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itarTsai (我以為我會很快樂)
看板a-bian
標題Re: [閒聊] 台灣地位論...
時間Sat Apr 3 00:59:53 2004
原文恕刪。。。。。。。。。。。。。。。。。。。。。。。。。。。
1943年11月27日,美、英、中三國聯合發表聲明,也就是所謂的「開羅宣言」。
聲明中指出:「日本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中國東北、台灣、澎湖群島等應歸還給中
華民國」。為日本戰敗後台灣主權的歸屬提出明確的主張。
「開羅宣言」發表之後,日本並未投降,為了早日結束戰爭,同盟國又在1945年7月26
日發表「波茨坦宣言」,再度重申開羅宣言的主張。
因此,不論是「中華民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以「開羅宣言」為根據,主
張擁有台灣的主權。
事實上,「開羅宣言」並未簽署,根本不具國際法的效力;而「波茨坦宣言」雖然承
認「開羅宣言」的主張,但戰爭結束後正式簽署的任何一個和平條約,都沒有把台灣主權
交還中國的條文,於是乎留下了台灣「國際法上的主權問題」之爭議。後人甚至以「台灣
地位未定論」呈述之。
而爭議中最明顯的例子,當屬「中日和約」了。
中日和約全名為「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為1952年4月28日於台北市所簽訂
。
其中要點有:一、終止兩國間的戰爭狀態;二、承認舊金山合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放棄
對台灣、澎湖、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三、雙方應儘速簽訂發展貿易、航運等
的商業條約。
照理說,二戰結束後,中國和日本就應該簽訂和平條約。但是在和約簽訂之前,中國
已經分裂成兩個政府,各自建立「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在1972年以前,日本和「中華民國」間有外交關係,承認「中華民國」代表「中國」
,於是和台灣簽訂「中(台)日和約」。
直到1972年9月29日日本和中共建交後,日本另外和其簽訂「中(共)日和約」,原先的
「中(台)日和約」同時失效。
後記:
就如同「中日和約」來說,現在情形跟「正名」有很大關係。
假如今天只打出「中日和約」,當中沒有特別括號註明「哪一邊哪一國」的話,不但自己
很難分辨之外,連外人都霧煞煞。
以上所述也是今日台灣所面臨最大之困境。不是難,只是看你要不要。是要面對台灣
地位繼續「未定論」的窘境,還是要突破,勇於面對「兩個中國的迷思」以及中華民國泡
沫化及其有實質獨立地位只是名不正言不順的困境。
以上GuitarTsai發表,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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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火星接近地球的那天,不會被融化的是炙熱的思念,
但視線交錯那瞬間,距離卻拉得好遠。。。
我會持續等待到下次接近的那天,
哪怕是一百年...兩百年... 我會 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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