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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1943年11月27日,美、英、中三國聯合發表聲明,也就是所謂的「開羅宣言」。 聲明中指出:「日本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中國東北、台灣、澎湖群島等應歸還給中 華民國」。為日本戰敗後台灣主權的歸屬提出明確的主張。 「開羅宣言」發表之後,日本並未投降,為了早日結束戰爭,同盟國又在1945年7月26 日發表「波茨坦宣言」,再度重申開羅宣言的主張。 因此,不論是「中華民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以「開羅宣言」為根據,主 張擁有台灣的主權。 事實上,「開羅宣言」並未簽署,根本不具國際法的效力;而「波茨坦宣言」雖然承 認「開羅宣言」的主張,但戰爭結束後正式簽署的任何一個和平條約,都沒有把台灣主權 交還中國的條文,於是乎留下了台灣「國際法上的主權問題」之爭議。後人甚至以「台灣 地位未定論」呈述之。 而爭議中最明顯的例子,當屬「中日和約」了。 中日和約全名為「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為1952年4月28日於台北市所簽訂 。 其中要點有:一、終止兩國間的戰爭狀態;二、承認舊金山合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放棄 對台灣、澎湖、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三、雙方應儘速簽訂發展貿易、航運等 的商業條約。 照理說,二戰結束後,中國和日本就應該簽訂和平條約。但是在和約簽訂之前,中國 已經分裂成兩個政府,各自建立「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在1972年以前,日本和「中華民國」間有外交關係,承認「中華民國」代表「中國」 ,於是和台灣簽訂「中(台)日和約」。 直到1972年9月29日日本和中共建交後,日本另外和其簽訂「中(共)日和約」,原先的 「中(台)日和約」同時失效。 後記: 就如同「中日和約」來說,現在情形跟「正名」有很大關係。 假如今天只打出「中日和約」,當中沒有特別括號註明「哪一邊哪一國」的話,不但自己 很難分辨之外,連外人都霧煞煞。 以上所述也是今日台灣所面臨最大之困境。不是難,只是看你要不要。是要面對台灣 地位繼續「未定論」的窘境,還是要突破,勇於面對「兩個中國的迷思」以及中華民國泡 沫化及其有實質獨立地位只是名不正言不順的困境。 以上GuitarTsai發表,請多多指教。 -- 在火星接近地球的那天,不會被融化的是炙熱的思念, 但視線交錯那瞬間,距離卻拉得好遠。。。 我會持續等待到下次接近的那天, 哪怕是一百年...兩百年... 我會 我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22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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