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於七月二十一日做成第六一三號解釋文,NCC組織法第四條規
: 定「委員由立法院政黨比例選任」違憲,遲至二○○八年十二月
: 三十一日失去效力;
: http://magazine.sina.com.tw/newtaiwan/540/2006-07-27/ba15239.shtml
: 所以兄臺主張再來一條中選會組織條例 "委員由立法院政黨比例選任"?
: 有意思, 原來中華民國的法統被法統支持者這樣搞.
這個釋憲也同時告訴我們一件事情
就是在2008/12月以前
這個機關是有效力的
懂嗎 小弟弟
假設18%十年後要廢掉 那就還有十年的效力
之後的事情 都還是有變化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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