」。而當初支持這種改造最力,把反對者都
: 打成反改革的,也正是今天批評真調會條例聲音最大的一批人,究竟
: 是無知還是偽善,我不知道。
: 【2004-09-17/聯合晚報/2版/話題新聞】
後面這一段,尤其是最後這一句就不用說了。很顯然就是以蘇起的哥哥,
而非政大法律系教授的身分而講的話。當然,個人認為司法院長確實不宜
在立法階段就對該法案的合憲性表示意見,即使違憲程度明顯如本案,即
使大法官在後來的釋憲中就可以表示意見,甚至還可以宣告它無效,問題
是,這個階段不該講話就是不該講話。
然而,更重要的毋寧是問題的根源。這個問題根源恐怕不是罵一句「刺眼
」就可以交代過去,就可以被解決的。有很多人把這個條例有很大很大的
侵犯人權的可能性拿出來討論,並且認為,即使有,那也只是「有侵犯之
虞」而已。但我想強調的是,除了有侵犯人權之虞以外,它「已經」毀損
了三權(或五權?七權?)分立的基本結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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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1.169.3.137
推 aswing:我一直在想他有沒有"勇氣"站出來說 220.137.132.215 09/18
→ aswing:真調會沒有違憲。 220.137.132.215 09/18
→ aswing:我想他不敢這樣做畢竟那已經違背學術倫理눠 220.137.132.215 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