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nchai (沒有真相沒有台幣)
看板a-bian
標題Re: [情報] 昨天2100跟林重謨對罵的那位學生
時間Fri Nov 5 21:15:30 2004
※ 引述《ZenUp (紫色流浪貓)》之銘言:
: 今天跟一個銀行警衛伯伯聊天,伯伯大概四十出頭左右,不是很喜歡扁政府。他抱
: 的論點有點詭異,他說法官的判決應該要做到族群平衡,至少也要兩邊各判一點,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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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樣社會才會安定。我當場是笑笑的說,可是法官還是要受限於法律去做宣判,所以法
: 官大概也很無奈,心裡則是OS說,如果改天哪個平民百姓也被按照這邏輯判的話,大
: 概會大喊司法不公之類的。
: 遇到這種狀況我通常就不點破了,為了沒有辦法改變的觀念破壞感情很沒有意義。
台灣這個寶島
是什麼天方夜譚都可能發生的
上面劃「#」部分
聽起來好像覺得老年人在講天真的可愛話
但卻是實際發生的悲劇
請大家記得這位法官的大名--
黃程暉
以下摘錄自曾文惠自訴馮滬祥、謝啟大毀謗案的一審判決書:
=============================判決書主文摘錄==============================
右列被告等因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及被告謝啟大、馮滬祥提起反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謝啟大、馮滬祥、戴錡、李曾文惠均無罪。
理 由
壹、自訴部分
(七)再以
,政權遞嬗雖係民主憲政國家之常態,被告等表達關切之方式及內容雖非
至當,惟考其成長背景,政治信仰,加以全國人民對於元首選舉,關切之忱,
亦前所未見,患得患失之情,更厲於以往,面對首次政黨輪替之元首選舉,思
想、信仰受創崩潰之餘,心力、體力均有未逮,被告等人縱使身為立法委員或
政府要員,遽見其畢生投入精力之政治信仰及其所憧憬之政治遠景,為之崩解
,身心所受激盪,未能驟免,應可想見,本院亦不能期其理智之平衡與情感之
堅定,更勝乎常人,自訴人雖非有何立即現身釋疑之法律上義務,但值此非常
之際,未於大選翌日速採此策,遲至數日之後,謠言四起,民怨已烈之際,方
才於球場現身,以致不信者恆不信之,斷非盈尺累牘之訴狀,或盞盞數紙判決
,可以盡釋群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所揭,有關言論自由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
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而「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
謗罪之刑責相繩」,其旨至宏,被告所執各節,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確為真
實,但依前揭說明,亦已足認被告信有相當理由且與公共利益有關而為陳述,
尚不能遽以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二項論罪。
(八)綜前所述,本件自訴意旨所舉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被告犯罪為真實之程度,本件自訴意旨,尚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
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本院應為
被告無罪之判決,以免冤抑。再以,
我國政情自解嚴以降,社會轉型速度加遽
,對於民主憲政國家之政權遞嬗常態,國人餒於適應者多有之,亦非僅被告而
已,況案發之初,被告等人面對國家、社會變遷,所受理智與感情之考驗,實
難想像,自訴人若能再次為國相忍,而為猶豫上訴之計,保持冷靜理智,不僅
為自訴人保持雍容進退之良策,亦必有深益於建立社會大眾公開溝通意見、追
求真理之言論模範。
貳、反訴部分(註:這是謝馮二人反訴曾文惠誣告)
(四)綜前所述,實難認為反訴被告有何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誣告反訴人之事實,本
院又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反訴被告有何誣告之犯行,從而,本院自應就此部
分為反訴被告無罪之判決。兼以,
族群之合作,國家之安定,尚賴全民一致努
力,有以達成,法庭對薄之舉,不僅無助於控辯雙方之名譽,反而造成輿論動
盪,民心惶惑之害,其害乃在全民,法院數紙判決,若無裨於族群合作,反有
益加深裂之罪,其罪將在司法,今日國家局勢多艱,我海內外國民、僑民之步
履亦多艱,反訴人能忍一時之征伐,而就是否行使上訴權利,再思三思,必有
以助於族群合作及國家安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程暉
###### 這個傢伙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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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68.192
推 Wilkie:為了國際安定特派馮嫌為駐菲律冰親善大使 61.228.35.35 11/05
推 olenew:能不能請教這些資料要去哪裡找呢? 218.172.134.114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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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hakkachu:甚麼時候輪到你評論法官?太上推事?! 61.228.4.107 11/06
→ shawncarter:樓上的是說法官不能接受公評? 61.228.113.252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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