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DPP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ZenUp (紫色流浪貓)》之銘言: : 今天跟一個銀行警衛伯伯聊天,伯伯大概四十出頭左右,不是很喜歡扁政府。他抱 : 的論點有點詭異,他說法官的判決應該要做到族群平衡,至少也要兩邊各判一點,這 ############################ : 樣社會才會安定。我當場是笑笑的說,可是法官還是要受限於法律去做宣判,所以法 : 官大概也很無奈,心裡則是OS說,如果改天哪個平民百姓也被按照這邏輯判的話,大 : 概會大喊司法不公之類的。 : 遇到這種狀況我通常就不點破了,為了沒有辦法改變的觀念破壞感情很沒有意義。 台灣這個寶島 是什麼天方夜譚都可能發生的 上面劃「#」部分 聽起來好像覺得老年人在講天真的可愛話 但卻是實際發生的悲劇 請大家記得這位法官的大名--黃程暉 以下摘錄自曾文惠自訴馮滬祥、謝啟大毀謗案的一審判決書: =============================判決書主文摘錄============================== 右列被告等因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及被告謝啟大、馮滬祥提起反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謝啟大、馮滬祥、戴錡、李曾文惠均無罪。 理 由 壹、自訴部分 (七)再以,政權遞嬗雖係民主憲政國家之常態,被告等表達關切之方式及內容雖非 至當,惟考其成長背景,政治信仰,加以全國人民對於元首選舉,關切之忱, 亦前所未見,患得患失之情,更厲於以往,面對首次政黨輪替之元首選舉,思 想、信仰受創崩潰之餘,心力、體力均有未逮,被告等人縱使身為立法委員或 政府要員,遽見其畢生投入精力之政治信仰及其所憧憬之政治遠景,為之崩解 ,身心所受激盪,未能驟免,應可想見,本院亦不能期其理智之平衡與情感之 堅定,更勝乎常人,自訴人雖非有何立即現身釋疑之法律上義務,但值此非常 之際,未於大選翌日速採此策,遲至數日之後,謠言四起,民怨已烈之際,方 才於球場現身,以致不信者恆不信之,斷非盈尺累牘之訴狀,或盞盞數紙判決 ,可以盡釋群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所揭,有關言論自由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 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而「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 謗罪之刑責相繩」,其旨至宏,被告所執各節,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確為真 實,但依前揭說明,亦已足認被告信有相當理由且與公共利益有關而為陳述, 尚不能遽以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二項論罪。 (八)綜前所述,本件自訴意旨所舉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被告犯罪為真實之程度,本件自訴意旨,尚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 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本院應為 被告無罪之判決,以免冤抑。再以,我國政情自解嚴以降,社會轉型速度加遽 ,對於民主憲政國家之政權遞嬗常態,國人餒於適應者多有之,亦非僅被告而 已,況案發之初,被告等人面對國家、社會變遷,所受理智與感情之考驗,實 難想像,自訴人若能再次為國相忍,而為猶豫上訴之計,保持冷靜理智,不僅 為自訴人保持雍容進退之良策,亦必有深益於建立社會大眾公開溝通意見、追 求真理之言論模範。 貳、反訴部分(註:這是謝馮二人反訴曾文惠誣告) (四)綜前所述,實難認為反訴被告有何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誣告反訴人之事實,本 院又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反訴被告有何誣告之犯行,從而,本院自應就此部 分為反訴被告無罪之判決。兼以,族群之合作,國家之安定,尚賴全民一致努 力,有以達成,法庭對薄之舉,不僅無助於控辯雙方之名譽,反而造成輿論動 盪,民心惶惑之害,其害乃在全民,法院數紙判決,若無裨於族群合作,反有 益加深裂之罪,其罪將在司法,今日國家局勢多艱,我海內外國民、僑民之步 履亦多艱,反訴人能忍一時之征伐,而就是否行使上訴權利,再思三思,必有 以助於族群合作及國家安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程暉 ###### 這個傢伙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68.192
Wilkie:為了國際安定特派馮嫌為駐菲律冰親善大使 61.228.35.35 11/05
olenew:能不能請教這些資料要去哪裡找呢? 218.172.134.114 11/05
tenchai:司法院網站,資料庫內有所有判決文喔 ^^ 61.228.168.192 11/05
hakkachu:甚麼時候輪到你評論法官?太上推事?! 61.228.4.107 11/06
shawncarter:樓上的是說法官不能接受公評? 61.228.113.252 11/06
Diffen:黃法官的法學新解嗎!!? 219.68.88.115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